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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不能經商的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9 06:43:59

公職人員不能經商的規定?近年來,廣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中央有關清理和規範公職人員違規參與經營性活動問題的要求,通過幹部自查承諾、單位自查自糾、紀檢監察監督問責相結合等方式,對公職人員違規經商問題進行清查對自查承諾造假、不如實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等問題嚴肅查處同時督促人社、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加強管理,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從源頭上堵塞漏洞(12月18日,中央紀檢監察網),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公職人員不能經商的規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公職人員不能經商的規定(關于公職人員經商亂象屢禁不止原因的幾點思考)1

公職人員不能經商的規定

近年來,廣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中央有關清理和規範公職人員違規參與經營性活動問題的要求,通過幹部自查承諾、單位自查自糾、紀檢監察監督問責相結合等方式,對公職人員違規經商問題進行清查。對自查承諾造假、不如實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等問題嚴肅查處。同時督促人社、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加強管理,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從源頭上堵塞漏洞。(12月18日,中央紀檢監察網)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而且追溯曆史,禁止官員及其親屬經商也是法律依據的。比如唐代,其《唐六典 ·吏部》就規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皆不得入仕。”然而,有些領導幹部一意孤行,铤而走險,利用職務之便,大搞“第二産業”,甚至在副業上投入比主業更多的精力和心思,攫取額外利益。黨的十八大以來,因經商搞副業被查處的領導幹部也不在少數,但是依然有幹部在利益的驅使下,以身試法。究竟為何公職人員經商屢禁不止?

一是領導幹部思想認識出現偏差。随着經濟社會轉型,面對商業領域精英人士的巨額收入,部分幹部心裡産生了不平衡。他們一方面羨慕商人生活富裕闊綽,一方面又不願意放棄領導幹部的穩定收入和手中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就産生了搞“第二産業”的想法。同時,他們錯誤地認為經商是每個人的自由,自己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幹一點輕松的副業,或者隻是投入一點股份,多一份額外收入,既不偷不搶,也不收受賄賂,無可厚非。

二是用權力交換利益思想的驅使。有些領導幹部手握的權力,與商業領域利益有交叉,利用職務之便,以權換錢非常方便,使一些領導幹部産生了“與其用權力讓别人賺錢,不如自己參與分錢”“有權不用是浪費” 錯誤想法。

三是對于公職人員精神處分力度還不夠。相較于貪污腐敗,公職人員經商的違法成本較低。就以往的案例來看,隻要公職人員在經商過程中,沒有貪污腐敗、以權謀私,處罰也就停留在批評教育、停止經商層面,甚至對于經商獲利,也多為“不予追究”。在這種追責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也難怪公職人員經商屢禁不止了。

很多經商的公職人員,特别是領導幹部,認為自己經商所得都是合法收入,沒有侵犯國家和他人的利益。然而,試問如果沒有“公職人員”的這個身份,沒有領導幹部的權力和官帽,沒有借着職務上的利害關系,經商真會是那麼容易和順利嗎。所以,筆者奉勸,正在參與或者準備“下海”的公職人員們,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作者:紅色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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