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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司法拍賣小常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1 18:33:25

網絡司法拍賣小常識?悔拍認定是司法網絡拍賣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當前,各地法院在悔拍認定的方式、标準等方面存有争議,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競買人逾期支付價款是否應當重新拍賣的複函》時也有不同做法悔拍認定應由執行法院按逾期未付的客觀事實在确定期限内作出書面認定;在書面認定悔拍之前,競買人又支付全部剩餘價款,可維持拍賣效力;在認定悔拍之後,則不再發生競買人逾期付款的适用問題,應裁定重新拍賣,并責令競買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網絡司法拍賣小常識?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網絡司法拍賣小常識(網絡司法拍賣中悔拍認定的相關問題及應對)1

網絡司法拍賣小常識

悔拍認定是司法網絡拍賣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當前,各地法院在悔拍認定的方式、标準等方面存有争議,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競買人逾期支付價款是否應當重新拍賣的複函》時也有不同做法。悔拍認定應由執行法院按逾期未付的客觀事實在确定期限内作出書面認定;在書面認定悔拍之前,競買人又支付全部剩餘價款,可維持拍賣效力;在認定悔拍之後,則不再發生競買人逾期付款的适用問題,應裁定重新拍賣,并責令競買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悔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中雖有涉及但未明确表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首次提出了悔拍的概念。從語義來說,悔拍是指競買人以最高價競拍拍受後,未在拍賣公告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剩餘價款,緻使本次拍賣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網絡司法拍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系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職權的體現,因此悔拍行為既對司法秩序造成阻礙與挑戰,影響執行标的及時變現,也有損當事人權益,緻使其他有真實購買意願的競買人未能拍受,拉長了财産處置期限,導緻申請執行人權益不能及時兌現。因此,需要對悔拍行為進行懲戒。

目前,對于悔拍的認定與處理,還有不一緻之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競買人逾期支付價款是否應當重新拍賣的複函》(以下簡稱《複函》)指出,逾期付款的買受人已向執行法院全額支付了拍賣價款,不應僅因其延遲付款而認定拍賣目的難以實現,故拍賣效力應予維持。至于其具體适用情形以及逾期支付價款是否都維持拍定效力而不認定悔拍,實踐中仍存在較大争議。鑒于此,有必要對悔拍行為進行明确認定和統一規制。

一、悔拍認定存在的問題

1.悔拍的認定方式不夠明确。調研相關實踐做法可見,鮮有法院對悔拍行為進行明确認定。有的法院認為,競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拍賣剩餘價款,其行為嚴重幹擾了司法拍賣秩序,對法院正常處置被執行人财産造成妨礙,故在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理由中,間接認定競買人的悔拍行為。有的法院對悔拍行為不作任何認定,或以口頭告知沒收保證金方式代替悔拍認定。同時,大多數法院則是裁定重新拍賣,事實上認定競買人的悔拍行為。

悔拍認定是司法網絡拍賣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競買人、執行法院及案件當事人,都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對悔拍行為進行明确認定,競買人的後續責任及責任承擔方式就無法明确;在執行法院裁定重新拍賣後,競買人又繳納剩餘全部價款的,有的執行法院會維持原拍賣效力,也有法院繼續重新拍賣,做法不統一;因相關執行救濟不明,法院認定悔拍與否,對競買人影響較大。

以構成妨礙執行在罰款決定的理由中認定悔拍的做法,沒有認識到罰款決定僅是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并不是悔拍的必然法律後果;以裁定重新拍賣從事實上認定悔拍的做法,可能忽略了裁定重新拍賣更多的是對被執行人财産處置的程序宣告,僅涉及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在重新拍賣裁定中确定悔拍責任,便超出了拍賣裁定的覆蓋範圍;而不對悔拍作出認定或以口頭方式告知悔拍等做法,則缺乏司法程序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2.悔拍的認定标準不夠明确。在悔拍的認定标準上,是否要考慮相關主客觀因素,存有争議。有觀點認為,“網拍實踐中存在四種悔拍現象:一是主觀上反悔且客觀上未在規定時間内支持價款;二是客觀上已按規定時間支付價款後主觀上反悔;三是主觀上不反悔但超過規定時間支付價款;四是主觀上不反悔但超過規定時間仍未支付價款。”悔拍是指“買受人主觀上反悔或客觀上超過時間仍未支付價款的”行為,既要考慮主觀因素,又要考慮客觀因素,進而認為“對主觀上不反悔但超過規定時間支付價款的情形不應片面認定為悔拍”。

另有觀點認為,應當考慮當事人主觀因素,主觀上并不具有悔拍意圖的,可不認定悔拍,允許逾期付款後維持本次拍賣效力。

還有觀點認為,隻要考慮客觀結果,“在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競買人具有比傳統拍賣環境下更加公開、自由的競價環境,完全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出價以及出價多少,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當競買人在自由環境下發出了真實的意思表示,就必須對自己的出價行為負責,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逾期付款系在行為人自由意思下産生的法律行為,應以客觀狀态認定悔拍行為。

