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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标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
(DB44/ 2367-2022)已正式實施
2022年6月1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生态環境廳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标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DB44/ 2367-2022),于9月1日正式實施。該标準的實施填補了很多行業排放标準的空白,适應我省更加嚴格的大氣環境管理需求,從嚴控制 VOCs 排放。
1、适用範圍
适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 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産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新建企業自标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 2024年3月1日起)。
在國家和我省現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體系中,凡是無行業性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标 準控制的污染源,應當執行本文件。
國家或我省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标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未做規定的,應執行本文件中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2、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該标準将苯、苯系物、NMHC、TVOCs(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産工藝過程和有關環境管理要求篩選确定計入,此項目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标準發布後實施)納入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污染物項目。
非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時,應當配置 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當低于 80%。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時,應當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當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除外。
解讀:對于非重點地區(≥3 kg/h)、重點地區(≥2 kg/)超要求速率排放的,必須安裝VOCs處理設施,且處理效率必須≥80%;對于重點地區初始排放速率<2 kg/h且達标排放的可以不安裝設施VOCs處理設施,但超标排放的需安裝VOCs處理設施,處理至達标排放對處理效率無要求;對于重點地區初始排放速率≥2 kg/h的,但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對VOCs設施的處理效率無要求,達标排放即可。
3、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對VOCs 物料存儲、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 VOCs 、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洩漏以及敞開液面VOCs逸散的五個無組織排放源提出控制要求。
對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作出要求。
4、企業廠區内及邊界污染控制要求
對企業廠區内及邊界污染及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提出限制、監控要求。
5、國家、廣東省目前涉及固定源 VOCs 排放标準體系
序号 |
标準名稱 |
标準編号 |
所屬行業 |
國家 | |||
1 |
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 |
GB 14554-93 |
綜合 |
2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标準 |
GB 37822-2019 |
綜合 |
3 |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 |
GB 21902-2008 |
合成革與人造革行業 |
4 |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 |
GB 31570-2015 |
石油煉制行業 |
5 |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 |
GB 31571-2015 |
石油化學行業 |
6 |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 |
GB 31572-2015 |
合成樹脂行業 |
7 |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 |
GB 27632-2011 |
橡膠制品行業 |
8 |
塗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 |
GB 37824-2019 |
塗料、油墨及膠粘劑制造行業 |
9 |
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 |
GB 37823-2019 |
制藥行業 |
廣東省 | |||
1 |
廣東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限值 |
DB44/27-2001 |
綜合 |
2 |
廣東省印刷行業 VOCs 排放标準 |
DB 44 815-2010 |
印刷行業 |
3 |
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 VOCs 排放标準 |
DB 44 814-2010 |
家具制造行業 |
4 |
表面塗裝(汽車制造業)VOCs排放标準 |
DB 44 816-2010 |
汽車制造業 |
5 |
廣東省集裝箱制造業 VOCs 排放标準 |
DB 44 1837-2016 |
集裝箱制造業 |
6 |
廣東省制鞋行業 VOCs 排放标準 |
DB 44 817-2010 |
制鞋行業 |
7 |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 |
DB44/ 2367-2022 |
綜合 |
8 |
廣東省電子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标準 |
征求意見稿 |
電子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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