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權法上明确規定了關于不動産糾紛的處理依據,甚至關于房産類的物權糾紛也做出了一些明确的規定,但是并不是所有人對此都很明白,而恰恰關于不動産物權的問題關乎我們自己的切身利益,今天,就以房産糾紛為例,向各位介紹一下:物權法關于房産糾紛有哪些規定?
一、物權法關于房産糾紛有哪些規定?
《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産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将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産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二、随着物權法的司法解釋的頒布,關于房屋買賣糾紛物權的問題明确歸屬于民事訴訟。
物權法和每個人的生活都密切相關,關于其司法解釋的出台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6年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正式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共22個條文,重點内容包括六個方面,對不動産物權與登記、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善意取得等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這部司法解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房屋買賣糾紛:不動産物權歸屬是民事訴訟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卻常常出現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在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中十分常見。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一)》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産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産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産生争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産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争議的不動産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态不符、其為該不動産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文章來源:儲正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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