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宋桦與某市政工程站簽訂承攬合同,承包了兩個大棚的建設工程。
承包工程後,宋桦與陳發簽訂建設合同,将大棚的建設内容交由陳發,陳發雇傭趙全進行大棚卡槽的安裝。
2020年4月28日,趙全在安裝大棚的過程中觸碰到大棚上方的10KV高壓輸電線,将趙全擊倒從大棚上跌落受傷。
【鑒定結果】
趙全受傷後前後輾轉5家醫院,總共住院205天,花費醫療費185785.98元,其中陳發支付了87,000元醫療費。
2021年3月,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趙全的傷情綜合評定為一級傷殘,該損傷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誤工期評定為730日,護理期評定為730日、營養期評定為730日,該損傷已構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事故責任】法院認為,趙全在安裝大棚的過程中被上方的高壓輸電線擊倒從大棚跌落受傷。
本事故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各自的過錯對此次事故的責任進行承擔。
1、趙全作為成年人,應當充分認識到在高壓電線下安裝的危險性,趙全在明知存在危險的情況下未能盡到安全義務,導緻事故發生,故認定趙全承擔本次事故的30%責任。
2、市政工程站在建設該工程時未取得任何規劃審批手續,明知是在高壓電下建設,而未向電力公司詢問相關情況,其行為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違規選址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認定市政工程站承擔本次事故的30%責任。
3、陳發雇傭趙全進行大棚卡槽的安裝,在明知是在輸電線路下進行安裝作業,未向趙全盡到防觸電提示義務及提供相應的防觸電的防護設備,故認定陳發承擔本次事故的20%的責任。
4、該事故發生的場所,不符合必須設置标志的條件,但事故發生至今該電線杆上仍無相應的電壓标牌,未盡到相應的提示義務,故該輸電線的所有人在事故中也存在相應過錯,故認定供電公司承擔該次事故的20%責任。
【賠償項目】
經法院認定,此次事故的賠償項目和數額為:
1、醫療費189103.23元;
2、傷殘賠償金696760元;
3、藥品費12839.92元;
4、醫療器械費10666.16元;
5、生活用品費2025.2元;
6、鑒定費3680元;
7、住院夥食費19040元;
8、營養費21900元;
9、護理費227975元(5年後另行主張);
10、誤工費65077.45元;
11、被扶養人生活費293696元;
12、精神撫慰金30000元;
13、交通費928元。
合計1,612,040.72元。
【最終判決】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最終判決:
市政工程站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向趙全進行賠償483612.22元;
陳發承擔本次事故20的責任,扣除已支付的87000元醫療費,還應支付賠償235408.14元;
供電公司承擔本次事故20%的責任,向趙全進行賠償322408.14元。
【案号】(2021)新29民終1667号(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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