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退休年齡的問題,是大家一直關注的話題。尤其是女同志的退休年齡,50周歲和55周歲直接差5年,對于家庭和個人利益的影響還是非常大的。我們應該如何判斷女性的退休年齡是50歲還是55歲呢?
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實際上我們國家的最早退休年齡源自于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當時規定女性工人和職員年滿50歲,男性年滿60歲就可以退職養老。
1957年國務院出台了《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這才由“退職養老”定性為“退休”。女性的退休年齡重新做了劃分,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同時滿足相應的工齡條件,可以退休。這是國家最初實現50歲和55歲的劃分。這一《暫行規定》并不僅僅适用于企業,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人、職員。1969年,勞動保險基金停止計提,轉為用人單位支付養老費的模式,但是退休年齡一直沒有變化。
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出台了《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明确了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齡是50周歲,女性幹部的退休年齡是55周歲。這一個退休年齡一直延續到現在。
實際上,關于工人、幹部的身份我們早已經取消了。2001年《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内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取消企業行政級别,企業不再套用政府機關的行政級别,不再比照國家機關公務員确定管理人員的行政級别。打破“幹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因此,才有了現在的管理技術、工作崗位退休年齡是55歲,普通職工工作崗位是50歲。
除此之外,實際上我們還有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最初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們國家的經濟體制中是不存在的,因此1978年的文件也不涉及他們的退休年齡。随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市場經濟主體也越來越多。2001年,國家明确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女性退休年齡是50周歲;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退休年齡,女性也是50周歲。
其實,這裡面還有更複雜的一面。比如說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與職工普通工作崗位之間的轉換,職工跳槽或者失業以後身份的确認。目前,廣東省制定的退休方案是非常實際的。根據廣東省《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定的辦法》,在現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就按照現在崗位認定其身份。失業下崗後不在幹部崗位,與失業下崗職工享受同等待遇,現崗位按工人認定。至于靈活就業人員,隻要曾以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且年滿50周歲時不再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先崗位按工人認定,按50歲退休。
而山東省則是要求退休前在工人崗位上工作滿5年才能按照工人身份認定,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滿10年才能夠按照55歲退休。
所以,具體的情況和變化很複雜,必須要在退休時拿着本人的職工檔案去社保退休部門審核,才可以得到具體的結論。
單位不可能有權力決定職工能否50歲退休的。除非勞動合同簽訂的崗位沒有體現管理技術崗位,那麼這屬于勞動合同争議,需要一個通過勞動仲裁确定結果再說。
如果用人單位50歲解除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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