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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轉讓的意義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7 12:16:57

最近,有不少會計同仁提出疑問,說不理解背書轉讓的知識,也表示想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去了解關于背書轉讓那些事。

背書轉讓的意義(背書轉讓的通俗解釋)1

  其實說到背書轉讓,那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據了。票據,在會計術語上理解,大緻分為彙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換句話簡單理解就是,别人欠你錢時,給你寫了一個“借條”,承諾到約定時間内,無條件會還你錢。但這裡的‘别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業或銀行的,而“借條”指的就是票據。

  而在票據中,背書就是在票據行使權利時的其中一個行為。通俗一點來理解就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然後将這個己經簽字或蓋章的票據再進行轉讓,交給另一個人的行為。

  不僅如此,在背書行為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就是彙票的背書。

  背書的種類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其中非轉讓背書又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而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背書,後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簡單來說,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都轉給銀行,收到錢的是銀行的,入到賬上的也是銀行的。而非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其中的收款權利轉給銀行,銀行隻需要幫你收款就行,但最後收到的款還是要入到你的賬上。

  其中,以上的非轉讓背書就是委托收款背書。同樣,質押背書也是同理可得。但委托收款背書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說白了就是,你既然委托銀行行使了收款的權利,若銀行再委托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權利,還不如你直接委托其他人來行使收款,這樣限制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事項處理。

  背書的記載事項

  背書需要的記載事項分為3種,依次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以及可以補記事項。

  其中必須記載事項主要包括:有關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注意一點,委托收款背書與質押背書必須記載相關“委托收款”、“質押”的字樣。

  但背書日期卻不是必須記載事項哦,在法律上規定,背書未記載日期的票據,視為票據到期日即背書日。所以,背書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并不一定是必須的記載事項。

  然而可以補記的事項中也包括了被背書人名稱,看到這裡有人會問了,為什麼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呢?不是自相矛盾了嗎?

  其實,最初規定被背書人名稱應是必須記載事項,但是由于現實實踐發現了問題,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規定來解釋這個事項内容,因此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一說到被背書人,那就不得不說說被背書人與背書人他們之間的關系了。在生活中,有不少人會因為這個叫法被繞暈,或者被誤解錯意思。其實,他們兩個很容易理解。無非就是,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

  舉個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暫時沒錢還,所以寫了張票據,承諾在一定日期内歸還借款。而甲公司将這張票據出票給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這種票據的第一收款人。

  然而不久後,乙公司因為要付貨款,又把票據背書轉讓給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債務人,即背書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債權人,即被背書人。

  換句話說就是,誰欠錢,誰将票據背書轉讓,誰就是背書人。誰要錢,誰收到票據就是被背書人。

  因為被背書人可以再将票據背書轉讓給他人,即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丙公司對于丁公司來說,就是背書人;丁公司對于丙公司來說,就是被背書人。

  所以,丁公司就成了票據最後的被背書人了。即解釋了被背書人為什麼會出現可以補記的情況。

  粘單與背書連續

  說完記載事項,那就接下來講講粘單的使用與背書連續。先講粘單的使用,再說說背書連續。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為什麼要用粘單?其實是因為,當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粘單就需要進行加附,粘粘于票據上,以此确保票據權利的連續。

  其實說白了就是,票據蓋章簽字的位置不夠了,但還發生了背書轉讓,即丁公司又把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而戊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了己公司,這樣一直背書轉讓下去,票據遲早都會沒位置蓋章簽字,為了延續且保證合法合理,所以就需要粘單的加附使用了。

  然而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即以上所講的乙公司,需要在票據與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講完粘單的使用,接着就是背書連續。所謂的背書連續就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乙公司,作為票據收款人,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将票據交給下一個被背書人的前後銜接。

  即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的權利。需要注意一點的是,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具體背書連續,如下所示)

背書轉讓的意義(背書轉讓的通俗解釋)2

  不得進行的背書

  關于不得進行的背書,大緻分為4種,分别為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後背書。

  ①條件背書,字面理解就是附有條件的背書,然而背書票據時不得附有條件,如若票據附有條件,則所附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

  ②部分背書,意思就是一部分進行背書,即将票據金額一部分轉讓或将金額分為兩部分及以上進行轉讓的背書。

  ③限制背書,所謂限制背書就是記載了一些“不得轉讓”等字樣,影響了票據的流通性。其中有一點需要注意,背書人如果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其被背書人再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不對後者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隻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

  舉個栗子,A公司将票據背書轉讓給了B公司,轉讓時票據上寫着“不得轉讓”的字樣;但不久後,B公司因債務糾紛又背書轉讓給了C公司,此時A公司不對C公司産生相應的付款義務,A公司隻對B公司進行付款。B公司欠C公司的錢還是需要由B公司進行償還,A公司隻需要支付票據上相應的金額即可。

  ④期後背書,指的是“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背書;這種情況也是不得背書轉讓的。

  賬務處理

  舉個栗子,簡單理解彙票背書轉讓的會計賬務處理。

  甲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購進一批原材料,價款40,000(無須計算增值稅等稅額),由于資金不足,将A公司給的金額20,000的銀行承兌彙票背書轉讓給了乙供應商,支付了原材料的部分貨款,剩餘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已知2020年2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其金額20,000,甲公司發生了銷售業務。但由于A公司資金短缺,所以A公司隻好用銀行承兌彙票出票給甲公司,暫時作為收款憑證,并承諾3月1日内歸還所有欠款,到期收回票據。

  2020年3月1日,乙供應商根據票據背書信息,找到A公司要回20,000的欠款,A公司也用銀行存款支付了乙供應商20,000,并将票據收回。

  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2020年2月1日,發生了20,000的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A公司 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2)2020年2月1日,A公司以銀行承兌彙票支付銷售款;

  借:應收票據—A公司 20,000

   貸:應收賬款—A公司 20,000

  (3)2020年2月18日,購買一批原材料40,000,一部分以銀行承兌彙票背書轉讓,一部分以銀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乙供應商 40,000

   貸:應收票據—A公司 20,000

  銀行存款 20,000

  乙供應商賬務處理如下:

  (1)2020年2月18日,發生40,000的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 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

  (2)2020年2月18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20,000,以銀行承兌彙票支付了20,000;

  借:應收票據—A公司 20,000

  銀行存款 20,0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40,000

  (3)2020年3月1日,向A公司要回了20,000的票款;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應收票據—A公司 20,000

  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2020年2月18日,向甲公司購買了一批金額為20,000的貨物;

  借:庫存商品—甲公司 20,0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 20,000

  (2)2020年2月18日,以銀行承兌彙票出票給甲公司;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20,000

   貸:應付票據—甲公司 20,000

  (3)2020年3月1日,根據票據背書信息,歸還乙供應商欠款。

  借:應付票據—甲公司 20,000

   貸:應付票據—乙供應商 20,000

  借:應付票據—乙供應商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注意:有些企業規模且業務較小的,可以按照實際情況,相應省略明細科目。但業務較多且規模較大的企業,為了查賬與核賬方便,建議設置明細科目,以及詳細作出賬務處理。

  以上就是關于背書轉讓的會計相關知識了,看完這篇文章,你對背書轉讓有沒有一個全新的理解和想法呢?

  本文為會計網原創首發,作者:拾方。如需引用或轉載,請留言授權,并務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違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會計網 保留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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