正因為尚未明确采用客觀标準還是主觀标準,造成實踐中認定悔拍時适法不統一,不同地區或者同一地區不同執行法院都可能采用不同的認定和處理方式。

3.對《複函》的适用不盡一緻。針對競買人在拍賣公告确定的剩餘價款支付截止日未付款,之後又支付全部剩餘價款的情況,《複函》指出,競買人雖然逾期支付拍賣價款,但已全部付清,不應僅因其延遲付款而認定拍賣目的難以實現,故拍賣效力應予維持,即不将競買人逾期付款的行為認定為悔拍。但《複函》沒有解決逾期支付拍賣價款中所指的“逾期”的确定即逾期期限的問題。可以肯定的是,在執行法院已裁定重新拍賣之後競買人再作逾期付款的情形,應不在《複函》的适用範圍,不會發生維持原拍賣效力的問題。

在認定悔拍的具體程序缺位的情況下,執行法院沒有作出悔拍認定,是否意味着競買人可以根據《複函》,逾期付款,而執行法院仍要維持原拍賣效力,這在實踐中分歧較大。有的法院對逾期付款較長期限的競買人,仍維持拍賣效力;有的法院作出同意延期付款的意見,酌定給予競買人一定寬限期付款;有的法院在逾期付款後雖口頭要求競買人承擔悔拍責任,但在競買人逾期付款後,又默認維持了拍賣效力;有的法院則按悔拍處理,裁定重新拍賣。

二、應對悔拍認定問題的對策建議

1.明确悔拍認定方式與認定期限。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如出現競買人逾期不支付剩餘價款的情形,法院應對悔拍行為作出書面認定。在具體認定上,一種做法是以通知方式,明确競買人的悔拍行為,并告知要承擔保證金不予退還及重新拍賣後差價補足的責任;還有一種做法是作出認定悔拍的決定,并列明悔拍後果。

從執行行為規範的角度看,執行法院可在拍賣公告中确定剩餘價款支付截止日起七日内作出認定悔拍的決定,并在決定中一并明确保證金處理及重新拍賣後差價補足的責任。這樣一來,執行法院作出書面認定之後,即使競買人再支付剩餘價款,也不會産生要求維持原拍賣效力的情況。在此基礎上,後續保證金處理和差價補足的強制執行也有具體依據,在保障當事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救濟上也更完善。對悔拍認定決定有異議的,競買人可通過提出異議的方式尋求相應救濟。

2.明确悔拍認定應堅持客觀原則。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對潛在競買人及社會公衆也有約束作用。拍賣公告約定的餘款支付日期,具有法定宣示效力。競買人在競買過程中,必須充分考量出價後按期付款的可能性,準确估計由此而生的各種風險并承擔相應後果。因此,如果不按公告期限付款卻仍維持拍定效力,就會與拍賣公告的公示效力沖突。

據此,筆者認為,在悔拍的認定上,應秉承客觀原則,發生逾期付款的,就應認定悔拍。這樣一來,一方面便于執行法院統一裁量标準。公告确定付款期限具有公示性和普适性,逾期付款是一個客觀狀态,僅需以此判斷即可,若再考慮主觀因素,則審查的标準将難以統一。同時,客觀标準的确定也有利于促進執行法院及時對逾期付款行為作出認定,認定悔拍後即可裁定重新拍賣。另一方面,對社會公衆而言,也更易确立對司法拍賣嚴肅性的認識,或者說對司法權威的認知。競買風險須自知,逾期付款風險也有明确預判,也消除了可以逾期付款所帶來的不公平競價現象的存在餘地。

3.規範認定悔拍前支付剩餘價款的行為。如上所述,若競買人在拍賣公告确定的剩餘價款支付截止日未付款的,執行法院應在截止日後七日内作出認定悔拍的決定。但在執行法院書面認定悔拍之前,競買人又支付完畢全部剩餘價款的,筆者認為,此種情形才是《複函》的适用情形。即在執行法院作出認定悔拍的決定之前,可以認為此時執行法院尚未得出拍賣目的難以實現的結論。而在此期間,競買人雖然逾期,但确實支付完畢全部價款的,可根據《複函》維持原拍賣的效力。

當然,這裡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執行法院不宜作出同意競買人逾期付款的意思表示。實踐中,确實有競買人因支付剩餘價款困難而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延長付款期限而獲準的情況。筆者認為,若執行法院事後明确允許買受人不按公告條件付款,可能有損司法公開、公正,甚至滋生權力尋租,也違背公平競拍原則。故在買受人申請延期付款時,執行法院不宜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二,在執行法院在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悔拍認定之前,買受人支付完剩餘價款的,可按照《複函》的規定處理。當然,這個确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設定為七日,期限太長可能讓逾期付款變相滋生,期限太短則又不符合司法實際需求。第三,适用《複函》的情形畢竟是對逾期付款仍認定拍定效力,或者說,是對逾期付款行為認定為悔拍的原則的例外,所以要嚴格适用,同時還應責令買受人承擔相應逾期付款的法律責任。

綜上,網絡司法拍賣的悔拍認定,應由執行法院按競買人逾期未付的客觀事實在确定期限内作出書面認定;在執行法院對作出悔拍認定之前,競買人又支付全部剩餘價款的,可維持拍賣效力;在執行法院認定悔拍之後,競買人才支付剩餘價款的,則不再發生競買人逾期付款的适用問題,應裁定重新拍賣,并責令競買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史小峰(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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