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知道嗎?進入六月,除了“地球人都知道”的“六一國際兒童節”,還有一個超級重要的日子是什麼?
答:我知道,這個重要的日子就是6月5日——世界環境日!我還知道,今年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鲅魚圈區人民法院
充分發揮司法職能,
依法懲處破壞環境的行為,
希望通過下面這起典型案例
邀您一起學法懂法用法,
提高環保意識,
共同保護我們的美麗河山!
張某某利用滲井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至12月間,張某某多次收購貨運車廢機油濾芯,并在營口市鲅魚圈區蘆屯鎮其租住的院子内将其拆解,張某某将從濾芯中殘存約5公斤廢機油倒入租住院内的滲井中,通過利用地下滲漏的方式違法排放廢機油。經遼甯築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測:廢水中檢出石油類55mg/L。符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規定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類别HW08,廢物代碼900-214-08,危險特性T, I(毒性、易燃性)。
(張某某收集廢機油濾清器的車輛)
(張某某傾倒機油的滲井)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井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單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決被告人張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對案涉污染區域停止侵害,恢複生态,并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環境污染事件刺痛着人們的神經,危害着公衆的健康。為了加大環境資源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21年1月1日,在省高院的統一部署下,全省法院系統跨區域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工作正式啟動。環境資源審判對轄區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實行“三合一”管轄。
本案中張某某為了收購廢舊機油濾芯,拆解出賣廢鐵,将從濾芯中殘存約5公斤廢機油倒入租住院内的滲井中的行為,貌似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但是這種廢機油所含成分符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規定的危險廢物,依照我國刑法關于污染環境罪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污染環境犯罪,行為人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即可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即可構成污染環境罪。張某某通過利用地下滲漏的方式違法排放廢機油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此類案件中,除了涉案公司被處罰金、負責人被判刑和處罰金外,如果造成生态環境損害的,檢察機關還将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涉案公司賠償生态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等。本案中,張某某被判決對案涉污染區域停止侵害,恢複生态,并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營口兩級法院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深入貫徹落實生态文明思想,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加強生态環境司法保護,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依法維護人民群衆環境權益,為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下一步,營口兩級法院将進一步夯實生态文明建設和生态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用司法手段持續築牢國家東北部地區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生态營口”、實現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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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品
文字|王宇明、袁 懿
制作|侯鑫陽
審核|趙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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