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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日報
向兒童傳授“三從四德”錯在哪兒
教育部前不久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規定不得以“國學”為名,傳授“三從四德”等封建糟粕,引發熱議。為何要禁止傳授“三從四德”?何以有人陷入假國學泥潭?如何規範整治這類校外培訓機構?本期聲音版我們邀請法律界和教育界相關人士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讨,敬請關注。
嘉賓:
馬小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永林(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員)
熊丙奇(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張海英(北京某中學教師)
為何禁止傳授“三從四德”
熊丙奇:“三從四德”的教育是與現代教育的育人目标相背離的。教育部明确國學班、讀經班不得進行“三從四德”的教育,是對這類培訓機構的培訓内容進行規範。培訓機構有自主進行培訓的權利,但培訓的内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不能充斥反科學、反教育的内容,像開展完全沒有科學依據的右腦培訓,對學生進行灰色技能培訓的成功學培訓,以及宣揚“三從四德”的所謂國學教育,就屬于培訓内容違法、違規,需要叫停、直至取締培訓機構的資質。
馬小紅:“三從四德”是中國古代婦孺皆知的對女性的道德要求,是與當時社會相匹配的一種主流價值觀,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尤其是“三從”,抹殺女性獨立人格,剝奪女性自尊,與現代法治社會完全不兼容。
具體來說,“三從”是指女子幼時從父兄,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是說女子出嫁到夫家後經過教化訓練而必須具備的四種品德:性情貞順,言語得體,容貌端莊,家事娴熟,即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兼具。“三從四德”出自儒家的經典《禮記》,比如,其中《郊特牲》篇記“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昏(婚)義》篇中記女子出嫁到夫家後,先在宗祠(祠堂)中受教,教的内容是德、言、容、功。受教成後,還必須要祭祀以告祖先。“三從”顯然是古代男尊女卑社會背景下的産物,其要求女子無條件地服從男子;而“四德”也是古代社會女子無權涉足公領域而形成的一種狹隘的道德要求。
“三從四德"違背了現代法治的平等精神。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這就意味着女性在社會、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而“三從四德”要求女性“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這就将婦女置于附屬于男性的一種地位,體現了古代社會男女之間的主宰服從關系。
“三從”由于與現代社會平等的主流價值觀相違背而須為時代所摒棄自不待言,而在女性與男性同樣投身于社會發展的當今社會,“四德”也具有明顯的局限性,不足以概括和反映當今社會對女性的時代要求。我們不能因為其出自儒家的經典就盲目地提倡,更不能随意傳授給适齡兒童。
劉永林:傳授“三從四德”違反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提出的“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規定。少年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長事關家庭幸福和國家未來。如果對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尚未形成的适齡兒童灌輸這些封建糟粕,将嚴重影響公民權利意識的培養和法治觀念的養成,危害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利益。
張海英:禁止傳授“三從四德”很有必要,因為“三從四德”是男權社會的産物,明顯不符合當今時代所倡導的男女平等的社會價值觀,是對教育對象的精神束縛和嚴重誤導,是現代教育的嚴重倒退。如果家長用這種所謂的國學教育替代義務教育,顯然給孩子帶來了不可預知的風險,比如有的學生沒有學籍,後續升學面臨風險。同時,還擾亂了我國義務教育秩序,違反了現行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
何以有人陷入假國學泥潭
