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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最新講座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19:11:16

轉自“會講宋史”微信公衆号。

受存世資料不足等因素的制約,目前學界關于中近古鄉村研究明顯陷入某種瓶頸狀态。如果試圖突破瓶頸,走向深入,加強對文獻記載的辨析,從表及裡,從稀少、零散而紛雜、多樣的記載中爬梳解讀出内裡的真實曆史信息,無疑是學人在研究中必須經曆的一道“工序”。下文略就如何辨析宋代鄉裡單位文獻記載問題,談一些筆者的體會。

一、名稱

2018年9月29日,筆者曾去上海青龍鎮故地探古。其地現屬青浦區白鶴鎮轄區,宋代著名的青龍鎮早已不存,今名青龍村。千餘年來江海岸線移變,古港景觀不複可見,所存者佛寺遺物而已。村落沿一條水泥路分布兩側,名青龍路。在青龍路的北側,有一所其匾額題名為“青龍古寺”的佛寺,實際是近年重建的新古董;南側存有北宋重建的“吉雲禅寺塔”一座,即俗稱之青龍塔,是始建于唐代的青龍寺的舊建築。但此塔位于高牆之内,門鑰緊閉,不得而入。我于是與一位端坐于“青龍古寺”門票售票亭裡的老婦人商量,問她有沒有此門的鑰匙。結果她說鑰匙在大隊部裡。我聽了一愣,心想難道此地還保留着人民公社體制下的“生産大隊”?随即領悟,問她是不是說的村委會辦公室,老婦人也笑了起來,說自己還是習慣将村委會辦公室稱作大隊部。

宋朝最新講座(包偉民名實之間)1

這一則逸事給了我們一個很有意思的提示:基層管理單位的設置與演變,常常有很強的延續性。有時候,制度設置雖然早已更革,舊制卻還長久保留在民衆的記憶裡,并且不時反映到文字記載之中。地方上應付塞責,以舊名改應新制,也時有所見。這樣一來,就顯得基層的建置尤其複雜多樣。但是,不管是大隊部還是村委會辦公室,在國家的基層管理體系中,無論是它的層級還是性質,其實都是一緻的。在曆史時期也常常是這樣。

有論者稱,兩宋以前存在着一種“基本上都上下一緻、海内一統般鐵闆一塊的鄉裡制度”,“大緻可以說,唐朝的鄉裡制是單一性的,前後時段和區域間的變化不太顯著。宋朝則不然……”,他認為從單一走向複雜,是趙宋王朝獨有的曆史現象,并将其追溯至五代十國時期割據政權的各自為政,由此形成了“事實上地域間的差異”,為趙宋所繼承。[0]

這當然是誤解。

在大唐帝國三百年的曆史中,以為它的鄉村基層管理(鄉裡制度)在不同曆史時期與不同區域之間全無差異地“鐵闆一塊”,是令人無法想象的。正如論者所已經有所意識到的,這自然是因為對于它的複雜多樣,“現存文獻還不能更多地顯現出來”。事實上,如果我們能夠稍稍拓展視野,從傳世的史、集等主要表達上層立場的文獻,擴展到能夠更多反映社會基層的資料,例如碑銘地志等等,就可以發現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明顯的多樣性。

不過,在這裡我們并不想廣征博引來作反證,而是試圖談談問題的另一方面,多樣性與統一性的問題。

兩宋時期鄉村基層管理組織之複雜多樣,早已為學者們所關注。王曾瑜就曾指出:“宋朝的鄉、裡以及管或耆的關系相當複雜,各地的情況五花八門,難以一概而論。”[1]譚景玉統計了33種地方志關于宋代“鄉裡”的記載,共計91個縣分,認為從這些編排“大緻可看出宋代鄉村區劃及其編排的複雜性”[2]。宋人的一些議論,似乎進一步證明了今人的這種印象。例如北宋熙甯二年(1069)六月七日,負責措施新法事務的制置三司條例司上言,就曾指出:“蓋徭役之事,所在異宜,不可通以一法,非按視省訪,則不足以知其詳。”[3]由此看來,兩宋各地鄉村基層管理的組織單位,其名稱與編排方式似乎幾無統一體例可言。可是,這隻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在另一方面,前述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名稱與編排方式的複雜多樣,事實上在很大程度上隻體現在文獻記載的層面,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基層制度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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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先讨論關于管理單位名稱的一些記載。

