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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财險最新處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02:11:29

陽光财險最新處罰(違規銷售保險産品)1

銀保監會官方網站近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10号)顯示,華海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财險”)因車險業務虛列費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華海康盈等違法行為,被銀保監會處罰,總金額187萬元,這是銀保監會今年以來開出的最大罰單。

車險業務虛列費用

2017年1月至7月,華海财險營業總部以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名義報銷資金後,支付中介機構車險代理業務品質獎勵合計559.08萬元。所涉報銷廣告費等費用系虛列,财務數據不真實。時任華海财險營業總部總經理胡國棟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處理結果:銀保監會對華海财險罰款50萬元,同時責令停止其營業總部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3個月;對胡國棟警告并罰款10萬元。

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

擔任公司高管

華海财險拟任副總經理于晖(2015年11月6日印發分工文件,2017年6月30日免職)、拟任總經理助理唐海明(2017年6月28日印發分工文件),截至檢查日均未獲得銀保監會的相關批複,但在實際工作中履行相關職務。時任華海财險董事長趙小鳴、時任華海财險總經理姜南、時任華海财險董事會秘書于晖、時任華海财險有關負責人唐海明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處理結果:銀保監會對華海财險罰款10萬元,對趙小鳴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姜南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于晖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唐海明警告并罰款2萬元。

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華海康盈

華海康盈産品标準全稱為“附加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該産品的銷售期間為2016年5月至12月,保費收入3.19億元。根據條款規定及理賠規則,公司應對所有保單給予“保費 固定比例收益”全額賠付,且實務中華海财險對上述幾乎所有的附加險都進行了賠付。因此,該附加險具有明顯的投資屬性,應認定為投資型保險産品。

《關于進一步加強财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12〕40号)第三條對财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産品的資質條件作出了規定,華海财險不符合“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後為淨盈利”的要求,不具備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的資質條件。華海财險上述行為屬于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經營的行為。

處理結果:時任華海财險總經理姜南、時任華海财險意健險部負責人李瑞銀、時任華海财險營銷管理部負責人馬超、時任華海财險客服部意外及健康險理賠處經理王強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針對華海财險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華海康盈,對華海财險罰款50萬元;對姜南警告并罰款10萬元,同時撤銷其任職資格;對李瑞銀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馬超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王強警告并罰款10萬元。

新聞背景

今年已被處罰數次

去年首次實現盈利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此前華海财險也有被銀保監會處罰的記錄。今年5月,銀保監會公布的另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華海财險第二屆董事會拟任董事張秀娜在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保險公司董事任職資格情況下,參加了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第二次(通訊)、第三次(通訊)會議并參與投票表決,在實際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關職責。

2019年5月,銀保監會向華海财險下發的監管函顯示,華海财險此前報送的多款産品存在保險責任表述不清晰、不符合保險原理、違背公序良俗及險種分類錯誤等問題,違反了《财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和《财産保險公司保險産品開發指引》等相關要求。

官方信息顯示,華海财險2014年3月21日獲原保監會批準籌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開業。公司注冊地位于山東煙台,注冊資本12億元。華海财險主要股東是沿海地區和海洋領域實力雄厚的企業集團,是首家以海洋保險和互聯網保險為特色的全國性、綜合型财産保險公司。2018年,華海财險實現成立4年來的首次盈利,全年淨利潤約5482.5萬元。

文/本報記者 蔺麗爽 統籌/餘美英

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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