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和學生一定要如實上報信息啊?■以案釋法【案件回顧】,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家長和學生一定要如實上報信息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以案釋法
【案件回顧】
2020年,某中學在統計學生情況時,要求學生填寫的下列信息引發家長質疑:一是父母職業信息,明确是否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公務員等;二是家庭收入信息,按照不同的收入幅度将家庭收入信息劃分為若幹等次;三是交通方式信息,明确學生上學是采用公共交通還是私家車接送,對私家車接送的還要填寫汽車品牌。此外,還就家長的學曆學位、是否有犯罪前科等信息進行統計。此種做法不僅容易引發争議,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值得關注和深入探讨。
【專家釋法】
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華中師範大學共建)、華中師範大學學校治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研究員 鄭甯
實踐中,學校不合理收集、統計學生家庭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此前有媒體報道,有的學校辦理外來務工人員随遷子女入學時,需要學生父母提供半年以上的銀行卡工資流水;有的學校調查學生家長職業和學生上學放學交通方式;有的學校面試時曾要求家長攜帶學曆證書;有的學校通過問卷調查了解學生爺爺奶奶的學曆、工作單位等信息。此類情況不僅引發了家長的不滿和社會的質疑,也涉及教育公平、隐私保護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
第一,不當收集學生家庭信息可能導緻侵犯隐私權。學校如此細緻全面地收集學生的家庭信息,有違“合法、正當、必要”以及“與所提供的服務有關”這一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則和界限,可能構成對個人信息、隐私權的侵犯。《民法典》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也規定:收集個人信息應遵守“最少夠用原則”,除與個人信息主體另有約定外,隻處理滿足個人信息主體授權同意的目的所需的最少個人信息類型和數量。
就學校收集學生家長的學曆、職務、家庭财産等信息來說,相關信息并不作為學生入學的必要條件。盡管有學校稱此行為是為家校聯動以及更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工作,但筆者認為,就合作開展教育而言,學生家長的學曆、專業、工作性質等可能屬于必要信息,但職位及年收入等信息則屬于非必要信息,即使學校不知道這些信息,也不會影響學校開展相關工作。如果學校調查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是為了資助貧困學生,也應當提前說明情況,非貧困學生可以選擇不提供相關信息。同時,家校聯動的方式很多,例如家訪、家長課堂、家長會等,這些方式完全可以滿足學校與家長進行交流溝通以及開展相關工作的需要。過分收集學生家庭信息與學校更好地開展工作之間并無“直接關聯”,某些學校過度收集信息行為無疑違背了相關法律對個人信息及隐私保護的原則。
今年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十條對學校采集個人信息的程序、要求又做了進一步規定:“學校采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毀棄以及非法删除、洩露、公開、買賣。”據此,學校獲得如此全面的學生家庭信息,如果沒有對應的專業儲存保護條件,一旦發生信息洩露,學校需要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過度收集學生家庭信息有違教育公平。學校統計學生家庭信息看似是一個小的舉動,背後卻關聯着教育公平問題。《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适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種族、家庭财産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十二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九條明确規定: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别、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情況等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别對待;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貶損、侮辱學生及其家長或者所屬特定群體的言行、方式。以上規定都強調了“教育公平”“有教無類”這一基本原則。學校過度收集學生家庭信息,并特别“留意”學生父母的财産、職位等情況,即使主觀上并無歧視的故意,但客觀上也容易造成先入為主、可能區别對待的影響,進而可能會導緻部分特殊、經濟困難家庭的學生受到傷害,滋生學生之間互相攀比的心理,甚至造成歧視或者校園暴力的出現。這些無疑都将對教育公平造成損害,違背《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有關精神。
第三,嚴格依法收集處理學生家庭信息。無論是從教育公平,還是從個人信息保護的角度來看,某中學這種統計學生家長身份信息的方式以及與該中學類似的諸多學校的做法,均難言合法合理。但是,也不能因噎廢食,“一刀切”地對學校收集學生家庭信息予以全面禁止,需要摒棄的是學校“過度收集學生家庭信息”的行為。學校可以以促進學生發展為考量、合理收集學生家庭信息,而要達到這一需求,則需建立起完善的學生家庭信息收集制度和可靠的信息儲存條件。
具體而言,合理收集學生家庭信息,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
一是及時研究制定收集、處理學生家庭信息的具體實施細則。各地各校可結合本區域的具體情況,根據《義務教育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就學校收集、處理學生家庭信息制定具體細則,明确相應制度和操作規程,合理确定學校信息收集權限和範圍,确保學校對學生家庭信息的收集處理活動有章可循,堅持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
二是明确學校個人信息處理的用途和需求,減少不必要的個人信息收集活動。面向師生、家長采集信息應公開采集使用規則,明示采集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如因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新生注冊等,應僅統計與此類工作相關的信息,不能過度收集學生個人及其家庭信息,更不能另作他用,以此充分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和隐私權。
三是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所收集的學生家庭信息進行安全管理。要做好信息保護工作,建立信息洩露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對存儲個人信息的系統,按照有關規定确定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同時要明确個人信息保護的負責人,負責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及安全防護措施進行監督。
四是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制度和舉措。學校要直面家長的擔憂,做好專項師德師風建設,消除家長對信息收集可能會影響教育公平的擔憂。同時,教育行政部門也要加大對教師不公平對待學生甚至與家長進行利益交換等情況的查處力度。
學校收集學生家庭信息看似小事,實則關系學校遵守法律規定、踐行法治精神、保護學生權利,是事關推進依法治校的大事。要以規範的制度和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建立法治化的治理體系,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困局,構建教育良好生态。
《中國教育報》2021年12月01日第5版
作者:鄭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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