現存文獻中保留的關于宋代鄉村組織各種名稱術語,大緻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其一,起源于前代的鄉裡組織,但随着時間遷移,制度變異,慢慢地已經不再是管理單位,而是演變成為了地名。例如“鄉”,已經從前代的“五裡為鄉”的聯戶組織,演變成為了既是一種稅率核算單位,同時也是低于縣區一級的地域名稱;“裡”,更從“百戶為裡”的聯戶組織,演變成為了一種鄉區之下的地域标志體系。到也就是,到了南宋時期,在一般情況下,它們并非指某一層級的實際運行之中的鄉村基層組織,而成為了低于鄉區一級的地名。[4]其二,那些殊名異稱可能的确代表着某種鄉村管理組織,不過各地出于鄉俗之便,或者因為制度演變的地域特殊性,管理組織的具體名稱雖或有異,實際上卻具有明确的制度一緻性。也就是,各地不同的名稱,實際指的可能是同一層級的組織單位。

例如,南宋以後由于鄉都制的通行,鄉之下的組織單位一般皆稱都,即都保,文獻記載中卻可見不少直接寫作“保”者。盡管在多數情況下它應該就是指都保,而非其再下一個層級的大保,但也需要認真分辨,以免誤讀。此外也有一些不一樣的組織名稱,徐碩《至元嘉禾志》卷三《鄉裡》的記載就比較典型。它也是宋元方志書寫中“××鄉,管裡×……”的“通用”格式,即在鄉之下記載的主體為基本地域化的裡,而不是當時實際運作中的保甲組織。不過此志還是在每個行政區劃之末,附注上了實際運作中的管理單位數量,相對詳細,這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相當有意義的例證:

錄事司:……右五鄉,凡十有二界。

松江府:……右十三鄉,鄉有五十二保,保又分為一百三十三村。

嘉興縣:……右二十二鄉,鄉别為四十都。

海鹽縣:……右十鄉,鄉别為二十三都。

崇德縣:……右十二鄉,鄉别為三十一都,都又分為十保。[5]

按元制,設錄事司管理州郡城郭,不過其所轄除城區外應該還包括四周鄉村,所以共置有五鄉,在這些鄉之下卻與城區一樣均作“界”。又松江府,其轄區實即宋代的華亭縣,承襲宋制之舊,共設十三鄉。[6]鄉之下作“保”,保之下為“村”。事實上,正如據嘉興等其它三縣的記載可知,元代在江南地區基本承襲南宋之舊,縣邑之下以鄉區為地域單位,設保甲來組織人戶,以十大保為一都保,即崇德縣一條所載,“都又分為十保”。所以這裡錄事司之下的“界”,以及松江府鄉之下的“保”及再下一個層級的“村”,實際是與其它縣區的都保以及大保,屬于同一層級的管理單位,名異而實同,并非别有獨特的界制、保制與村制。

這種情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如南宋的台州黃岩縣,據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二《鄉裡》,共設“一十二鄉四十裡”,也是“××鄉,管裡×……”的格式。[7]當地後世的志書則有“南渡以還累修經界,考諸郡志及經界錄,有鄉裡保而無都”之語,[8]有點費解。如果将“鄉裡保”理解為從上而下的行政層級序列,則是在南宋黃岩縣,鄉之下的“裡”仍然是一個運作之中的基層管理單位,扮演着與都保一樣的組織角色,在“裡”之下的“保”就是大保了;如果按多數地方志書寫的慣例去理解,那麼這個“裡”其實隻不過是一個已經地域化的舊概念,混雜在地志書寫的文本之中,并非層級序列中一個有意義的存在,實際運作的組織架構仍當為“鄉——保”,而這個“保”正是當時作為鄉村基層管理組織核心的都保,隻是後人已經不甚明了,見南宋郡志及經界錄未寫書“都保”的全稱,就以為“無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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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比較常見的就是賦稅區與治安區的複雜關系了。自北宋初年以來鄉區之下設管,由戶長掌課輸,可稱之為賦稅區;另外承舊制設耆長掌盜賊煙火之事,可稱之為治安區。[9]兩者各有所主,負責的村落範圍一般也不重合,自開寶七年定制以來,職責清晰,别無異議,不過後者卻常常被差派去協助催稅,甚至越俎代庖,成為實際的催稅人。[10]這種現象應該在北宋前期早已存在,在福建等地較為普遍,其它地區也不少見。例如學者們經常引用的南宋泸州地方志的記載,“至于官府稅籍,則各分隸耆下,故結甲日以耆冠都”[11],就是明證,說明當地熙甯年間就在耆區的範圍内組織人戶,推行保甲法,“結甲日以耆冠都”,也就是以耆區取代了管區。至南宋仍然是“耆以督課輸”[12]。又池州銅陵縣,據明代志書記載,“唐五鄉,至國朝析為二十二耆。成化十九年減并一十九耆。嘉靖元年減并一十五耆”[13]。事實上以鄉析為耆區之舉估計就是承宋代之舊制而來的。類似的例子還有一些,不備舉。

