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園的秋天)
文/趙廉慧
1.
在一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讨論會上,我主張《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就是一種基金,是一種獨立的信托基金,要根據信托法原理梳理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關系。
但會上一位來自政府部門的專家指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之所以如此命名,就是因為資金不是基金——資金可以動用本金,基金不可以動用本金。
我很好奇這種說法從何而來,特意查了一下《現代漢語詞典》。
基金:(1)為興辦、維持或發展某種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基金必須用于指定的用途,并單獨進行核算。如教育基金,福利基金等。(2)投資基金。(《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第601頁)
資金:(1)國家用于發展國民經的物資或貨币;(2)指經營工商業的本錢。(《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第1721頁)。這個定義将物資包括在内,是一種更廣泛的定義,和法律上經常使用的資金概念不合。另外,《現代漢語詞典》網絡版提供了如下定義:中國國民經濟中對财産物資貨币表現的通稱。有财政資金、信貸資金、基本建設資金、企業生産經營資金等形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時同“資本”一詞通用。這和我們一般理解的資金的定義是一緻的。
很明顯,并沒有基金不可動用本金的含義。
再檢索學術論文,有幾篇讨論資金和基金區别的,不過和這裡的關注點都不相關。仍然無法找到“基金不能動用本金”說法的依據。
基金和資金當然存在區别,但似乎不存在“基金不可動用本金、資金可以動用本金”的區别。
2.
在數日前的一個會議上,大家在探讨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消費者保護公益訴訟中損害賠償金該如何處理。大家基本上能達成的共識是:不能将損害賠償金收歸财政。有老師建議,可以用信托法原理,将損害賠償金作為一個基金進行管理。
不過,有老師反對這種做法,認為基金是一個法人,法人的設立需要遵照嚴格的審批形式,将損害賠償金設立基金不具備可操作性。
這實際上是對基金概念存在誤解。基金和基金會不同,基金沒有法人人格,是獨立管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一筆錢。凡是需要将一筆錢按照特定目的進行管理的,都是基金,當然也都符合信托的概念。而基金會是公益慈善法人,其設立需要有嚴格的批準程序。基金會作為法人,要求有一定的初始設立财産。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并沒有要求基金會必須遵照類似公司中的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更沒有不得動用本金的要求。
目前,将公益訴訟(環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勝訴取得的損害賠償金作為信托基金管理不僅具有理論上的正當性,而且具有實踐上的可操作性。我已經在别處讨論過相關案例。
會後我和提出反對觀點的老師溝通,他欣然接受了我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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