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為了表示對愛情矢志不渝,情侶間難免會有一些經濟上的往來,如互贈禮物或金錢等。不過,一旦分手,愛情消失了,那麼戀愛期間發出去的“520”紅包,能否要求返還?
網友咨詢:
鄭某與蔡某經人介紹并确立了戀愛關系。在戀愛過程中,鄭某通過微信多次、小額度向蔡某轉款,其中不乏諸如“520、1314”之類金額,共計轉款1.4萬餘元。2020年12月,雙方解除戀愛關系。分手後,鄭某要求蔡某返還戀愛期間轉給蔡某的上述金錢,那麼戀愛期間發出去的“520”紅包,能否要求返還?
北京嘉維泰銀律師事務所謝立宏律師解答:
鄭某為了增進與女友蔡某的感情,在戀愛期間多次向蔡某轉賬。雙方間依法成立系列贈與合同關系,此系列贈與合同關系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雙方間之系列贈與行為中,鄭某多次向蔡某支付金錢,蔡某均予以接受,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均已實際履行完畢,并不因事後戀愛關系的解除而受影響。盡管鄭某主張系以結婚為目的向蔡某贈與金錢,但基于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人認知,不能認定鄭某贈與意思表示中附含了不能結婚的解除條件。因此,不能能支持鄭某的請求。
北京嘉維泰銀律師事務所謝立宏律師解析:
戀愛期間的财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一般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尤其是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通常認定為無償贈與,不用返還。但生活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财物贈與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
戀愛期間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随意,一旦産生經濟糾紛很難以認定,因此,情侶間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籌碼,熱戀也應保有理智,在經濟條件允許範圍,小額贈與行為是現代生活戀愛中的正常現象,可以增進戀人情感,穩固戀愛關系,但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财物的處置,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避免日後發生争議時無據可依。
謝立宏律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研究生,刑事犯罪辯護經驗豐富,在無罪辯護、取保候審、非法證據排除方面能一劍封喉。處理損害賠償、行政訴訟、經濟糾紛專業功底紮實,把控精準、強制執行及時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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