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農民日報】
“村規民約中性别不平等的規則是可以改變的,農民不像我們原來想象的那麼落後和守舊,千百年父權制的根基也不似我們認為的那般堅不可摧,難以撼動。”
任雪萍和兩個孩子站在村口遙望。
王金珍很絕望。在找過了滹沱村村委會、龍泉寺鄉政府、邢台市信訪局和婦聯後,她隻得到了一句看上去有用的話:“要不就走法律途徑吧。”但她除了認識“法律”這個詞之外,怎麼請律師,哪些法律條文适用于自己的情況……完全是“兩眼一抹黑”。
2011年,因為村民的土地被征收用于建設高速公路,村集體獲得了一大筆征地補償款。但在村民大會決定的補償分配方案中,王金珍和她的兩個孩子被認為沒有資格領取。
其實她不太在意具體的數字——1.5萬元。就是覺得“該給我的憑啥不給?我生在滹沱村,雖然我愛人是浙江人,但我們在滹沱村結的婚,孩子戶口也落在這兒。”可是在村委會那裡,這個“該”,隻是她的一廂情願。“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都是有婆家的人了,娘家村的土地權益怎麼還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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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天經地義”嗎
這種觀念還因世世代代如此而成為“天經地義”。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項目主管林麗霞,十幾年來始終緻力于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在講述王金珍的案例時,她深有感觸:他們意識不到這是對婦女的一種歧視。這樣做,其實是沒有把婦女作為一個獨立的人。農村婦女有自主選擇婚後在哪兒居住的權利,有追求美好生活的自由。她們隻要是居住、生活在這裡,與其他村民一樣履行了村民義務,就理應享受同等的村民權益。
林麗霞(左一)在一位維權婦女家了解案件情況。
而且王金珍并沒有在婆家長期生活居住過,婆家那邊的土地權益享受不到,她實際上成了“兩頭空”。“出嫁以後就應該去婆家村享有,憑什麼還要在娘家村享有,與娘家村争财産?”對這種看法,林麗霞無奈又痛心:“村民隻想到出嫁女是來瓜分他們利益的,卻不曾想這是她們應有的權利,她們也是出生、生活在這裡的普通村民,也是村集體的成員。”
王金珍不是個案。婦女土地權益流失通常發生在婚姻關系變化的過程中,突出表現為出嫁女、離婚、再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難以保障,許多村都規定這類婦女及其子女不能或不能全部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根據全國婦聯2010年做的調查顯示,在農村失地的人口當中,女性因為婚姻變動而失地的占27.7%,男性隻占3%。其中,農村婦女嫁給城鎮男子,受傳統戶籍制度的影響,其本人和子女的戶口不能遷入城鎮,仍留在娘家,但娘家村常常拒絕給她們承包地,也不能再享受相關的土地權益。
“那就束手無策了嗎?”
“如果這幾類婦女要得到土地補償費,首先要确認她們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是指在本組織所在的村、組生産生活,依法登記常住戶籍并與本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是否獲得成員資格是直接影響一個人權利的關鍵因素。“但國家目前還沒有出台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林麗霞說出了症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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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能由有利益沖突的一方
決定另一方的權利”
這些風吹雨打并沒有磨平王金珍的心氣兒,“走法律途徑那就走。”2014年,王金珍一紙訴狀将滹沱村村委會告上法庭。由于請不起律師,她就自己一條一條去查法律上的相關條款。“那段時間她睡覺沒點兒。都是我半夜醒了,發現她還趴在書桌上查資料,就拽她去睡覺。”作為王金珍的愛人,範宏偉心疼中夾着些許佩服。
可惜功夫也負有心人。據千千律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前邢台縣法院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受理範圍”為由駁回了她的起訴。由于法律上沒有明确規定村集體成員資格是由政府部門還是由法院确定,所以最初縣法院就認為由法院管不大合适,駁回了她的起訴。但王金珍不服,上訴到了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這種判決很常見。由于法律沒有明确規定,而村委會或村民通過表決,又認定了她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村民自治的大背景下,法院就認為不該管。”林麗霞的聲音一下子高了幾度,“但這顯然有問題。怎麼能由有利益沖突的一方來決定另一方的權利?”
