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住房遺贈給自己的孫子,
遺囑完全沒有問題,
但為何拿不到房子?
可能是因為過了“有效期”!
受遺贈是有時效性的,
遺贈人應當在受遺贈2個月内
明确表示接受遺贈,
否則遺贈無效。
【基本案情】
和義某社區一居民蔡某,稱自小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大學畢業後沒有房,仍然和爺爺奶奶居住在和義某社區内。在2015年蔡某的爺爺和奶奶在蔡某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公證處立下遺囑,将二人位于和義的現有住房留給蔡某繼承。
兩位老人分别于2016和2017年過世,蔡某在爺爺奶奶都過世後從父母手中得到了老人的公證遺囑,因為房子一直是蔡某在居住,蔡某當時沒有做出任何表示,一直居住到2018年4月。在今年5月蔡某需要結婚,想賣掉現在的房子換個大房子,這時需要辦理過戶,相關部門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繼承人簽字确認,這時蔡某找到自己叔叔姑姑,可是他們不同意,認為蔡某當時沒有就遺贈進行及時确認接受,現在是無效的,表示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蔡某認為,既然當時爺爺奶奶把房子給他了,他也一直住着,再說遺贈已經公證了,房子就該是他的,蔡某就此事來司法所咨詢。
【法理分析】
遺囑人可以立遺囑将遺産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屬于遺贈。孫子蔡某并不屬于法定順位繼承人,祖父母留下遺囑将遺産留給孫子應當屬于遺贈。遺贈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遺贈2個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遺贈,否則遺贈無效。
蔡某在祖父母都去世不久後就從父親處知道了公證遺囑,但現在已經過去近一年,在此期間蔡某雖然一直住在房屋内,但并沒有向其父母或者叔叔姑姑做出任何相應的表示,更沒有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或者起訴,如果無法認定蔡某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明确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遺贈自動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來源:和義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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