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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總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2 08:56:27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總結?1、買賣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賣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總結?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總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總結

1、買賣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賣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答: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買賣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原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的批複>> (2004年12月31日 粵高法民一複字[2004]13号)規定,鑒于此類案件具體情況差異較大,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2004年5月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發生的交通事故緻人損害訴至法院的,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号)第七條等有關規定,确定登記車主的民事責任。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發生的交通事故緻人損害訴至法院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2004]34号)第三十七條等有關規定,确定登記車主的民事責任。但如果登記車主系分期付款買賣的賣方或在車輛被盜用後緻使人損害的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産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法釋[2000]38号)和《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法釋[1999]13号)的規定,登記車主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2、無證駕車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據此,無證駕車正常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承擔責任,關鍵是要看無證駕駛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倘若有因果關系,則承擔事故責任,反之,不承擔事故責任,但應給予行政處罰。

3、将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

答:要視情況而确定交由方(車主)是否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9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二)将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暫扣的人駕駛。因此,雖然無證駕駛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決定性因素,但是在明知别人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将車輛交由其駕駛,其主觀上也有過錯,并且在客觀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起到了間接的促成作用,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但如果駕駛人欺騙交由方(車主)其是無證駕駛的事實,則交由方不承擔責任。

4、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發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個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公路法》第4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内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暢通的活動。所以,對由于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給道路安全通行造成嚴重障礙的,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同時有違章行為導緻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認定事故責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二)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6、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應承擔事故責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2款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7、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處于靜止狀态被撞,故障車駕駛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答:此種情況要視情況而定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将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标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所以,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停放處于靜止狀态被撞是否應承擔責任的關鍵是機動車輛的駕駛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護警告措施。

8、擅自改變機動車結構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承擔責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所以,擅自改變機動車結構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應當負相應責任。

9、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死,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鏟接式客車、全挂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裡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但同時該法第76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所以,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死的,機動車盡管不負事故責任,但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但可以減輕其賠償責任。

10、違反停車規定随意停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擔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标志、标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因此,根據以上的規定,違反停車規定随意停車,對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11、交通肇事逃逸,導緻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應如何認定事故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終生不能重新考取駕駛證。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道路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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