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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農村宅基地可以确權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09:06:10

買了農村宅基地可以确權嗎?文/全媒體記者章娜 實習生黃宋宇 彭覺淺,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買了農村宅基地可以确權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買了農村宅基地可以确權嗎(宅基地如何确權登記)1

買了農村宅基地可以确權嗎

文/全媒體記者章娜 實習生黃宋宇 彭覺淺

中國江西網訊 8月15日,記者獲悉,我省出台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确權登記的指導意見,處理農村宅基地登記曆史遺留問題,明确确權辦理的規定。

【宅基地】

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1999年後的不予登記

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成員宅基地應予以确權登記,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曆史遺留問題,擴大确權登記發證覆蓋範圍。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确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标準的,超過部分按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确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标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确權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标準的,可在不動産登記簿和不動産權利證書附記欄内注明超過标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的面積标準重新進行确權登記。

●農村集體成員建房雖未經批準,但建房者符合“一戶一宅”等建房條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标準之内的,經本農村集體同意并公告30天無異議,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确權登記。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非農村集體成員(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應予确權登記,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的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成員”。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權登記。

【一戶多宅】

未分戶農村集體成員也可按規定确權登記

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市、縣政府規定的标準。

●符合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集體成員,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标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确權登記。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成員,購買本農村集體成員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應當予以确權登記。已擁有一處宅基地并達到當地規定面積标準,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住宅的,隻确權登記一處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成員因繼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應予确權登記,在不動産登記簿和不動産權利證書的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集體用地】

公益事業集體用地可分階段确權登記

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尚未登記且未能按規定提供用地批準文件的,區分不同曆史階段進行确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并使用至今的,應查明土地曆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後,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予以确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并使用至今的,應查明土地曆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後,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确權登記。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用地文件,進行确權登記。

●鄉(鎮)村企業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體土地,應收回土地使用權,隻調查不予确權登記。鄉(鎮)村企業用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長期閑置部分,應退還農村集體,隻調查不予确權登記。

【特殊情況】

農村進城落戶人員原合法宅基地可确權

1非農村集體成員因繼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應當予以确權登記,在不動産登記簿和不動産權利證書的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2農村集體成員将現有宅基地及房屋适當用于生産經營的,按照原批準的宅基地範圍、面積和用途進行确權登記。

3對一些需特殊保護的古建築村落或其他文物保護建築,涉及确認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要求,妥善做好相關确權登記工作。

4農村集體成員進城落戶,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确權登記。

五類隻調查統計不确權登記發證

●以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鄉鎮村企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

●除繼承外,一戶村民擁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計面積超過市、縣政府面積标準的部分;

●小産權房;

●土地權屬争議未解決的;

●土地違法行為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江南都市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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