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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稅務稽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0 08:50:49

前一段時間,一位之前認識的C老闆被稽查了,這家企業規模是比較大的,罰款也罰得比較重。

接到罰款通知的時候,C老闆整個人愁眉苦臉,于是來問這事有沒有辦法處理,或者能不能多少減輕些處罰。

給C老闆仔細看了看,然後發現有一部分确實有問題,這部分罰款得認。其中還有一條其實是冤枉的,不該罰。但是呢還有相當幾條,處于可罰可不罰的情況,罰也有依據,但不罰也有案例支持的狀況。

C老闆很震驚,表示還能有這種操作,這還能商量的?!!

我也表示很震驚,你連這個都不知道?

相信大家經營企業時,很多時候會遇到類似的情況,有時覺得冤枉,有時會覺得罰得重了些,被稽查了該怎麼應對呢?

今天這篇我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一、稅務的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沒跟稅局打過交道的朋友,是體會不到這5個字的含義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

自由裁量權,即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這是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在有限範圍内,稅務局是能夠自由裁量的,決定處不處罰,處罰的比例。

那為什麼會有這麼個奇怪的東西呢?

其實很好理解,于理,情況不一樣不能按照一個标準罰,輕微的不規範和知法犯法是不一樣的。

于情,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授予的“人治”,罰不罰、輕罰重罰可由稅務人員在實務中做出行政決定,積極配合和堅決抗稅自然也不一樣。

我曾經也不理解,後來陸續接觸到一些案例,才明白“人治”的好處。

記得是前幾年,某2012年成立的公司,通過自查發現成立當年第三季度所得稅未申報。該公司5月20号去辦稅服務大廳補報并告知稅管員,被稅管員通知要繳納罰款一萬。

好在該公司從成立到現在僅此一條逾期,納稅信用等級一直都是A級,在Carl的建議下該公司與稅管員進行了一些溝通,經過後續的溝通,最後争取到了從輕判罰。

稅務機關可以适度調整罰款倍數,這裡可能會有灰色區域,但具體倍數是可以商量的也未必是非常壞的事情。

我們假設稅局沒有自由裁量權,金稅N期一個系統判定你罰不罰和罰多少,屆時如果被冤枉了那就隻能走司法途徑,但司法途徑是要消耗時間、精力,是有成本的,到時候沒準官司赢了但公司已經撐不住了。

現在稅局有自由裁量權,那麼企業隻要找對人,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就有機會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内盡量減免處罰。

總的來說,當稅局有了自由裁量權這張牌,過度亂搞的重罰加罰,輕微和相對小的企業可以适度減免處罰,這将更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經商環境,更有利于企業發展

幹說可能有點難理解,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不斷接觸到過自由裁量權。

比如2021年8月鄭爽案以來,陸續出現了多起涉及明星或主播的熱點稅務案件,這裡Carl做了一個彙總表,大家來更直觀的感受下自由裁量權:

企業被稅務稽查(企業被稅務稽查有什麼辦法)1

注意看罰款倍數,怎麼有的是0.5倍、0.6倍,有的卻是1倍、4倍?

這裡補充說明一下,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5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隐匿财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是說,0.5倍-5倍之間的罰款倍數,稅局是有自由裁量權的,配合部分就罰得少,拒不配合的部分就進行重罰。

具體到各省,還會有其地方的裁量基準,比如浙江省是這樣的:

企業被稅務稽查(企業被稅務稽查有什麼辦法)2

我們再看一遍薇娅(黃薇)的通報公告:

企業被稅務稽查(企業被稅務稽查有什麼辦法)3

這就是0.6倍和4倍,不同罰款倍數的由來和依據。

從浙江省裁量基準的嚴重(違法程度)一欄看,依舊有0.6倍-5倍的跨度區間。

理解了吧,這就是稅局的自由裁量權

再來看一個例子:

某公司在某市宜陽大道36号開發××項目,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内共納稅(費)30277271.71元,在今年某市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公司有少繳稅款現象,對少繳稅款處以0.8倍的罰款,

經過調解,鑒于該公司納稅申報情況一貫較好,且為市重點企業,納稅誠信企業,公益事業類虧損行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适用規則和執行标準》(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号)規定,追繳該公司少繳的稅款,對少繳稅款處以0.5倍的罰款。

