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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協助辦理房産證的法律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5 22:08:14

開發商協助辦理房産證的法律規定(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産證)1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依法判決被告張某以60萬元的價格回購原告楊某所購房屋。

案情經過

2013年7月4日,楊某與張某簽訂《房屋出售合同書》,約定楊某向張某購買位于華容縣城鄉路口B大廈的住房一套,房屋面積約為113.60平方米,價格30萬元。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之日付首付1萬元,交鑰匙驗收房屋時付25萬元,剩餘40000元待張某為楊某辦理好水、電和燃氣開戶及房産證、土地證後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後,楊某依約向張某支付了26萬元購房款,張某也向楊某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沒有辦理房産證和土地證。經楊某多次催促,張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楊某出具了一份書面承諾書,承諾書載明:本人張某由于B大廈房産證、土地證三年有餘的時間遲遲未能辦理,給楊某生活上帶來諸多不便,本人張某承諾農曆2017年2月底辦理好房産證、土地證,如果未能辦理,本人少收取楊某人民币壹萬元,另外本人張某鄭重承諾,如果2017年農曆7月底未能辦好房産證、土地證,楊某B大廈七樓A房,本人想盡一切辦法出資人民币陸拾萬元購買楊某B大廈住房,至2017年七月底共計定陸拾萬元,為表示誠意,特此承諾!

楊某在承諾書下方備注:“此承諾房産證7月底下來後(農曆)失效。楊某 2017.1.26 ”。之後,張某既沒有為楊某辦理房産證、土地證,也沒有兌現承諾回購楊某的房屋。

另查明,涉案房屋由張某與他人合夥開發建設,開發時因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而一直未能辦理房屋産權登記。目前楊某已經将房屋裝修并入住。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楊某之間簽訂的《房屋出售合同書》以及張某向楊某出具的《承諾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承諾在2017年農曆7月底前為楊某辦理好房産證、土地證,否則其出資以600000元的價格回購涉案房屋,現約定期限早已屆滿,《承諾書》約定的回購條件已成就,楊某要求張某履行回購義務,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張某向楊某支付購房款60萬元,楊某在張某付清購房款的同時将涉案房屋騰空并交付給張某。

法官說法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張某向楊某出具的《承諾書》,實際是一份回購協議,由雙方簽名,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适當的履行。現雙方約定的回購條件已成就,故法院判決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标準計算。

來源:湖南高院微信公号

編輯: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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