耆之外,還有多稱為團的,這應該是後周顯德五年(958)十月推行團并鄉村制度的遺存,“大率以百戶為一團”,也是一種治安區。[14]筆者印象中以江西等地區所見為多。如至道元年(995)吉州的一通買地券,“南贍部洲大宋國江南西道吉州廬陵縣宣化鄉北江團……”[15],就是如此。福建地區的例子也不少,淳熙十六年(1189)汀州布衣雷衡陳經界鈔鹽利害,提到汀州六縣鄉都設置的情況“長汀管一十四裡,甯化一十團裡,上杭一十二鄉團,武平三十裡保,清流八團,蓮城六裡。逐團裡又析為都,都又分為十井,一都有十大保,一大保統四小保……”。其實長汀縣共三鄉,在鄉之下也是團裡并設的。如衣錦、永甯兩鄉各管裡六,古田鄉則“管團裡二:河源上團,岩頭團”[16]。其與保甲制的關系容待下文再議,至少在北宋前期,汀州地區的團與裡應該是同一層級的管理單位。

總之,無論是鄉與裡,還是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團等等名稱,差不多全非宋人的新設創制,而是在前代各地早已有行用,承襲而來。每當整頓鄉村組織,推行新制之際,部分地區既有參照舊制敷衍塞責的情況,“并團省管以為保”[17],以舊瓶裝新酒。有時則更是保留舊名而行新制,于是才出現大量舊名被保留在新制之中的現象。

從唐到宋,随着“以資産為宗”的兩稅制的推行,相比于“以丁身為本”的租傭調法時期,由于田地稅賦征算複雜化、人地分離等等多方面的原因,鄉村賦役征收的管理成本提高,事務轉繁,帝制國家不得不采取措施以應對之,既增加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層級,同時又縮小基層組織架構。也就是,管理架構從此前的鄉、裡兩級制,演化成為了鄉、都、保三級制,這就是人們所熟知的鄉都制。按北宋後期的制度,每25戶為一大保,每250戶為一都保。在它們的上面就是鄉。但是鄉區對其轄下的都、保等等,并不承擔具體的行政管理之責,而是作為一定範圍之内的稅率核算區而存在,各都保的保正副們直接面對縣衙,“承引”公事,[18]負責承接縣衙下派的各項公務,以及地方治安。在鄉都制的底層實際負責賦稅征催者,自從宋神宗熙甯年間起及至宋孝宗乾道年間,以及在此後的局部地區,都保之下,還斷斷續續推行結甲制,每十至三十戶結為一甲,稅戶輪充催稅甲頭。在規模上與大保差不太多。在結甲制之外,南宋中後期主要推行的則是每個都保分組成兩個百餘人戶規模的催稅單位,輪差大保長們催稅。這就是朱熹(1130-1200)所說的:“至如江浙等處,則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長催稅。”[19] 總之,當時底層的管理組織其規模大體上在二、三十戶至百餘戶之間,[20]在其上面才是二三百戶的都保。這種組織架構上的一緻性,顯然是建立在鄉村基層管理事務的需求之上的,同時大體維持着效率與行政成本的平衡。由于鄉不過是一種稅率核算單位,并未像前代那樣,介入鄉村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因此這種組織架構又可以稱之為兩層三級制。各地殊名異稱的組織單位都必須在這一組織架構上找到自己的位置,或者說符合于基層管理特定層級的功能要求,才有其存在的意義。

