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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可以斷電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2 06:48:59

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可以斷電嗎?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業公司無權以上述方式制裁或逼迫業主繳納,此種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甚至可能構成對業主權益的侵害,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可以斷電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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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可以斷電嗎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業公司無權以上述方式制裁或逼迫業主繳納,此種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甚至可能構成對業主權益的侵害。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形成的是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物業公司作為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主體,與供水供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法律關系,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第六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供用水、電、氣、熱合同是供水、電、氣、熱人向用戶供應,用戶支付費用的合同。也就是說,用水用電人有要求供水、供電的權利,而供水、供電公司相應的享有收取水費、電費的權利。即供水供電義務所對應的是交納水費電費義務,當業主不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等,供水供電供汽公司是有權按照法定程序(一般是催繳、告知)的方式斷水、斷電、斷氣,物業公司無權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制裁違約業主在。

2.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種情形是: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合同中一般會通過格式性的約定,賦予物業公司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情況下停水停電等,這種也是不合理的,本質上侵犯了作為第三方的供水供電人的合法權利權利。這種條款在未經第三人即供水供電人的同意,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物業公司也無權依據此條款實施斷水斷電行為。

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這一規定明确了供水(電)企業與業主的直接關系,理清了物業公司、業主以及供水(電)企業之間的關系,有效防止了物業公司利用其便利條件侵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附:關聯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衆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四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第六百五十五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 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适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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