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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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語:2020年是實現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三年為期目标的決勝之年,收官之年。自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鬥争開展以來,羅湖法院緊緊圍繞“一年治标、兩年治根、三年治本”的總體要求,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堅持依法嚴懲與以掃促建相結合,采取打防結合、标本兼治的方法,掃黑惡、除隐患、防未然,積極參與綜合治理,推動長效常治,堅決打赢掃黑除惡專項鬥争攻堅戰。
為展示三年來羅湖法院掃黑除惡工作的成果,亮點舉措,典型案例等,羅湖法院推出“決勝掃黑除惡收官年”系列欄目,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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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法院掃黑除惡
典型案例(三):
張世春等人強迫交易案
趙亞飛 刑庭法官
2010年2月入職羅湖法院,先後在民一庭、民二庭、刑庭工作。2011年、2017年、2019年榮立個人三等功,2019年被評為辦案能手。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3日,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11月24日,改名為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羅湖區迎春路18号。在逃犯罪嫌疑人遊梓敢法人代表任期至2018年6月25日。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成立後,通過多渠道的廣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門求診。在患者求診的過程中,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各崗位人員分工明确,形成體系,接診醫生、治療護士、手術醫生等相關工作人員相互配合,通過各種手段醫療欺詐,讓患者接受過度醫療,達到收取高額醫療費的目的,并稱作“開發病人”。患者上門後,診療醫生會讓患者做身體檢查,檢驗科醫生配合診療醫生修改患者的檢查數據,診療醫生以修改過的檢查數據為依據,給患者講解病情,開出手術治療的方案。手術醫生接到患者手術後,在手術室利用患者渴望治愈的心理,把“無病”變成“有病”,“小病”變成“大病”,威脅恐吓患者,迫使患者接受進一步高額治療。術後,護士在為患者術後護理的過程中,安撫患者,繼續推高護理費用。被告人張世春自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在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任醫務科長,負責處理醫療糾紛;被告人楊劍波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在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任外科手術醫生;被告人蔣海花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8月在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任治療室護士。
2017年11月,被害人楊某學到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就診要求進行600元的包皮切割手術。在逃犯罪嫌疑人王興民(另案處理)接診被害人楊某學,并采用欺詐的方式讓被害人接受費用較高的包皮切割手術套餐。被告人楊劍波任手術醫生,在為被害人楊某學手術進行一半時,趁被害人麻藥即将退去之際,要求被害人增加手術項目,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楊劍波帶被害人楊某學去見在逃犯罪嫌疑人王興民。被告人楊劍波、在逃犯罪嫌疑人王興民相互配合,迫使其接受更多的治療。被害人共花費醫藥費22889.46元。術後,被害人楊某學感染便投訴有關部門。被告人張世春出面安撫被害人并開展協調工作。經深圳市醫師協會認定,涉事醫師在為患者楊某學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存在過度醫療和醫療欺詐行為。
2017年6月3日,被害人陳某超到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進行包皮切割手術。在逃犯罪嫌疑人溫淑霞(另案處理)等采用上述手段,威脅、強迫被害人接受高額手術。術後,由被告人蔣海花為被害人陳某超護理。後因受害人報警,跟醫院協商減免費用,隻繳納828元。
2017年6月5日,被害人黃某到深圳德尚泌尿外科醫院就診。被告人楊劍波任手術醫生,在為被害人黃某手術進行一半時,趁被害人麻藥退去之際,要求被害人增加多項手術,被害人被迫接受。被害人共花費醫藥費35588.78元。
裁判結果
羅湖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世春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
被告人楊劍波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四萬元;
被告人蔣海花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深圳市出現的民營醫院通過誘導消費、虛假宣傳、術中加價等醫療欺詐行為,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新型犯罪案件。該類案件具有強迫交易犯罪持續時間長,廣受新聞媒體關注,社會影響較大的特點,同時也嚴重影響深圳市的正常醫療秩序。
該案明确了此類強迫交易案的模式,即利用醫院作為犯罪場所,實施強迫他人接受醫療服務的犯罪活動。主要手段是根據預謀并設計的“開發病人”模式開展:首先,在互聯網發布醫療機構信息,以低價吸引在網上咨詢的病人。當病人按約定來到醫院後,由負責“開發病人”的醫生、護士利用已組成的、專用于“開發病人”的群,由門診護士有目的的通過聊天等方式取得病人的信任并套取病人收入、生活狀态等隐私情況後,按照分工将所獲取的内容編輯到微信群中以便與醫生讨論如何進一步“開發病人”;接着,病人來到診室中與醫生見面後,醫生在檢查、手術的過程中,利用病人急于治療的心理,虛構、誇大病情,把“無病”變成“有病”,“小病”變成“大病”,威脅恐吓患者,迫使患者接受進一步高額治療,或在手術中惡意加價,達到造成病人恐慌、被迫接受醫院後續治療的目的;然後,病人在後續治療中,醫生和護士會相互配合,通過事先設計好的檢查、化驗模闆,虛構、誇大病人病情,迫使病人選擇“價高套餐”并不斷複診,最終達到強迫病人重複繳納醫療費用的開發目的;最後,當病人察覺被強迫交易而向相關部門投訴後,由專人負責處理投訴事宜,以退款與恐吓相結合的方式掩蓋犯罪行為。
同時,本案對如何在審判實踐中正确區分醫療欺詐等一般違法行為與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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