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配陰婚就是冥婚,意指如果去世的人生前沒有配偶,死後就為其找一具異性屍體合葬。
這一節主要是通過配陰婚的民俗來引出這個相關的罪名的讨論。
冥婚的風俗早在西周時代就産生了,但是在當時又是被禁止的,因為它被看作是一種“亂人倫”的行為。但是此風氣始終沒有被杜絕。
在人民法院網就登載過相關的案例。
不少人為了給已死去的親人配陰婚,铤而走險盜竊他人屍骨。甚至有些人看到這裡的市場買賣他人屍體。
關于盜竊他人屍體,屍骨,骨灰或者收售屍體都構成犯罪。
那麼家屬出售親人的屍體或者骨灰。這不構成盜竊屍體罪,但屬于侮辱骨灰罪嗎?
《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該自然人死亡後,近親屬可以捐獻,但是不允許出售。
如果屍體可以任意由近親屬出售,那麼人的象征物尊嚴必然被亵渎。同時也會使病人恐懼不安,生怕家屬為了出售屍體而不盡力挽救他們的生命。
人體一旦可以買賣,那麼這其中所産生的道德風險将大大提高,人性經不起考驗。
我在前幾年就簽署了遺體捐獻,生的時候做不了啥貢獻,死後為這個社會做一點貢獻吧!
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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