易言之,我們不能将文獻所載鄉、裡、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團等等名稱,僅據字面信息,将它們直接等同于各不同時期、不同層級的鄉村基層管理組織,以為各有其獨特的“制度”,而應該深入分析,發現其實質,才能循其名而責其實,不被“複雜”的面相所困惑,不至于誤解了曆史的真相。面對紛亂的文獻記載,我們更應該對鄉村基層管理組織的一緻性,有清醒的認識。這種一緻性來自于帝制國家對基層管理功能的核心要求。任何不同地區殊名異稱的“單位”,都必然被統一到這種功能要求上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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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排

在明确了管理單位的名與實的複雜現象之後,我們就可以再進一步來觀察它們的編排問題了。

鄉村基層單位的名稱既已異名别稱雜出,如此多樣化,曆史文獻的書寫更增加了另一層複雜因素,它們多将不同性質的内容混雜在一起記述,例如前面引述汀州武平縣的情況,“三十裡保,清流八團,蓮城六裡。逐團裡又析為都,都又分為十井,一都有十大保,一大保統四小保”,在縣之下,其序列可以歸納為鄉、裡、團、都、井、大保、小保,如果每一個名稱都标志着一個管理層級,從鄉到小保,武平縣鄉村豈非存在着七個層級的組織架構?這就是文獻記載中基層單位的“編排”問題,最使論者感到困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單純記述宋代鄉村管理組織的文獻已幾乎不可見,學者們不得不轉而依靠那些性質相近的資料來展開讨論。可是那些文獻中無論哪一種,無不帶有它們本來的書寫目的,如果不細加分辨,将那些文本中的一些相關或相近的名稱直接等同于鄉村基層組織,引為複原史實的論據,結論的失真也就難以避免了。

最常見的是地名與基層管理組織名稱相互間的混淆。而且,由于基層管理組織總是處在不斷蛻變并且地域化——同時也就是地名化——的過程之中,許多地名都源自前代的管理組織,所以這兩者之間關系尤其不易辨析。

典型的一種資料類型是碑銘文獻。尤其是關于北宋及其以前的曆史階段,由于存世文獻更為稀缺,學者們讨論鄉村管理組織,常常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碑銘文獻中關于墳瑩區位的那些文字,來做推斷。最為常見的就是“×鄉×裡”,其它名稱也不少。前引至道元年買地券中提到的“吉州廬陵縣宣化鄉北江團”,在鄉之下作“團”,就是一例。又景德元年的一通買地券,“大宋國江南道撫州金溪縣水泰鄉北源社”[21],則是鄉之下作“社”。此外還有作“坊”,作“保”等等不少。可是志銘地券等文獻記載墳瑩區位,其書寫目的無非是後人為了記下先人祖瑩所在的位置,究其本質屬于地名,本無意記述鄉裡組織。雖然“×鄉×裡”可能恰好與舊或新的鄉裡組織相吻合,但畢竟不能完全等同起來。如據北宋《章承諒母王五娘地券》所載:“維太歲壬辰皇祐四年十二月壬申朔初二癸酉,謹有大宋國江南西道屬洪州豐城縣富城鄉長慶裡同造村西坊保殁亡人王五娘……命歸泉府。”[22] 如果簡單地将這一道地券文提到的所有地名都認同為行政單位,自路(道)而下直至基層也有七個層級,其中在縣以下則有鄉、裡、村、保等四個層級。事實上,鄉與裡的性質演變前文已經交待。同造村,無疑是聚落名稱。從其之下還有西坊保的情況看,它很可能屬于拼合數個自然村而成的“行政村”,至于西坊保,則有可能是從某種自衛單位演變而成的自然村,或者更有可能它本來就是一個自然村,因被設為某種稱為保的自衛單位,後來就以保命名了。至于當時鄉村實際運作的基層管理單位,應該是按開寶七年(974)诏旨所設“主納賦”之管,與“主盜賊、詞訟”之耆,卻并未反映在這一道地券文之中。易言之,考慮到買地券的性質,這一則文本所載在縣之下的鄉、裡、村、保四個層級,實際上都應該是地名。唯其此,亡靈才能憑此地券向陰間主管者說明其墓園的地理方位所在,明确其“地權”。同樣地,前面那幾個例子提到的團、社、坊、保等等,估計也全是地名,至于它們與鄉村管理單位之間是否存在某種對應關系,僅憑這幾則記載本身難以探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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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類典型資料無疑就數地方志書的記載了。今人讨論兩宋時期的鄉村組織,最不容易解讀的大概就是主要由地方志書所代表的、一連串名稱疊加在一起的記載文本。相對于碑銘資料而言,地方志書的這些記載與鄉村基層管理組織之間的距離更為接近一些,但兩者之間也不能劃等号,直接等同起來。

