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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8 11:13:06

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的區别是什麼?

第一、保密義務是法律義務,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員工的保密義務來自員工對雇主的忠誠義務。忠誠義務是基于誠信原則的合同雙方的共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由于勞動合同的人身屬性,勞動者的忠誠義務明顯高于一般民商事合同。勞動者隻要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就必須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合法的,即使勞動合同中未标明,勞動者都應當遵守保密義務。雙方必須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勞動關系終止後,除非雙方達成協議,否則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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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保密義務是免費的,競業禁止義務是有償的。保密義務是法律義務,勞動者不能因履行保密義務而要求額外報酬。即使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後未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也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勞動者的競業禁止義務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終止後。勞動關系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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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違反保密義務的,可能會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或者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最多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競業禁止是約定的義務,如果員工僅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他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雇主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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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勞動者是否在公司任職都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而勞動者離職後才需要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有絕對保密義務;勞動關系終止後,有相對保密義務,即勞動者原則上可以運用先前學到的知識或經驗,但應考慮原用人單位的利益,通常有期限。隻要商業秘密在法律上不為公衆所知,不喪失法律性質。無論他們是否在職工作,他們都應該遵守保密義務。因此,隻要員工知道相應的商業秘密是有效的,他們就應該始終履行保密義務。勞動關系終止後,為了更好地保護原雇主的商業秘密,原雇主可以通過限制員工的就業自主權來保護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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