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報告
立案決定書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黑龍江的貨車司機李海峰在2014年末購買4包今麥郎方便面充饑,随後發現方便面過期且醋包有異物,向今麥郎公司索要450萬元人民币的賠償,今麥郎公司報警,李海峰被河北邢台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
就在近日,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四包方便面”換來八年多的刑期,如此量刑,法院如何解釋?
過期方便面醋包汞超标
2014年12月,黑龍江的貨車司機李海峰在送貨途中購買了4包今麥郎方便面充饑,食用後出現腹痛腹瀉症狀,随後他發現四包方便面已過期将近一年,此外,醋包裡有明顯異物。李海峰的母親谷玉秋回憶,李海峰撥打了12315投訴熱線,對方以過期食品不接受投訴為由拒絕了維權申請,于是他們從網上找了檢測機構。
谷玉秋說,1月把醋包郵到西安國聯質檢去監測,對方聲稱有監測資質。後來今麥郎說西安國聯質檢沒有監測資質。監測的是重金屬,看結晶裡含的成分是什麼,檢測出來汞是0.459,亞酸硝鹽是11毫克。也就是說,汞含量超标4.6倍。
李海峰随後将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要求索賠,今麥郎公司表示可以賠償李海峰方便面和部分電話費用。李海峰不接受。谷玉秋說,他們提出了數百萬元人民币的“懲罰性”賠償。但是自己覺得,做食品就是做良心,汞吃多了得要命。就提出了500萬元的賠償要求。自己本身是癌症患者,擔心自己的子孫後代吃這個也會危害健康。
在賠償無法達成一緻的情況下,李海峰在個人微博及互聯網上發布今麥郎公司産品中汞超标、有工業鹽及緻癌物等言論。2015年3月27号,今麥郎公司選擇報警,同年5月29号,河北邢台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6月3日,開始網上追逃。今麥郎集團辦公室主任蘆海英稱,李海峰向公司索賠五百萬,而他的報告不具有資質。
450萬索賠換來吃牢飯
2015年11月4号,河北省隆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詐勒索罪,向隆堯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15年12月18号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今天下午,主審法官曹貴法在接受中國之聲專訪時說:定罪量刑出于兩方面考慮。
曹貴法說,第一他有非法占有故意,買方便面沒有憑據,沒有選擇向超市索賠,也沒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維權,并且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有損失、且他的損失與今麥郎公司有關系的情況下,直接向今麥郎公司提出索賠300萬、然後是500萬、然後是450萬,這種行為不是合理的,是社會觀念不能容忍的。第二,今麥郎公司不能滿足,他就一直給今麥郎公司電話溝通,今麥郎公司安排人上門洽談,他堅持他的索賠,商家作為一個食品企業,如果商品中有不良物質或者缺陷被公布是很不利的,被告人利用今麥郎這種心理對今麥郎進行壓制。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院表示已考慮到李海峰敲詐行為未遂,從輕判決。
家屬:辯護律師着手準備上訴
根據李海峰的母親谷女士介紹,此次開庭是在2015年12月8日。當天谷女士家三名親屬進入法庭,另外還有兩名律師和兩名助理律師。
“沒有看到今麥郎一方的人,隆堯縣檢察院有兩人作為公訴方出庭。”谷女士稱,開庭之前她看到了兒子李海峰,當時眼淚就掉了下來。谷女士瞧了瞧兒子,狀态還不錯,隻是略微黑了一點。“他讓我别着急,别上火,還問了問孩子。”谷女士說。
據了解,李海峰的辯護律師為其做的是無罪辯護,其辯護方認為,李海峰是合法消費者,通過微博等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選取的檢測機構是有資質的,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不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
但是,法院一審認為,李海峰存在敲詐勒索的行為,故而做出判刑8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的判決。
據悉,李海峰的辯護律師已經着手準備上訴事宜。按照規定,可能在3個月内會進行二審開庭。
今麥郎:不方便評論,尊重判決結果
關于李海峰向涉事方便面廠商索賠450萬一事,今麥郎此前一直以官方微博作為信息發布渠道。不過,記者發現,最近一段時間,該品牌的官方微博并未發布關于此事的信息。
1月4日下午4點多,記者通過電話聯系到該品牌工作人員。對方經過請示後表示:“已經得知一審判決結果,關于此事不方便進行評論,會尊重法律判決的結果。”
對比舊案 李海峰錯在哪?
