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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突然猝死保險公司賠償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3 01:34:02

上班時間突然猝死保險公司賠償嗎?在說今天的案例之前,我們先清楚兩個概念:意外和猝死,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上班時間突然猝死保險公司賠償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上班時間突然猝死保險公司賠償嗎(建築工人猝死了)1

上班時間突然猝死保險公司賠償嗎

在說今天的案例之前,我們先清楚兩個概念:意外和猝死。

保險對意外的定義非常的明确:外來的、突發的、非自身、非疾病,隻有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才能構成意外事故,保險才可以進行賠償。舉個例子來說,一個人因為腦中風摔倒死亡了,這就是屬于疾病,不屬于意外;比如說,走着路,被天上飛來的一根樹枝打破頭了,就屬于意外。

猝死是一個醫學概念,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突然的非暴力死亡,這是一個疾病作用的結果。簡單來說就是病死的,與癌症等不一樣,這個病緻死速度非常的快,一般幾個小時人就不在了。

現在那麼問題就來了,猝死,屬于意外嗎?

我們來看今天的這個案例

事情經過:

2020年,江蘇浩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某個項目的建築工人:在平安财産保險公司購買有雇主責任險,在紫金财産保險公司購買有短期健康險和意外險,在亞太财産保險公司購買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20年8月20日,浩特公司的某位員工張某在工作場所無明顯誘因心髒猝死

浩特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有找到紫金和亞太的記錄,不知道理賠結果,但是如果按照條款規定,大概率是不賠付的;隻找到平安的,這裡也就隻說平安的結果)

平安财産險公司對此拒賠,原因是案涉險種隻保障意外,不保障疾病,張某屬于突發疾病導緻的身故,不在承保範圍内。

一審,北京西城區法院,

保險公司敗訴

平安财産險提起上訴:增加了一個起訴原因,浩特公司在投保時及理賠的時候,故意隐瞞了在其他公司投保的險種,涉嫌通過保險獲利。

二審,北京金融法院

案件審理主要涉及到三個方向

第一個方向是張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屬于案涉險種的保障責任

案涉險種條款:

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緻傷、殘或者死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現任的雇員由于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産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 該條款釋義部分載明,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測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法院認為:根據條款規定,該險種隻承擔意外和職業病導緻的事故,但是張某的身故(無明顯誘因心髒猝死)符合上述釋義條款中關于意外的定義,屬于雇主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結合靖江地區的計算标準,江蘇浩特公司已經支付給張某家屬的100萬元賠償金屬于合理範圍。

    第二個方向是平安财産保險公司的抗辯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及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張某于2020年8月20日死亡,江蘇浩特公司于8月21日向平安保險電話報案,履行了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同日,平安财産險公司告知要準備的資料範圍。8月26日,平安保險進行了現場勘驗。9月11日,江蘇浩特公司向平安保險提交索賠申請書。之後平安保險并未舉證證明其已經作出核定,或者一次性通知江蘇浩特公司補充提交相關證明及資料

    法院認為,平安保險公司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第三個方向是浩特公司投保其他險種

    經查,江蘇浩特公司在紫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在亞太财産保險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上述兩個險種的被保險人均為江蘇浩特公司特定項目的建築工人。

    法院認為,團體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意外險,和案涉險種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也不同,受益人也不同,屬于保障内容不同的兩類險種,并且沒有證據證明浩特公司已經取得了上述賠償。

    最後駁回平安财産保險公司的上訴。

    經紀人說:

    根據這個險種的條款規定,很明顯可以看出來,這個雇主責任險的确是不賠付疾病相關的事故,也就是不賠猝死。

    如果想要賠償,這裡面的核心在于,把這個猝死論證為非條款意義上的意外事故即可。

    本案中,平安财産險雖然在免責條款中提到不對疾病進行賠付,但是條款對于意外的定義上出現了模糊,并沒有使用通俗上的關于意外的定義(外來的、突發的、非自身、非疾病),用的是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測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可以看到,張某的猝死完全符合這個定義,不可預測、無法控制、人身傷亡、突發性事件。然後法院據此認為,猝死雖然本質上是由疾病導緻的結果,但是按照平安财産險公司的定義,就應該屬于意外事故。

    當然,也可以利用另一點:“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如果張某的死亡已經被認定為工傷了,那麼也可以據此争取理賠。具體是否可以,還是需要法院的判斷。

    但是,這種案例不構成共性,往往需要多次争取,并且在保險公司有其他明顯疏忽的情況下,借由法院的偏向性才能赢。

    就比如這個案例,如果法院判保險公司勝訴,其實也是說得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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