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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制下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探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6 20:29:59

新稅制下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探析(深度解析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

引言: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初步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而且在征管方式下從過去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主改為代扣代繳與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相結合。相應的,随着稅制及征管方式發生變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發生了改動。因此,本文主要就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總結與解析。

所謂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是為了明确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的具體日期;二是有利于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合理規定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财政收入。

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般規定

此次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财産租賃所得;

(八)财産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别計算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除了上述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第2款的原則性規定以外,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散見于《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幹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56号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第61号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之中,現總結如下:

新稅制下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探析(深度解析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

新稅制下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探析(深度解析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3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總結的情況是以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為前提的。在2018年第62号公告中還規定了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情形下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的問題。

另外,從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對比修訂前來講主要有以下變化:

第一,将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連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原來的按月計征,改為按年計征并按月代扣預繳(按月代扣預繳為新設制度);

第二,在區分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基礎上,對于非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對于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收入統一規定按年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報納稅。

二、關于轉讓财産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雖然《個人所得稅法》第12條規定了:“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

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但是目前,對于财産轉讓所得所包括具體所得種類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則需要以國稅總局的相關規定為準,例如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簡稱67号公告)的等文件的規定為準。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八)财産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不動産、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财産取得的所得”。第七條規定了:“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因此,以下主要對個人轉讓股權、股票等具體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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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認識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納稅申報的影響

從稅法上看,納稅義務時間一旦确定,就應該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否則就屬于“應申報未申報”,将面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後果,主要包括滞納金和行政處罰的風險。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特别是對于綜合所得(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采取了按年計征并按照按月預扣繳的征收方式,對于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來講要按照不同所得類型的所得按照規定的期限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及預扣繳的工作。2018年第61條公告中也規定了:“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信息、未按照納稅人提供信息虛報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對個人來講,也同樣如此,對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法之後取得所得需要進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也同樣需要按照各類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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