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難通過,這的必然。一審全面審理,二審針對審理,再審糾錯為目的。二審終審是大原則,所以勢必再審啟動是小概率事件。不論是法院自查,檢察院建議或抗訴,特别的當事人申請,可以說是官司輸了的最後一根稻草。
《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
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述符合再審的十三項中,我們作為申請人,我們的再審申請能通過,也隻能在上面做文章。法律條文是嚴謹的,但因每個案情的不同所對應的内容确十分豐富。如果說法律是武器,那麼證據則就是彈藥。彈藥的充足和精良如否直接影響這件武器的性能。
“新證據”,是每個申請人都想拿到的,個人認為這恰好是最難的,這個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必定是主要證據。因已經過了一審和二審。除卻孤軍奮戰的申請人,委托了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想必不會在之前的程序中忽略這些。有個朋友因意外受傷不服傷殘等級鑒定結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調整已評定的傷殘等級,一審和二審敗訴後,向高院申請再審,提交了30多份新證據。高院以其證據不足以推翻鑒定結論,不符合民訴法207條規定的應當再審事由,駁回了再審申請。這個朋友一直憤憤不平,他屬于單打獨鬥,沒有請律師。我對其向法院訴求調整傷殘等級評定結果不解,跟他溝通其訴求點不對,他完全不認可。有專業人士看到了能否就此稍作解答?
我想這個朋友可能理解錯了能引發再審的這個所謂的“新證據”的概念。他列舉的證據大緻有以下三類:1、其受傷部位對其工作重要性,導緻其收入減少。2、公司對其受傷行為不負責任。3相關的已判案例。整個申請書多達近100面, 檢索其列舉的案例,多為判賠調整賠償金訴求的,與其訴求調整傷殘等級雖有關卻不是同一要點。面對如此厚重且繁雜的再審申請書,書面審查的法官會做如何感想。一個能力挽狂瀾的新證據必定滿足基本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關鍵是還沒有出現過的主要證據,能找到一條就已經是很了不起了。而這個隻能從民訴法二百零七條第二款至五款裡面去琢磨了。有些時候為了取得這個核心證據,針對相關人員的階段性訴訟也是可取的。
我個人這次再審申請通過的理由是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我提出的再審事由還包括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這方面主要理由的是同案不同判。待再審結果出來了再同大家詳盡分享。上述僅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的看法,如有參考意義,心感甚慰。不對之處望能給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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