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内容有: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
考點一:民事權利。
權利是主體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法律予以保護。利益指純獲法律上的利益(隻有權利,不負義務)
分類:财産權,人身權
财産權:物權,債權。
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
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隐私權,榮譽權等。
身份權:親權,配偶權。親權又延伸出監護權。
一,物權:權利人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客體是物或權利。直接支配:不需要依靠他人協助,獨自行使權利。
物權性質:物權具有直接支配性和保護絕對性。
直接支配性會産生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
保護絕對性: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權。在物權受到侵害時,産生物權請求權。
二,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所享有的權利。(為或不為稱為給付。)所以,債權的客體是給付。
比如:甲欠乙錢,乙享有的是債權(給付)的請求權和受領權。
債權性質:
相對性(我欠你錢,你隻能找我),物權是絕對性,可以對抗任何人。
平等性(同一标的物,可以有數個内容相同的債權,且有相等效力),物權有排他性(一個物隻能有一個所有權)
三,人身權:以人身利益為内容的權利。
人格權:以人格為标的的權利。
生命權:生命。
身體權:身體器官組織完整性。
健康權:身體機能完整性。(能聽,能聞,能說,能動等等)
名譽權:社會評價。
榮譽權:國家集體授予的榮譽。
隐私權:不想讓别人看到的,未公開的。
肖像權:以臉為中心的,及其他可識别性的外部特征。
身份權:存在于特定人身份關系的權利。主要存在于親屬之間。(親權,配偶權)
财産權可處分,繼承,可代位,人身權則不可以。
四,根據權利的作用,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1,支配權:對客體的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
比如有:物權,人身權,知識産權等。
考點歸納:1.支配權有對應的義務。義務人不特定多數人,是不作為義務。2.物權屬于支配權。例子:抵押權必須向抵押人主張,因此是請求權性質。(錯誤的。抵押權是具有支配權性質。)
2,請求權:特定人有權請求特定他人從事一定行為或不從事一定行為的權利。
義務人:是特定人。請求權:需要義務人協助,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請求權不是權利,而是權利的内容,物權債權都可能産生請求權。)
3,抗辯權:能夠阻止請求權的權利。(拒絕履行,中止履行)主體是義務人。
分類:
永久性抗辯權: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如:訴訟時效抗辯權。例子:甲打傷乙,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3年内沒有行使,民法規定産生抗辯權。
暫時性抗辯權,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暫時不能行使請求權。抗辯原因消滅後,可行使。
抗辯權和事實上的抗辯
抗辯權:承認有請求權。
事實上的抗辯:否認有請求權。
4,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直接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一方當事人說了算)如:追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繼承抛棄權等。
追認權例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追人。
選擇權:兩個标的變成一個标的。
解除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消滅義務。(賣房子,結果房子垮了)
撤銷權:把不應該存在的合同撤銷。(騙子,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
抵銷權:(我欠你錢,你欠我錢,互相抵銷。)
繼承權抛棄:不要了。
考點歸納:1.對越權代理的追人,屬于行使形成權。2.監護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合同追人,不屬于形成權。因為本來就是有效的。
形成權的行使:
一般形成權以明示,默示,和沉默方式行使。
明示:有行為存在。
默示:也有行為存在,但沒有明說。(間接)
沉默:沒有行為。(原則上不能用此方式,但有例外:如放棄遺贈。)
形成訴權:采用訴訟的方式。(比如撤銷權,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便于審查權利行使的正當性。
五,絕對權,相對權。
絕對權(對世權):是無限制的權利,對象無限制。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比如:人身權,物權)
(注意:絕對僅僅指對象不限定于特定人)
相對權(對人權):相對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比如:債權)
六,專屬權和非專屬權。
專屬權:與權利人不可以分離的權利。(人格權,身份權不能強制執行)
考點歸納:1.人身權,精神賠償(撫慰金)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撫養費請求權。2.精神(撫慰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外:義務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給予金橋,或權利人已經向法院起訴。)
七,主權利和從權利。
主權利: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自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依賴主權利而存在的權利。比如:用益物權地役權,擔保物權,保證債權。
考點歸納:從權利随意主權利的産生而産生,轉移而轉移,消滅而消滅。
八,自力救濟。
救濟,原則上隻有國家機關才可以行使救濟權,隻有當情況緊急,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則産生私力救濟。表現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助行為。
正當防衛
(1)對于現實不法的侵害,為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的行為。防衛行為要求不超過必要程度,正當防衛得阻卻違法,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已逾越必要程度的,仍應負相當賠償責任。
(2)要件
①前提要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
②客觀要件:對加害人實施防衛行為;
③主觀要件:主觀上有防衛,強調的是不損害他人之利益;
④限制要件:不構成防衛行為的過當。
(3)效果
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如超過必要的限度,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緊急避險
指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财産上急迫的危險所為的行為。
本質:是用較小的利益維護較大的利益。
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正當的權利,來不及請求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對他人自由拘束或對其
财産押收或毀損的行為。
實施自助行為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免責事由)。
不構成自助行為——瞎搞的,承擔賠償責任
自助行為拘束他人自由或财産,有及時通知的義務——應立即向法院或有關機構(比如
說公安部門)申請處理,申請被駁回不申請的,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怎麼理解正當權利?
(1)權利範圍:财産類的請求權比如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但不包括人身類的請求權如夫妻同居請求權。
(2)正當性的權利指的是合法有效且無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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