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祖籍是遼甯省鞍山市海城市xx區xx街道xx号,
1992年,孫某拿到集體頒發的土地建設使用證以後,開始陸陸續續地建造房屋。最開始建造的房屋,依法申請了相關證件;但後來建造的房屋,沒有證件。
2008年,海城市政府對孫某所在的社區進行動遷,征收了孫某60平的有照房和80平的無照房。當時,孫某和拆遷部門達成協議,确定的征用面積是150平方米,置換同等面積的安置房。之後,拆遷部門對孫某的有照房屋實施了拆除,無照房屋拆除了一部分。但随後,呂某修葺了一下無照房屋,一家繼續住在該房屋裡,并且擴大了無照房的面積到120平。
2020年,海城市政府再次進行土地征收,孫某的無照房屋便位于該範圍内。
新的《補償安置方案》中,對于特殊住宅房屋的補償規定是:有土地使用證,是獨門獨院的獨立房屋,唯一住房,且本人長期在此居住,有區域内集體戶口;相關部門認定後,經過公示無異議的,可以參照有照房屋進行補償。
孫某認為自己的無照房,符合特殊住宅房屋的拆遷标準,應參考有照房屋進行認定,但是拆遷部門認為并不符合。雙方因此就補償發生分歧。2020年6月,區政府委托執法局對孫某的房屋進行了強拆。
孫某不服,将區政府告到了法院。區政府辯稱:孫某的無照房屋,依法屬于違章建築。
二、法院審理
根據《城鄉規劃法》,違法建築的認定職權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法律并沒有賦予區政府具有認定違法建築的職權。因此,在相關職權部門并沒有将孫某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情況下,區政府以拆除違法建築為由,強拆孫某的房屋,屬于超越職權。
很明顯,此次強拆是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強制行為,而且是由于對補償标準産生争議而引起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标準有争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具體到本案中,區政府和孫某就拆遷協議無法達成一緻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應向海城市人民政府反映,由海城市人民政府從中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其作出裁決。但區政府并沒有履行相關程序,而是直接委托執法局強拆房屋,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
三、法院判決
區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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