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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項目是分包還是總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22:11:23

如何知道項目是分包還是總包(一個項目有多個總包單位)1

一個建設項目怎麼會有多個“總包單位”?A公司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怎麼還要認定B公司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如何理解和認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法律的規定與我們通常的理解為什麼不一樣?

2022年9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2022)京01民終6313号民事判決書 北京港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徐本剛勞動争議二審民事判決書,認定從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承接工程的港源裝飾公司為總包單位,應當承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本文通過這個案例談談如何理解和認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的“施工總承包單位”。


基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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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開發建設了東湖數港項目,将該工程總承包給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主體完工後,将東湖數港C座書香長樂精裝修工程部分标段發包給北京港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源裝飾公司)。

港源裝飾公司與北京承遠博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承遠博實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将案涉項目精裝工程二标段的勞務部分分包給承遠博實公司袁柱系承遠博實公司的項目經理及施工隊長,負責案涉項目的日常管理。

徐本剛,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陽區。經人介紹到該裝修項目工地工作。袁柱作為承遠博實公司的施工隊長曾向徐本剛發放工資。

因被拖欠2021年2月至5月期間的工資,徐本剛向福州市長樂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裁決:港源裝飾公司應支付徐本剛2021年2月至5月期間的工資33100元。

港源裝飾公司不服,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該公司無需支付徐本剛上述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港源裝飾公司從作為建設單位的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處承包涉案工程,又将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了承遠博實公司,港源裝飾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其分包單位承遠博實公司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并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現承遠博實公司拖欠徐本剛工資,應由港源裝飾公司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等規定,判決港源裝飾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徐本剛2021年2月份至5月份工資33100元。

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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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源裝飾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港源裝飾公司無需支付徐本剛工資。理由:

1.涉案《勞務分包合同》載明“1.1.工程建設單位: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1.2.工程總包單位: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且港源裝飾公司在一審程序中也明确說明了涉案項目總包單位是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港源裝飾公司僅系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施工合同的精裝修專業分包單位并非施工總承包單位,一審法院認定該公司承擔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責任,缺乏依據。

2.一審法院未查清基本事實,且遺漏了關鍵當事人承遠博實公司。徐本剛的工資标準、出勤天數、工資支付情況、欠付工資金額等事實問題,應當由用人單位承遠博實公司與徐本剛之間協商或者約定形成。而港源裝飾公司與徐本剛之間既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直接的管理關系,且港源裝飾公司并非施工總承包單位,無法掌握也不可能知悉前述事實情況。一審法院未追加承遠博實公司參與庭審,對上述事實予以查明,而是将欠付工資的舉證責任錯誤地分配給港源裝飾公司,繼而徑行采信徐本剛單方主張的欠付工資金額,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而且明顯剝奪了承遠博實公司的訴權。

3.承遠博實公司拒絕向徐本剛支付工資的理由系徐本剛沒有向該公司提供施工資料,也不配合對工作量的确認。現港源裝飾公司和承遠博實公司存在争議,承遠博實公司沒有向港源裝飾公司提請代發工資的确認事宜,故港源裝飾公司無法向徐本剛支付工資。

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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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港源裝飾公司從作為建設單位的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處承包涉案精裝修工程部分,港源裝飾公司屬于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屬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規定的“施工總承包單位”

港源裝飾公司将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了承遠博實公司承遠博實公司屬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規定的“分包單位”徐本剛系分包單位承遠博實公司招用的農民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本案中,在承遠博實公司拖欠徐本剛工資的情況下,港源裝飾公司負有現行清償的義務。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台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據此,港源裝飾公司對徐本剛的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并具備舉證的能力和條件。現港源裝飾公司未就徐本剛的上述事實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案未追加承遠博實公司為當事人,不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一審法院認定港源裝飾公司對其進行支付,并無不當。港源裝飾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遂于2022年8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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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将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要點評析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總包單位”)是個法律概念,不能以通常理解想當然地定義其含義。

該概念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一個很重要的概念,該《條例》未明确其内涵外延,但在《條例》之後出台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對其内涵外延進行了明确,《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界定也是重要的參考。

人們通常理解:一個建設項目隻有一個施工總承包單位,并且是那個承包了主體工程的單位。

本案中,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開發建設了東湖數港項目,将該工程總承包給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因此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是總包單位。

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将勞務進行了分包,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其中載明“1.1.工程建設單位: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1.2.工程總包單位: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港源裝飾公司企圖以此證明自己不是總包單位,其前提不錯(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确實是總包單位),但結論錯了(不能以此證明自己就不是總包單位)。

二、根據對該概念的權威界定,判定是不是總包單位,關鍵看是否從建設單位承包工程。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成為總包單位要件有二:一是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二是具有施工承包資質。

本案中,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開發建設了東湖數港項目,是建設單位。港源裝飾公司從作為建設單位的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承包涉案精裝修工程部分,是“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因此屬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所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總包單位負有的法律責任。

港源裝飾公司一方面承認系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施工合同,另一方面又認為自己是精裝修專業分包單位,并非施工總承包單位。顯然自相矛盾,與《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總包單位的定義相矛盾。

三、一個項目可能有多個總包單位。

通常理解一個建設項目隻有一個施工總承包單位,但根據《條例》中的總包單位的含義,一個建設項目可能不止一個總包單位,可能有多個總包單位。

根據對“總包單位”概念的權威界定,凡是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都是總包單位。

通常,建設單位将一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給一個企業(即“施工總承包企業”),甚至将勘查、設計、施工總承包給一個企業(即“工程總承包單位”),而又将該項目的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承包給其他企業(即“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本案中,港源裝飾公司是從福建新東湖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單位)處承包精裝修工程,因此屬于《條例》所指的總包單位,應當承擔《條例》第30條規定的先行清償農民工工資的法律責任。

如果他是從中建海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包單位)處承包裝修工程,那麼他就是分包單位,不是《條例》所指的總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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