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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經濟社怎麼和農民簽合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3 17:39:24
(續上期)

農業合作社用工,立法者在設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時,原本主要是考慮到合作社的用工主要靠社員内部相互幫助解決,向社會招聘勞動者作為輔助用工形式。但是,現實中的農業合作社,已基本成為了一種類似企業的形式,社員内部互助解決用工成了輔助用工形式,而向社會招聘勞動者成了主要用工形式。此時,合作社管理者又很想降低招聘社會勞動者的用工成本,想盡一切辦法規避社保及勞動合同法中的用人單位責任。

村經濟社怎麼和農民簽合同(農業合作社用工)1

綜合前面針對農業合作社法律性質的分析,農業合作社不是正宗的企業,現時期的法律法規也沒确定農業合作社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用人單位責任,給農業合作社招聘社會勞動者時簽署雇傭協議奠定了一定基礎。

農業合作社招聘社會勞動者簽署雇傭協議作為降低用工成本的一條路徑,比與勞動者簽署承攬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更嚴苛,十分考驗此類規則設計者的專業水平及實務經驗。

咨詢事例

咨詢者:“吳律師,我根據您原創的相關文章知悉,農業合作社在招聘社會勞動者時,可以簽署雇傭協議,而不用簽署勞動合同,請問您有什麼實務性指導意見嗎?”

吳律師:“農業合作社招聘社會勞動者簽署雇傭協議,首先得考慮隻能适用于非長期用工,即與臨時性用工與季節性用工勞動者才可以簽署雇傭協議;然後必須是涉農事務,同樣不能超出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尤其要注意不宜是農業産品深加工事務(因為農産品深加工不是農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再就是必須高度注意雇傭協議文本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村經濟社怎麼和農民簽合同(農業合作社用工)2

律師評析

農業合作社招聘社會勞動者簽署雇傭協議,這肯定是降低用工成本的重要辦法之一,但是需要制度的規劃者高度注意如下事項:

第一,必須嚴格控制雇傭協議中約定的工作事項是農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内,超出章程規定的範圍,即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以雇傭協議為名行勞動合同之實;同時須注意,農業合作社招聘社會勞動者,應當是季節性用工,或者臨時性用工,或者斷續性用工。

第二,因雇傭關系無法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當雇傭時間較長時,建議合作社作為投保人給勞動者購買一定的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險,直接在雇傭協議裡約定合作社為受益人,即使某些保險公司不能約定合作社為投保受益人,但隻要投保人是合作社,勞動者在心理上也會認可合作社對自己的保障。

第三,建議聘用已屆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聘用這類勞動者,一是這類勞動者在農業勞動中服從管理方面比年青勞動者強,且有豐富的農事經驗;二是,現時期的《勞動合同法》對于已屆退休者,界定不是《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但是請注意,司法判例中雖然也有已屆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沒有享受退休金,而被人民法院判定為《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向這類勞動者承擔社會保險責任的,但是這種判例隻是極少數情況而非具普适性,合作社在雇傭已屆退休年齡勞動者時可以忽略這類因素。

村經濟社怎麼和農民簽合同(農業合作社用工)3

第四,在撰寫雇傭協議時,必須直接确定标題為“雇傭協議”字樣,不宜是“用工協議”、“勞務協議”等類似字樣;在鑒于條款裡宜寫明白被聘用雇員的現狀,及其對本份工作的期望,以及适用“民法總則”等字樣。

(未完待續)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标晖律師于2019年9月9日于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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