出嫁女和其他村民,原本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但現實中他們也會成為利益相沖突的兩方。不分給出嫁女的話,其他人就可以多分,權益就可以擴大一點。而這種“排外式”的心态,村委會往往覺得,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認定的,具有天然的正義性。
中央黨校社會學教授、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婦女發展綱要)評估組專家李慧英認為,村民自治決定的事項,應該是村集體的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務,而不能是私人權利。個人的權利,不能随意用“多數決”來剝奪,一旦變成“多數決”,大家都考慮自己的利益,少一個出嫁女,集體和村裡其他人就可以多分一份,就會通過“多數決”把她們排除在外。
李慧英(左一)在了解出嫁女的情況。
但是還有些學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就應由村民自治來決定”這一觀點。他們認為,如果把這些出嫁女的土地權益問題解決了,就會有越來越多的婦女來“讨說法”。越是富裕的村莊,利益越大,大家就越不願意嫁走,于是村莊便會“向富聚集”——富的地方越來越富,窮的越來越窮。“其實這是滑坡謬誤,是種虛假的想象。”林麗霞顯然不贊同,不要把所有女性都想成是拿婚姻來做利益交換的人。而且選擇在哪裡生活是她的權利,追求幸福是每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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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一切都是光明的了”
“如果我走不通,我的孩子怎麼去走這個路?我為了他們,也得蹚出一條路來。”王金珍沒有白堅持,邢台市中院指令前邢台縣法院審理此案,縣法院開庭後判她勝訴。
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王金珍淚水漣漣,“我活起來精神頭更大一點了,我覺得一切都是光明的了。”
“若在以前,王金珍的訴訟可能不被法院受理,後來之所以能受理這個官司,是依據邢台中院制定出台的‘審理意見’。它避免了婦女訴求無門,提供了婦女依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救濟渠道。”
林麗霞口中的“審理意見”,指的是該法院2010年制定的《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參照了最高法院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外地法院的一些規定和做法,并結合該市土地承包的現狀和多年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的經驗,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制定。并由該院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在市轄區内的兩級法院實施。
“審理意見”規定了應當視為其具有集體成員資格的8種情形,其中一條便符合王金珍的情況:“婚姻關系發生在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持有農業戶口且未取得其他集體成員資格或獲得其他社會保障的。”
而且《婦女權益保障法》裡面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前邢台縣法院也據此判王金珍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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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是能改的,
就看你想不想去改”
“訴訟後我們才知道,她戶口在這裡,享受的權益就該在這裡。要不打官司,我們也不清楚這個事兒,畢竟我們這方面的知識還是比較少。”滹沱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王林年通過這場活生生的“法律課”學到不少。
“所以一旦規定明确了,肯定是有利于減少糾紛的。”林麗霞說。比如該“審理意見”還讓很多土地糾紛以庭外協商的方式得到了解決。
距離滹沱村30多公裡外的衛魯村,因政府征用村民的土地修建高速公路獲得了一大筆補償款。在分配這筆錢的時候,村民委員會的多數人認為,“那些已經嫁出去的人,這筆補償款就不能給了。”
村委會主任李永剛卻是那個“少數人”。“這不隻是一個人的問題,涉及到很多家庭。還是先跟鎮政府領導溝通,協商之後再去法院咨詢比較好。”
鄉鎮級領導經讨論後,覺得“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先了解法院是如何處理相關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弄清楚之後才确立了處理相關問題的方向。