大緻講來,或者可以歸納為兩種不同的情況,其一就是最為常見的“鄉——裡”編排形式,一般作“×鄉×裡”。随着北宋初年起作為管理單位的裡的逐漸蛻變地域化,在熙甯“以保甲法亂役法”[23],推行鄉都制以後,更是如此。也就是說,在宋元地方志記述中最為常見的“鄉——裡”編排形式,其所反映的并非兩個層級的鄉村基層管理組織,而是時人從地理角度對鄉村的一種認識。由于實際運行之中的鄉都等等組織單位可能會随着人口的增減而作調整,不夠穩定,人們一般都用當時已經固定成為地名的鄉與裡——後者既可能指一個地域區塊,也可能指一個聚落,來标識鄉村地區。

如前文所述,《至元嘉禾志》卷三《鄉裡》的記載,每縣各鄉都是“××鄉,在××,管裡×”的格式。如嘉興縣,“德化鄉,在縣東二十裡,管裡四:瓜舍、高豐、吳泾、朱泾”[24]。但與多數地方志又略有不同,在每個縣“鄉裡”的末尾還補記上了一句:鄉别為××都。例如嘉興縣,“鄉别為四十都”,實際運行之中的,恰恰就是這“别為××都”之保甲組織。這就清晰地說明了地域單位與管理單位之間的區别。

其二,就是将許多不同的管理組織與地域單位混同記述的格式,解讀起來真有點令人頭疼。

如蘇州常熟縣,據孫應時等《重修琴川志》卷二《鄉都》,南宋後期共置九鄉五十都,其中感化鄉,在縣西北,管都七。第一都“管裡四:虞山、武昌、小山、新嶼;鄉村四:山前湖村、小山、寶嚴寺前、下祁”[25]。其它各鄉之下均作同樣的“都——裡——村”書寫格式。不過我們顯然不能将這三者之間的關系簡單地理解成序列化的管理層級,因為其中的小山裡,同時又被第二、五、六都所“管”,此外,第一都之下還有一個名為小山的“村”。由此可知,各都保之下所“管”之裡,實際上指的是它們所在的原來屬于某某裡之地域。由于熙甯年間按人戶重新編排保甲,打散了原來的鄉、裡格局,小山一裡的人戶被分别編入感化鄉的第一、二、五、六等各都,所以造成原來小山裡所在的地塊分别被納入了這幾個都的“管”下。同時,小山裡還固化成為某個村落之名,這應該就是原來一裡之中的主村,即後來被編入第一都的小山村。同時,按《重修琴川志》的書寫格式,在鄉、都之下,作為管理組織的大保與小保均未留下任何痕迹,而隻記下了作為地理單位的裡與村。而且這裡的村,看來都應該是拼合了數個自然村的行政村,亦即主村,不然一都之中不可能僅有四個自然村。這種書寫格式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例如(紹熙)《雲間志》卷上《鄉裡》:“集賢鄉,在縣西北二十五裡,三保五村管裡四:集賢、萬安、美賢、清德。”[26]也是如此。隻不過有許多志書記述不及《重修琴川志》那麼詳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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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在地域化過程中與聚落之間相互影響的情況有時是雙向的。前面提到的常熟縣感化鄉小山村,是裡名固化成為村名的例證,此外,更可見在有些鄉村地區,因受聚落名稱的影響,裡不再是常見的出于儒生文人之手的佳名,如從仁、禮賢之類,而是作“某村裡”這樣的鄉俗之名。如南宋紹興府蕭山縣,有鄉名崇化,尚為佳名,然而其所“管”之九個裡,“陳村裡、徐潭裡、百步裡、朱村裡、黃村裡、趙村裡、史村裡、社壇裡、許君裡”[27],除了社壇裡與許君裡,其餘七個均為以族姓聚居而成的鄉落俗名。這些當然也已經全是地理單位,并非基層管理組織。