熊丙奇:近年來,一些培訓機構以國學教育為名招攬生源,傳授諸如“三從四德”等封建糟粕,而部分家長對這類國學教育也特别追捧。這部分家長之所以追捧這類教育是因為他們認為現在的孩子太強調個性,比較難管,讓他們接受這樣的教育,學會尊敬長輩、懂得孝順、聽話。但必須指出,家長的這些想法還是傳統的“人身依附”觀念,把孩子作為父母的依附,教育其要順從,而不是培養孩子懂得獨立、自主。而現代教育的核心功能就是要把學生培養為有個性、有獨立性和責任心的合格人才。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是整體教育的組成部分,這部分教育培訓機構,按照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大多屬于營利性的民辦教育。簡單來說,就是教育培訓公司。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這些機構可根據市場需求定價,通過市場競争獲得生存與發展空間。當前,我國中小學辦學由于缺乏自主權,存在“千校一面”的問題,這令部分家長不滿,因此想尋求另一種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這是國學班、讀經班、私塾能得以發展的市場基礎。客觀而言,國學班、讀經班的盛行,是因為有市場需求,但是,這不意味着這些機構就可以迎合家長的需求提供任何教育,而是必須合法經營,給受教育者真正有價值的教育産品。
劉永林:在國家弘揚傳統文化教育的大背景下,一些以營利為目的的傳統文化機構将教育目的和公益抛諸腦後,以各種噱頭和口号虛假宣傳,再加上一些家長對于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的錯誤理解以及法治意識薄弱,就陷入了魚龍混雜、真假參半的傳統文化教育假國學泥潭。
張海英:這類培訓機構及教師之所以傳授“三從四德”等封建糟粕,首先是因為并不真正了解國學中哪些是契合時代、需要傳承和發揚的優秀文化,哪些是與時代格格不入需要扔進垃圾桶的封建糟粕。也就是說傳承國學“胡子眉毛一把抓”,把糟粕夾雜在授課中。其次,打着“國學”旗号謀利益。這類機構往往把自己标榜為國學傳承者,實際是打着國學的名義創業賺錢,從收費就能看出來,少則一年向每個學生收取幾萬元或者十幾萬元,多則向每個學生一年收取幾十萬元。如果真正傳承國學未必要高收費。其三,迎合了某些家長的文化認同。這些家長讓孩子上國學班,大多不是因為孩子喜歡,而是因為自己認可國學,認為在未來全球化競争中,隻有老祖宗流傳下來的東西才是獨特文化,但沒有意識到傳統文化中也有糟粕。另外,這類家長不認同現行教育體制和教育模式,所以為孩子另擇出路。
如何規範此類校外培訓
熊丙奇: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整頓,關鍵在依法治教,監管部門不能缺位。事實上,對于一些違規國學班招收義務教育階段的适齡學生進行全日制教育,當地教育部門未必不知情,而縱容這類機構違規違法辦學原因之一是,這些機構打着傳統文化教育的旗号,有關部門也就以支持傳統文化教育為由不嚴格查處。要規範培訓機構經營,監管部門必須依法監管。與此同時,也需要家長理性選擇培訓機構,依法履行監護人責任,送孩子接受義務教育,不能輕信一些教育機構的宣傳,以國學班代替義務教育。即便選擇培訓機構進行課後培訓,也要考察培訓機構的師資、課程、教學活動,要有科學的育兒理念,不能把反科學、反教育的培訓内容視為珍寶,以為給孩子找到了一條教育的捷徑。
馬小紅:我們應該理性地對待文化傳統的傳授,在“古為今用”時要進行去粗取精地甄别。有些制度及觀念意識,在産生時也許是合理的,是與當時社會發展相匹配的。但是随着社會的發展,有些制度及觀念意識常常會走向發展的反面,成為社會發展的阻力。如果我們不及時因時因勢地改變這些制度及觀念意識,對不适合發展的制度及觀念意識不作清理,傳統就難以更新,社會的發展就會受阻。
張海英:要想禁止這類違規辦學行為,既要從供給端入手,也要從需求端入手,更要從完善法律、強化監管入手。對這類機構,其一,可鼓勵公衆、媒體提供相關線索;其二,像治理校外培訓機構一樣進行全面排查;其三,對不符合規定的培訓機構可依法取締。同時,要引導這部分學生家長理性看待國學。對于确實熱愛國學的學生和家長,還可以在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開設國學興趣班,滿足這部分家長和學生的特殊需求,即以疏導的方式減少違規辦學。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适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對于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立法部門應該及時完善法律,進一步壓實各級政府的責任,讓法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劉永林:從有利于長遠規範發展的角度來看,須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從事傳統文化教育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的制度體系,聚焦校内教育與校外培訓銜接、課程大綱與培訓方案齊全和機構資質與師資達标等要求,形成中央與地方協同、法規與政策配套的制度機制;要規範優秀傳統文化的内容與标準,何為優秀傳統文化,應從核心思想理念、中華傳統美德、中華人文精神走向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大綱,從而使得家長和學生在選擇時有對照,使得培訓機構有指導,監管機構在監督檢查時有依據和标準;二是完善對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的監管,從事前的監管轉向事中事後的監管,尤其是充分利用“雙随機一公開”制度,做到日常與集中相結合,内容與形式相結合以及線上與線下“三個結合”,建立全面、動态的行政檢查機制,并輔之以信息信用監管方式,形成長效的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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