《京華時報》13日刊發評論員林濟生評論,将李海峰案與黃靜涉嫌敲詐勒索華碩一案進行了對比。
2006年,黃靜在北京買了一台華碩筆記本電腦,發現CPU被換成測試樣品後,索賠500萬美元。華碩公司報警稱其遭敲詐勒索,黃靜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最終,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起訴,并作出刑事賠償确認書。雖然黃靜在索賠金額上也存在過度維權,但最終該案還是以過度維權者的勝利而告終。
該評論文章指出,黃靜最終赢得法律支持,是因為她索賠的基礎是其個人的合法權益确實受到了損失,她并沒有捏造、歪曲或者誇大任何事實,即便索賠數額過于巨大,她的行為并沒有任何形式的違法。
“李海峰案”則不然。他購買食用的方便面已過保質期将近一年,當然,他也有權主張賠償的甚至“天價”賠償。可是,他卻拿着過期近一年的食品進行檢測,在常識判斷中,基于過期樣本作出的檢測結果顯然不能說明該公司的産品存在問題。在索賠遭拒後,他更是通過微博稱,“某品牌含有緻癌物質……我媽媽因家裡工作原因長期食用方便面導緻患上乳腺癌,勸大家遠離某品牌黑心企業”,并向該品牌工作人員發出找媒體曝光将不良影響擴大化的威脅。
可以說,“黃靜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點正诠釋了維權過度與故意制造事端索取财物之間的區别。
李海峰應判決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價賠償,也不是因為他要找媒體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實,故意将過期食品存在問題與今麥郎食品緻癌相混同,維權方式上的違法性導緻其民事維權基礎喪失了合法性,最終需承擔刑事責任。
過度維權還是敲詐勒索?
在不少人看來,購買到過期商品,曝光維權是消費者的權利,如今李海峰為何因“維權”而起?以“敲詐勒索”而終?兩者邊界究竟在哪裡?讓其成為熱議話題。
《人民法院報》發文稱,對于消費者的“天價索賠”,商家完全可以拒絕,或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并不受消費者控制,“天價索賠”本身并不等于敲詐勒索。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表示,李海峰的行為應屬于“過度索賠”,“通過網絡或者新聞媒體方式進行維權,隻是手段,并不屬于敲詐。索要巨額賠償在民事糾紛案件很常見,也不屬于敲詐。如果公布的‘證據’有問題,涉事品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發起名譽權訴訟。”
有法律界人士坦言,此次法律判決正常。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認為,李海峰索賠金額過高且缺乏依據,确實有敲詐勒索嫌疑。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财物價值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别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一審判決出現這樣的結果是正常的。”劉海波稱。
對于維權和勒索的邊界之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解釋,曝光有兩點需要把握。一是真還是假,他就是買了幾包過期方便面且醋包裡有結晶,并且得到了解釋,這個情況,他曝光别人産品質量說有緻癌物質、吃了拉肚子等等,說的這些都不是事實。曝光真相永遠受歡迎,但是編造是不正當的。第二點,涉及到以聲稱編造他人産品質量有問題,向公衆發布,特别是自媒體時代,足不足以導緻被害人違背自己的意志來處分财産。在自媒體時代、在廠家非常在意産品質量的時代,編造他人産品有緻癌東西散播,對于産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響,并足以導緻他人違心、被迫處分财産或給予财産。他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特征。
但是,阮齊林認為,從李海峰個人影響力及可能的獲賠結果來說,八年六個月的定罪量刑過重。李海峰索賠未遂,對廠家産生的影響力很小很小,從這個意義上講,他雖然要這麼高額的賠償,但是他這種微弱的影響力,顯然不可能獲得如此大的賠償,不能以敲詐數額特别巨大來定,從輕減刑的幅度應該大一些,最多判三年左右。見習編輯 舒俊瑜 綜合自央廣網、觀察者網、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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