一開始,李永剛帶着人到村裡每家每戶去解釋相關法規,等到村民們都了解得差不多了,水到渠成時,再開全體會議。“這些工作主要是在晚上做,因為白天老百姓都要出去幹活,有的在外打工,晚上時間比較充足。”走訪之前李永剛就預料到這問題是個“硬骨頭”。剛講三兩句,村民就說“這樣不行,嫁出去了就不能再給了”。李永剛有備而來:“盡管她們外嫁,但戶口仍然在村裡,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她們享有相應權利。”最終,在村民委員會、鄉政府和縣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這起土地補償糾紛最終得到了和平解決。
有的人總覺得農民的觀念改變起來很難,但參與過多個性别平等項目的河南社區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梁軍就“不認這個邪”。“再難也能改,不要總覺得農民是死腦筋。為什麼現在女人都不裹小腳了?這也是幾千年的觀念,為什麼也改了?就是看你想不想改,是不是去做了宣傳教育。”
梁軍在介紹周山村的經驗。
“國家法律或地方規定是人們行為的依據,通常具有一種正向引導和糾偏的作用。”林麗霞說,我們在實踐中了解到,凡是地方政府或法院出台了相關規定的地方,出嫁女土地權益的糾紛案件就相對較少,更沒有到北京來上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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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與現實的差距
但是,王金珍的案子隻是一個“理想型”。在其他不少地方,人們還是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就拿千千律師事務所來說,18年來所代理的221起典型案件中,勝訴的25件,占11%;敗訴的92件,占41.6%;法院不受理的104件,占47.1%。“敗訴和不受理的基本上占了九成。”不過,到這家律所求助的婦女,往往是已在當地多年上訪無果,案件解決的難度很大,這也是勝訴率低的原因。
邢台中院援引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這一條款。“在法律不完善的時候,法官是能夠應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進行類推判斷,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但法院很多時候都不适用婦女法的規定。”林麗霞頗感無奈。
由于當前法律沒有專門針對集體成員資格問題做出規定,那麼法官對于“平等”的認識和理念,包括出台一些内部規定,就顯得十分重要。就像邢台中院的“審理意見”,在現實當中解決了很大問題,同時彌補了法律的不足。
“但由于缺少強有力的法律依據,這些地方規定的影響往往有限甚至受到質疑,所以國家立法真的是迫在眉睫。”林麗霞的呼吸聲都急促了起來。
幸運的是,曙光已現。《婦女權益保障法》去年已進行了第四次修訂,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網上有8萬多人參與,提交意見40多萬條。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也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規劃。
但十幾年來出嫁女的維權困境,讓林麗霞多了一份審慎。她希望這次立法,不要再“對成員資格問題隻做出一些原則性規定”,而是要“具體明确”,以消除傳統觀念和習俗對農村婦女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比如在制定成員資格認定條件時,應給農村婦女自由選擇婚居地的權利,這樣她們在自主選擇的常住地能享受到同等的成員權益,避免“兩頭空”。她很贊同一位維權婦女的建議:“土地權益、集體經濟收益應該與實名認證的個人對接,把權利落在個人頭上,而不是家庭或戶内,這樣權利人對自己的權利才有完全的享有權和自主的處分權。”因為以往的經驗表明,“婦女的權利落在家庭内,結局常常是被其他家庭成員稀釋、平均掉了。”
在曙光真正照亮大地之前,村集體常常會搬出村規民約這一“尚方寶劍”。
林麗霞講了這樣一個案例:家住浙江省東陽市湶塘村的任雪萍,因為弟弟決定在外地發展,經過父母同意後,在2013年招了上門女婿。原本要迎來幸福生活的她,卻在兩年後落得個“無立錐之地”的下場。
起因是弟弟帶着女友回來了。家裡的房子一下子變得不夠住,空間上的局促擠出了人心的厚此薄彼,父母和親戚都勸她搬走,給弟弟騰地方。有親戚甚至說:“隻要結婚了,父母就不再是父母,隻是親戚關系。在這個家你隻能算是客人,弟媳要進門,你就得走人。”
任雪萍想,要不就幹脆自己申請宅基地蓋房子吧。她一級一級地申請,又一級一級地被駁回,最後還是回到了起點——村委會。
湶塘村村書記說,“給任雪萍分宅基地是根本不可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我們不管,村規民約不受法律管,也不是針對她一個人,如果哪個女兒都要來批房子的話,那不就亂套了嗎?”
關于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一戶一宅。但法律對“戶”這個概念并沒有做出具體說明,比如兒子成家後算一戶,那女兒成家後算不算呢?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村規民約就按土辦法來執行,認為隻有男性可以立戶,享有立戶權成為戶主,女性則不行,她們就這樣失去了宅基地獲得權。
在千千律所制作的紀錄片中,任雪萍問道:“生為女性是原罪嗎?我爸甚至還對我說,‘你為什麼就不能是兒子呢?是兒子的話,國家也不會不給你,村裡也不會不給你。’”
那個看上去“一錘定音”的村規民約又是什麼?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權力?
