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邊境旅遊管理辦法?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通知嚴查私設“景點”問題 專家建議,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文旅部邊境旅遊管理辦法?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通知嚴查私設“景點”問題 專家建議
把符合條件的網紅打卡地依法“轉正”
□ 本報記者 陳磊
近年來,一些地方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私設“景點”,違規為遊客提供遊覽服務、違規開展旅遊經營活動,人民群衆反映強烈。
文化和旅遊部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開展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私設“景點”為何存在?如何從根源上依法整治私設“景點”?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北京市律師協會文旅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
對話
記者:您認為文化和旅遊部開展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原因是什麼?
支振鋒:根據旅遊法規定,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标,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私設“景點”沒有考慮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态環境保護規劃,不一定符合資源、生态保護和文物安全等要求,特别是建設旅遊設施、接待衆多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甚至可能會破壞資源、生态保護和文物安全,違反旅遊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同時,正規景區開放應當有必要的旅遊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态保護措施等,然後才能經價格部門審批後進行收費,這是一種規範的旅遊市場秩序。而私設“景點”可能并不具備正規景區的這些條件,或因為提供的旅遊服務不規範引發糾紛,或因為旅遊安全設施有瑕疵造成遊客發生人身傷害事件,破壞了我國旅遊市場秩序。
文化和旅遊部因此印發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進一步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生态環境、維護遊客權益。
記者:當下私設“景點”現象為何泛濫?
馬麗紅:一是市場逐利行為。我國旅遊資源豐富,人口衆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旅遊業蓬勃發展,因此一些人通過私設“景點”以期掙快錢牟取利益。二是現有景點數量不足,旺季時人滿為患,門票價格高,景點及周邊食宿價格也會飙升,不僅降低了旅遊舒适度,也提升了消費者的旅遊成本。三是現有景點未能滿足消費升級的需要,各景點同質化嚴重,旅遊項目缺乏創新,旅遊體驗差,對資深遊客吸引力不足。
支振鋒:私設“景點”的存在,與現有景區數量過少、景區價格過高、景區服務難以滿足旅遊需要有關。特别是近年來随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衆越來越追求多元化、個性化的旅遊體驗,比如自由行看路上的風景、夜晚在野外搭帳篷看星星,但現有的景區服務難以滿足這種旅遊需求。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旅遊市場監督管理不足,沒有對這些私設“景點”進行及時有效的查處。
另外,根據旅遊法規定,我國的旅遊業被界定為旅遊事業,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但在旅遊實踐中,旅遊業更多表現為一個旅遊産業,偏離了旅遊業原本的“事業”屬性,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大受限制。由此導緻的結果是,旅遊事業産業化,個别地方把原本應該公益性開放的大好河山圈成旅遊景區,景區價格過高、景區服務還不好,客觀上催生了私設“景點”現象。
記者:私設“景點”的走紅,也與網絡社交媒體的推廣有關,該怎樣看待在線旅遊平台的宣傳推介?
馬麗紅:互聯網時代,通過網絡進行廣告推介宣傳已經成為常态,一些遊客通過網絡的便捷性、即時性、多樣性獲取各種信息,而這些廣告信息也會間接影響遊客的行為選擇。平台雖然不是廣告信息的發布者,但是也應對所發布的廣告信息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這種審查義務介于完全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間,屬于高度的注意義務,即要求平台按照專業人而非普通人的标準審查廣告。
簡單而言,平台的審查義務主要包括:對相關信息進行查驗,比如信息發布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有效聯系方式等;對廣告信息内容進行合規審查,如所發布信息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違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知識産權等内容;對于被投訴、舉報的不實信息,平台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必要時應予以删除。
記者:如何從根源上治理私設“景點”問題?
支振鋒:要把旅遊當成真正的事業,而不能僅僅窄化為旅遊産業。一些地方不能動不動就把大好河山圈起來開發建設成景區收費,這不應該是旅遊事業發展的全部,旅遊事業的公共屬性和公益屬性應該得到體現。
從不斷滿足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斷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吸引各地遊客飽覽祖國大好河山,體驗不同地方的文化風俗,增長閱曆、增長見識,同樣需要強調旅遊的公共屬性和公益屬性,而不是必須消費旅遊産品和服務。因此,各地需要提供更多的旅遊服務和遊覽設施,吸引更多的遊客參觀遊覽,滿足旅遊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開展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非常有必要,但是專項整治工作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對私設“景點”一關了之,而應該分類施策。對于一些設施和服務完善的私設“景點”(包括網紅打卡地),比如滿足生态保護和安全設施條件、進行規劃和環境評估的,通過法定程序開發建設成為正規景區。對于一些不符合正規景區要求的私設“景點”,比如不能滿足基本安全需要的、破壞生态的,依法嚴厲取締,依法追責相關責任人。
地方政府應該在旅遊事業發展上算好“大小賬”。圈地建景區買票能夠拉動經濟,但這其實是“小賬”。在發展旅遊産業的同時,更應該通過良好的基礎設施、高水平的公共服務,吸引全國甚至全世界更多的遊客到訪。把旅遊當作公共事業、公共服務來抓,對于拉動本地經濟、促進社會文化多元、滿足人民群衆精神文明需要,作用可能更大。而且,這樣的地方,對人才的吸引力也會增強,更有利于招才引智,為地方發展提供更豐富的“第一資源”,這才是“大賬”。
馬麗紅:根據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私設“景點”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在對私設“景點”進行嚴格執法懲處的同時,也要建立長效機制。
實際上,私設“景點”問題頻生,與治理監管難度大也不無關系。通常,景點在報相關部門批準時,可能涉及住房建設、生态環境、文化旅遊、工商管理、城管執法等多個部門,相關手續辦理程序煩瑣複雜,甚至部門之間還會互設前置。如果要提升監管和治理效率,正如《方案》中提到的,需要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聯合自然資源、生态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落實執法責任。有關部門可以采用“聯席會議”制度,各部門統一認識、聯合辦公、聯合執法,各個環節無縫銜接,方能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考慮到消費者不斷提升的旅遊體驗要求,建議提升現有旅遊景點服務能力,開發更多優質旅遊資源,以滿足市場的需求。
各地文旅部門可以挖掘一些戶外旅遊資源,既不過度開發、保持其原生态特點,又有必要引導和安全保護措施,以滿足戶外旅遊者的個性化需求。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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