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考核辦法?10月13日,最高檢印發了新修訂的《檢察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以解決檢察官教育培訓重點難點問題為目标,對檢察官教育培訓各項制度規定做了規範,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檢察官考核辦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10月13日,最高檢印發了新修訂的《檢察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以解決檢察官教育培訓重點難點問題為目标,對檢察官教育培訓各項制度規定做了規範。
最高檢介紹,修訂前的《檢察官培訓條例》是2007年制定實施的。随着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落實,檢察官教育培訓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任務,原有條例亟待配套修改完善。與2007年《檢察官培訓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共8部分59條内容,在架構、内容上都進行了比較大的調整。
《條例》要求,檢察官教育培訓工作由最高檢統一管理,省級檢察院統籌負責,各級檢察院按管理權限分級實施。下級院應當定期向上級院報告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明确了檢察官教育培訓工作黨組主責、政治部門主管、業務部門主導、國家檢察官學院和分院承辦的職責分工。
《條例》還對教育培訓分類及内容進行了明确。其中,檢察官政治輪訓實行分級分層組織,突出政治建設融入業務培訓。初任檢察官統一職前培訓,時間為一年,集中教學時間不少于一個月。初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專職委員任職培訓,應當在任職前或任職後1年内完成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晉升高級檢察官培訓應當在晉高1年内完成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30天或230學時。檢察官在職期間的崗位培訓,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或90學時。
《條例》強調,檢察官參訓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考察、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檢察官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未通過培訓考核的,檢察官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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