“它是由村民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村莊管理規則和村民的行為規範。”林麗霞解釋道,但在現實中,很多村沒有一個很成文、很詳細的村規民約。所以從廣義上講,村集體的分配方案、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所做出的決定都屬于村規民約。但它是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
“很顯然,村規民約并不是法外之地。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1988年就規定,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沖突。1998年,又增加了村規民約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民主權、合法财産權利的内容。2010年,又增加了鄉鎮政府對村規民約有糾錯職責的條款。”林麗霞說。
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大背景下,村規民約常常成了“每戶人家牆上的法律”,它的背後,是流傳千年的傳統觀念。林麗霞對此感到無奈,“但不代表沒有絲毫改變的空間”。在當前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一些地區和組織開始推動修訂村規民約,想要自下而上地推動國家政策和法律的改變,從而惠及更多婦女。“難就難在它的修訂是一個文化改造的過程,而不是簡單地改寫文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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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到底能生長出什麼樣的力量
悄然而深刻的變革已經在上演了。
2009年3月12日,在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鎮周山村文化大院的會議室裡,滿滿當當坐着70多位村民代表,他們是來讨論并表決新修訂的村規民約草案的。當讨論到第三條“積極協助黨支部推薦入黨積極分子,在推薦的入黨積極分子中,女性比例争取達到50%”和第四條“支持、鼓勵婦女參政議政,在換屆選舉中,女性當選村民組長的村委會委員比例不低于50%”時,婦女代表們個個把手舉得高高的。這部提高了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參與社區事務,突破男娶女嫁“從夫居”的傳統模式,促進婚姻與居住模式變革的村規民約,當天順利通過。
周山村修訂村規民約表決現場。
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倡導課題組”積極介入了周山村村規民約的修訂,當作實踐性别平等的一次實驗。李慧英作為課題組組長,至今講起當年的情景,眼睛裡都透着光。“村裡的婦女在村規民約修訂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她們參與修訂草案和表決的人數分别達到40%和30%。在許多關鍵的性别議題上,她們獨到的眼光和對自己意見的堅持,都促成了這次修訂。”
作為“性别平等政策倡導課題組”的成員之一,梁軍表示,自周山村之後,他們又相繼在該村所屬的登封市、河南省漯河市,以及江蘇、山東、安徽、江西、青海等省的若幹個試點村推動修訂村規民約,大體上都很順利。“所以,村規民約中性别不平等的規則是可以改變的,農民不像我們原來想象的那麼落後和守舊,千百年父權制的根基也不似我們認為的那般堅不可摧,難以撼動。”
周山村的星星之火,點燃了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湯夢君心中的熱情,她想看看“民間到底能生長出什麼樣的力量”。經過一系列努力,她成了安徽長豐性别平等試點項目的執行者。這個項目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修訂村規民約。最終,“女性代表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不低于45%”,外嫁女兒、離婚女性在宅基地、土地确權等問題上的權益保障都寫進了試點村的村規民約中。
談及該項目成功的原因,參與過的人都認為,項目的靈魂人物,時任長豐縣計生委副主任龔存兵個人的熱情和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如果他想幹這件事,又有推動力,那就是可以非常快推進下去的。”
在開展工作的時候,龔存兵曾跟村幹部說:“也許這個做完,一百年都沒人做。但就是一個星星之火,一百年後如果有人想做,可以把我們搬出來,我們已經做過了。”
“凡是當地幹部傳統觀念已經改變,真心實意修訂村規民約,就會取得一定效果。”這是李慧英在大量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我們的推動工作都是從尋找有積極性的村幹部入手的。”
随着項目結束和龔存兵離任,長豐的性别平等實驗沒有再繼續。因此,持續性便成了擺在面前的難題。參與過項目的人普遍認為,這需要頂層設計,通過制度的方式固定下來。這樣才能把已經點亮的燈,照亮到更多地方。
作者:農民日報·中國農網記者 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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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林麗霞
監制:李朝民 編輯:杜娟(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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