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這幾個問題,首先要先從我國的法院層級說起,我國法院層級分為四級,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其次從我國的審判制度說起,我國的審判制度是大家通常所說的“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是什麼意思?從字面可以看出,兩審就是兩次審判,終審就是最終的審判,兩審是什麼呢?就是一審和二審。一般情況下,一審在基層法院,即區縣法院作出裁判結果。二審在中級法院,即市法院做出裁判結果。當然有些案件一審就會放在中級法院審理,那麼這時二審法院就是高級法院,以此類推。
申訴
那麼“申訴”“申請再審”和“申請抗訴”有什麼區别呢?
首先,關于“申訴”的定義,在民事訴訟方面,在我國法律規定中,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将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仍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此處的“申訴”,在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才将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
至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在刑事訴訟領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在刑事訴訟領域,申訴即當事人請求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啟動再審,相當于民事訴訟中的“申請再審”。
抗訴
其次,“申訴”“申請再審”和“申請抗訴”啟動的機關不同。
刑事訴訟領域的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即由個人向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提交刑事申訴狀,而由此引發的結果就是“啟動再審”或“駁回申訴”。在民事訴訟領域,申請再審的機關是案件的當事人,即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或向原審法院申請,由此引發的結果就是“再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受理後法院經過審理,會做出改判或者“駁回”結果。而“申請抗訴”在民事訴訟領域與刑事訴訟領域卻截然不同。
在民事訴訟領域,申請抗訴是案件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訴。而當事人申請抗訴也是有條件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申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由此可見民事訴訟裡的申請抗訴要求條件很高,前提是當事人提起過再審。在刑事訴訟領域,刑事訴訟法分别規定的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制度,其性質都是法律監督。二審抗訴即檢察院對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有異議,即可提起二審抗訴。再審抗訴即檢察院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裁定認為有誤,即可提起再審抗訴,該生效的法律判決、裁定有可能是一審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二審法院作出。前述的刑事訴訟領域當事人的申訴,引發的程序即為再審抗訴。
綜上,即使兩審終審,對于當事人來講,後續還是有法律程序可以采取,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