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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大課堂直播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3 20:02:36

法治大課堂直播(法治小講台自媒體時代)1

導言

伴随自媒體時代的到來,微博、微信、知乎等社交網絡充斥着各式各樣的文章。網絡轉載的成本幾乎為零,卻在受衆方面優勢明顯,微信公衆平台作為最火爆的自媒體之一,網絡轉載的侵權現象愈演愈烈。原創作品被随意轉載,必将影響作者的創作熱情和網絡文化的有序發展。我們選取了網絡轉載中五個常見問題,為大家一一解答。

1.轉載與轉發?

轉載和轉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最大的區别在于是否重新發表已經發表的作品。由于轉載過程中轉載者、新作品載體可能對作品的原創性進行修改或删除,因此轉載可能涉及侵權的問題;而轉發一般是将一個鍊接原封不動地發給别人,目的隻是去閱讀原作者的原文,不能對原文作任何篡改,所以一般不會涉及侵權。

2.轉載主要侵犯原創作者的哪些權利?

網絡轉載侵權行為可分為侵犯人身權和财産權,主要包括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和隐私權等,近年來,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呈上升趨勢,本文重點做此論述。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财産權利,網絡轉載主要侵犯的是原創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和複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财産權利。

法治大課堂直播(法治小講台自媒體時代)2

3.轉載者是否侵權的認定标準?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首先,未經授權許可并支付報酬的轉載行為具有違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之規定,網絡用戶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根據《關于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之規定,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并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

其次,由于轉載過程中轉載者可能對作品的原創性進行複制、發表、修改、删除等行為,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行為,會導緻作者署名權的弱化,侵害權利人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也将面臨挑戰,可見,轉載行為将造成著作權的嚴重貶損。

再次,未經授權許可并支付報酬的轉載行為是造成上述損害結果的必然原因。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之規定,認定網絡用戶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适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題,導緻其與内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衆的可能性。我們發現《規定》在明确授權使用原則下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些例外情況包括:

(a)不屬于著作權保護範疇。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法律法規及政府的官方性文件、時事新聞、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

(b)超過著作權保護期。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都有一定的保護期限,作者為自然人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作者為單位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或者創作後五十年。

(c)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具體規定了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提供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其他著作權利的前提下,使用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網絡轉載作品可能會符合合理使用的幾種情形:(1)為報道時事新聞,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2)向公衆提供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3)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适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5)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内向公衆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6)向公衆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d)法定許可制度。

《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例外,這些例外包括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衆免費提供相關作品。

4.網絡轉載三方主體維權與救濟路徑?

第一,原創作者如何維權?

首先,做好證明自己是作者或者享有著作權的措施。最好在作品創作完成之時或者發布到網絡之前,先發送至自己的實名郵箱,以證明自己創作該作品的時間和内容,同時盡量運用電子數據認證、加蓋時間戳等現代網絡技術手段加以固定,作為完成作品時間的證據,此外,還應及時到國家知識産權局版權部門進行版權登記。

其次,在發表作品時,在顯要位置注明“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再者,一旦發現有人侵犯,建議使用時間戳對侵權網頁進行保全取證,取得公證後,及時聯系轉載者和網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通過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轉載者如何避免侵權?

根據《條例》和《通知》之相關規定,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一是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轉載他人作品時,不得對作品内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标題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題和作品的原意;二是轉載行為須是無償行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轉載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作品獲取經濟利益,那麼就侵犯了原創作者的著作權;三是如果原創作者在作品中注明有“不得轉載”的标記,則切勿轉載。

此外,建議轉載時設置明顯的聯系方式,一旦涉嫌侵權,便于權利人聯系,獲取權利人許可或者及時删除,避免進入司法程序。

第三,網絡服務提供者如何避免侵權?

微信公衆平台在性質上屬于法律規定的“為服務對象提供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法》、《規定》和《條例》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禁止行為作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後,應該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依據“避風港原則”(即“通知加删除”)不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所鍊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就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能對非常明顯的侵權内容或鍊接采取不聞不問的态度。否則,就應認定主觀上具有過錯,從而不能享受“避風港原則”之庇護。

法治大課堂直播(法治小講台自媒體時代)3

5.侵權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根據《侵權責任法》和《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那麼,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法定賠償(五十萬以下)。較之傳統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網絡侵權案件損害賠償數額的确定具有一定特殊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通常難以準确計算,法院一般會采取酌定方式确定賠償額。在文字作品、圖片的侵權案件中,一般會考慮用戶下載或浏覽作品的次數、權利人遭受的損害程度、市場一般價格标準等因素,參照國家有關付酬标準或行業慣例(由于相關的報酬規定隻适用以紙介質出版的作品,并不适用在網上使用作品的情形,隻能作為參考)來酌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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