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上班族朋友或者企業家朋友問到我:員工與公司結束勞動關系,到底是按N 1還是2N 1賠?甚至很多資深的公司HR朋友也總是沉迷于N 1和2N 1無法自拔,在律師提醒後仍然固執己見。這裡的“1”,指的就是所謂的“代通知金”,這個詞并非法律術語,而是在人力資源領域約定俗成的一個詞,它通常指的是單位辭退員工時因沒有提前通知而支付的補償。
一、“代通知金”是什麼玩意兒?所謂“代通知金”,如果聯系到勞動合同法裡,隻有第40條的“無過失性辭退”有所規定。代通知金的産生,源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并非由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的過錯,而實在是無可奈何而為之。因此,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生産經營,也為了對勞動者失去工作進行救濟,就産生了“代通知金”這個東西。
二、“代通知金”的支付标準非常嚴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代通知金”的支付也沒這麼簡單,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行:
1、發生以下三種情形之一: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2、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意思是,如果公司提前30天以上面的任何一點理由書面告知了勞動者将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不用支付“代通知金”,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而直接解除,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三、可以N 1,但2N 1不存在如果滿足上面的條件(即有法定情形及未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那就是N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這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标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這就是所謂的“N”,在加上1個月的代通知金,就是N 1。
但是2N 1是不存在的。所謂“代通知金”隻能依附于經濟補償,二者是共生的關系,而2N是經濟賠償金,它的産生隻有是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行,而“代通知金”所依附的前提并非違法解除,而是合法解除。因此,并不存在“2N 1”,這一點是很多職場人士誤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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