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類犯罪判十二年最多減幾年?【基本案情】2012年至2021年,熊某利用擔任某縣教育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學校招生、設備采購、教輔資料訂購、承接研學旅行、學校工程建設、營養餐采購、教師工作調動及日常監督檢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季某、陳某、李某等人送的現金、購物卡、财物等合計89萬餘元在紀委監委調查期間,熊某提交了“關于檢舉鄧某的問題的材料”,檢舉揭發鄧某收受他人财物問題該縣紀委監委出具了兩份情況說明,并對鄧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同意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但未認定熊某的揭發行為構成立功表現,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職務類犯罪判十二年最多減幾年?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1年,熊某利用擔任某縣教育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學校招生、設備采購、教輔資料訂購、承接研學旅行、學校工程建設、營養餐采購、教師工作調動及日常監督檢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季某、陳某、李某等人送的現金、購物卡、财物等合計89萬餘元。在紀委監委調查期間,熊某提交了“關于檢舉鄧某的問題的材料”,檢舉揭發鄧某收受他人财物問題。該縣紀委監委出具了兩份情況說明,并對鄧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同意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但未認定熊某的揭發行為構成立功表現。
【分歧意見】
熊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立功,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熊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立功表現。一方面,熊某舉報鄧某受賄僅有紀委監委的立案決定書,被告人立功的證據不全面,沒有達到“查證屬實”的認定标準;另一方面,熊某揭發鄧某受賄,雖然鄧某被立案調查,但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因而熊某的行為不屬于刑法第68條規定的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熊某的行為應當評價為具有立功表現。熊某的檢舉揭發材料中,明确提到鄧某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實,有具體指向性;紀委監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和立案決定書,足以證實熊某提供的鄧某受賄線索已查證屬實;熊某檢舉揭發的線索來源途徑合法,不屬于不能認定為立功的情形。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争議的焦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紀委監委的立案決定書能否作為被揭發人犯罪行為被“查證屬實”的依據;紀委監委給予被檢舉人黨紀政務處分是否影響“犯罪行為”的認定。
一方面,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紀委監委的立案審查調查應當作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認定依據。查證屬實系認定檢舉、揭發行為構成立功的關鍵性要素,其認定标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包括判決标準、起訴标準、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标準、立案标準等等。從我國刑法設立立功制度的政策初衷來看,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利于司法機關發現、偵破其他犯罪案件,以實現刑法的确證,是立功制度設立的實質根據。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将立案作為啟動刑事追責開端程序的立法定位分析,筆者認為,将立案程序作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認定标準完全契合有利于司法機關發現、偵破其他犯罪案件的政策根據。紀委監委作為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主責機關,其立案審查程序的啟動系國家追究涉案人員紀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起始。将紀委監委的立案審查作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認定依據,有利于紀委監委發現、調查其他職務犯罪案件,從而具備立功的實質依據。
另一方面,被檢舉人因法定事由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對揭發型立功的認定。首先,從立功構成的角度來看,刑法第68條中的“犯罪行為”隻是一般意義上的犯罪行為,并非構成要件意義上完整的犯罪行為。所以,隻要被追訴人揭發的他人犯罪行為是符合犯罪客觀要件的法益侵害行為,不論最終他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都應認定為揭發型立功表現。其次,從權益保障的角度來看,不要求揭發的他人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是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應然要求。應該說,被揭發的犯罪行為最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因有很多,或者是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時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又或者是他人的犯罪數額沒有達到法定要求等等,既有規範判斷層面的因素,也有立法政策層面的考量。如果将如此種種事由帶來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結果歸因于被追訴人,無疑不利于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與刑事法治建設的要求相悖。最後,從制度激勵的角度來看,對“犯罪行為”作擴大解釋,有利于激發被追訴人的立功迫切願望,從而實現法益保護最大化。但如果要求被追訴人揭發的他人犯罪行為是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僅會導緻立功範圍的大幅減縮,挫傷被追訴人悔過自新的積極性,也會對立功标準和适用程序帶來較大影響,與刑法設立立功制度的立法原意相背離。
綜上所論,熊某揭發鄧某有涉嫌受賄犯罪的行為,雖然紀委監委在采取立案審查調查後,給予鄧某黨紀政務處分,但應當認定熊某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現。
基于上述觀點,該縣檢察院就熊某立功問題依法提起抗訴,市檢察院支持了縣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最終,法院判決認定,檢察機關在抗訴中提出的熊某具有立功表現的意見成立,并對一審判決依法進行了改判。
(作者單位: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謝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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