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号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内的機動車先行”第(三)項“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看完法規,大家還有些迷惑吧?左轉、讓右、直行、轉彎的,沒點空間想象力還真想不出來,有标識和标線的咱就不說了,遵守就是了。咱從第2條說起……
1、“右轉讓左轉”
所謂的右轉和左轉是相對于對向行駛的車輛來說的。一輛車向右轉,另一輛車向左轉,然後駛入同一個路口。在這種情況下,右轉的車要讓左轉的車先行。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原因如下:
由于左轉的車輛行駛軌迹長,如果右轉的車不讓左轉車輛先行,那麼左轉車輛就要較長時間停在路口中間,會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所以,從大局考慮,右轉車應該讓左轉車先行。
交規明确規定,如果因為右轉車沒有讓行而和左轉車碰撞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右轉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讓右原則”
讓右原則有一個前提,就是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兩輛車交叉方向直行,這種情況下就要執行讓右原則。
所謂的讓右原則就是當兩輛車同時駛向路口,左側的車要讓右側的車先行。因為國内的駕駛位置在左側,在司機的視野中,左側“A柱”靠車主近,遮擋視野範圍大,右側“A柱”離車主遠,遮擋視野範圍小。所以,左側的車更容易提早發現右側的車,右側車處于視野劣勢,所以理當被讓行。
同樣,如果因此兩車發生事故,左側的車要承擔全部責任。
3、“轉彎讓直行”
所謂轉彎讓直行,就是說道路行駛的過程中,原則上向左(右)轉彎的車輛要為直行的車輛避讓。因為直行車速度較快,車流較大,轉彎車速度慢車流相對較小,轉彎讓直行能夠減少路途擁堵和交通事故的發生。
如果因此發生交通事故,轉彎的一方要承擔全部責任,圖中A車負全責。
關于讓行還有幾個地方特别想強調一下
借道車 PK 無障礙車
開車在路上,經常能碰上修路的情況。若是雙向車道這就勢必要跟對面來車 " 争奪地盤 "。不過,有障礙的一方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
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有障礙車輛已經行駛到一半接近障礙物,無障礙那一方應降低速度或停車,最好待其通過後再進入。
“會車先行” 與“會車讓行”
在路面狹窄的道路上行駛時,會車時應該根據指示牌進行讓行或先行。
注意避讓兒童
前方有學校警示牌,駕駛人應該減速通過,若遇前方有兒童過馬路,則應停車避讓。
讓主路車輛先行
進入主路的時候要減速,若此時主路有來車,應該避讓,待其通過後再進入主路。
以上關于兩車誰先讓誰的問題,也就是車輛所擁有的道路優先權,明确了路權,才能最大限度降低路口事故的發生,而且交警也是通過車輛路權來判定事故的責任,所以大家千萬要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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