在調解員的溝通協調下,最終稽查局從拟0.8倍到作出0.5倍處罰決定,該公司也接受了該處罰決定。雙方達成了和解。

稅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企業隻要找對人,需要配合時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就有機會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内盡量減少或免于處罰。

二、如何跟稅務部門打交道

稅務部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不意味着稅局拿捏着企業的“生殺大權”。

很多财務人員有一個傾向,就是一聽說稅務局要來,馬上緊張兮兮的。其實也用不着害怕,在稅務稽查這個問題上,态度上積極主動,稅務局的要求提供的資料文件也積極配合,提出的疑問能夠對答如流。

平時該合規控制的,比如發票、庫存等,日常就規範起來,稅局來稽查的時候從容應對即可,身正不怕影子斜。

與稅局打交道,這裡給出三點建議:

1.盡早處理

部分案件可能會涉及到罰款問題,而罰款則會涉及滞納金,滞納金通常是萬分之五按日加收,一般稽查案件從立案、檢查到審理結束,都需要一段時間,如果罰款本金也較高,時間越長滞納金的負擔也會越重。

最早能到什麼時間點呢?

那就是判罰行為發生前,主動預繳稅款

當預繳稽查稅款後,滞納金的截止日期為預繳稅款之日,滞納金的計算時間縮短,可以為納稅人減少一部分滞納金損失。即使最終查補稅款超過預繳稅款,也隻對差額部分加收滞納金。

在案件立案檢查以後,就可以開始主動通過稽查查補稅款模塊預繳查補稅款。 越早處理,滞納金的負擔就會越輕。

除了減輕滞納金負擔之外,納稅人主動預繳查補稅款,還有可能影響罰款的幅度

稅務機關對稅款和滞納金沒有自由裁量權,對罰款卻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作出之前,主動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滞納金,以消除或者減輕逃稅行為對國家稅收造成的損失,可以認定為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預繳查補稅款表達了被查方積極配合檢查的态度,稅務機關在決定行政處罰幅度時,一般都會盡量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裡,可能有納稅人會擔心,預繳查補稅款會不會讓稅務機關認為自己已完全認可全部的違法事實,會不會形成對違法事實的一種自認?

不會的。

預繳查補稅款隻是繳納稅款的行為,并不構成納稅人對自己違法行為的一種自認,預繳查補稅款不會影響案件的最終定性。

預繳查補稅款還能減少滞納金的消耗,還可能影響罰款的幅度。

因此,面對稽查時,可以考慮盡早預繳查補稅款

2.如果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有意見,你要有依據和案例

你必須找出其他的稅務機關處理類似案件時給出過的相反的處理結果,或者曾經打過官司的法院給出過的相反判決也行,有了類似依據,這樣才對稅務機關有說服力。

你找稅局辦的這個事,必須得有其他不同的處理方案,比如别的稅務機關曾經處理過的,你不能說闆上釘釘或者從來沒有的事,赤裸裸的犯事就别開口了,放誰都不會開這個先例。

而如果你找好了先例參考,那就不一樣了。辦事的人會認為,别的稅局可以這麼處理,那我們也可以,這樣不用我們擔責任心理壓力就減輕了。你要商量裁量程度也更容易成功。

找相關案例時,可以到各稅務局官網、S屋網以及裁判文書網等進行搜索查詢。

3.掌握跟稅務人員的溝通技巧

溝通是一門藝術,更何況是求人辦事呢。

首先要找對人,自由裁量權的範圍比較大,如果找錯了人走野路子處理問題,别說減免說不定就要罪加一等了。找對人給出專業的建議以及指路,要得到一個較好的溝通效果就會事半功倍。

再就是态度要端正,稅務人員其實也很辛苦,一個專管員有時管幾十上百家企業,絕大多數稅務局同志是很認真負責的。他們代表國家行使國家稅收管理的權力,納稅人當然有義務配合他們的工作。

平常的聯系也很重要,有些規則或處理是時常變動的,所以保持良好的聯系很有必要,不要一有事情才想起來找稅務局,有空的時候可以到稅務局走走,多一些聯絡,大家熟悉一些,辦起事情來效率就很高了。

還有一點,積極配合調查,該給的資料給,該補的盡早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保持溝通,端正态度,再加上良好的關系,沒問題自然相安無事,有小問題也往往更容易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内盡量減免處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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