還有一些地區,自北宋初以來,随着裡正演變成為鄉的管理頭目,[28]以及鄉管制的推行,遂至鄉裡合一,一鄉一裡,鄉之下耆區的地位凸顯,反映到地方志的書寫之中,就成了一鄉數(某耆之主)村的格式。例如在明州鄞縣,共設十三鄉,管裡十三,村二十,即一鄉一裡,平均每鄉則不足兩個耆區(耆村)。例如“清道鄉:在縣西一裡半,管裡一,村二:橫山裡;高橋村,在縣西二十裡;沈店村,在縣南七裡”[29]。志書既記清道鄉在縣西一裡半,又稱其所管之高橋村在縣西二十裡,沈店村在縣南七裡,可知一裡半者顯指清道鄉的鄉界之始,高橋、沈店兩村則在此鄉地域範圍内距離縣城更遠的區位。若說是自然聚落,一鄉之内僅此兩村,就更令人無法理解了。[30]

俞希魯《至順鎮江志》的記載比較典型,稱各縣“每鄉所轄都分不等,其中為裡為村為坊為保,皆據其土俗之所呼以書”。如丹陽縣,“壽安鄉在縣西南(原注:故屬延陵縣),都二裡保村凡二十:三都、四都、顔村裡、張村裡、台莊裡、韋莊裡、楊莊裡、於莊裡、香莊裡、丁莊裡、尤驅保、李越保、萩塘村、薪埭村、垾頭村、永昌村、西暮村、西賀村、東賀村、九裡村、後韋村、舊縣村……今散為村四十有四,唯台莊、楊莊……尚襲故名”。[31]鄉之“轄”都,指保甲組織在各鄉範圍之内編排人戶,比較明确,鄉——都,自可視為兩個管理層級。都之下“為裡為村為坊為保”者,情況就比較複雜。裡,看來如同《重修琴川志》所記載常熟縣的情形,指某都所在的原來屬于某某裡之地域。保,如果不是像北宋前期洪州豐城縣西坊保那樣,為前代自衛單位名稱的固化存留,則應該是推行鄉都制以後大保之地域化的結果,而且已經不複作序數排列,如第幾都第幾保,而是被冠以了聚落地名,此其尤驅保、李越保等名稱之由來。但這類情況看來還比較少見,因此志書的記載僅及這兩個保。如果這樣的假設可以成立,尤驅保與李越保就兼具管理組織與鄉村聚落的性質。村,則無疑指一鄉之中比較重要的聚落,亦即行政村。至于“今散為村”者,當然不是指從南宋到元代中期,此地鄉村聚落從原來幾個村分散擴張而成新的數十個村,聚落格局有一個重組過程,而是反映了随着鄉村管理組織持續的地域化,不斷前後累加,新地名疊壓、覆蓋舊地名的過程。[32]及至元代中期,不僅自唐末以來的裡名大多已經被遺忘,南宋都保制的組織架構也因元初的重組而被疊壓。事實上,與管理組織不同,自然聚落名稱大多具有頑強的生命力,能夠長期存留,行政村的組合則往往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地方志書所記載的一般就是這些行政村,因此才可能出現“尚襲故名”者不多的現象。總之,“為裡為村為坊為保”,以及“今散為村”者,雖然總體看可以說都是地名,但相互間概念層級則有高低;一鄉之下,“都裡保村凡×”這樣的書寫格式,更是将不同性質的内容混同一起來作記述,最易造成誤讀。

有的時候,地方志所載的确為某種管理序列,但不同單位之間卻存在明顯的性質差異,也不得不辨。習稱的鄉都制,鄉與都之間就不是同一類型的管理組織。又如南宋泸州合江縣,前引“耆以督課輸”以下,《江陽譜》又載:“本縣一鄉,七裡,二十都。(原注:《祥符舊經》管一鄉二裡……《九域志》二鄉六寨……今止以都系裡,以保系都,以隊系保,以甲系隊)。”形成裡、都、保、隊、甲序列。裡為地域單位,可以不論,都、保與隊、甲之間,也不相同。南宋時期,由于保甲組織的差役化蛻變,各地紛紛又另起爐竈,新建治安型保伍組織。這些治安保伍有一些在基層都保之外另行編組人戶,有一些則附屬于都保。泸州地區屬于後一種情況。《江陽譜》有如下說明:“淳熙六年,廣西帥張左司奏請施行監察盜事,令諸鄉結甲,五家為一甲,家一丁,丁多之家二丁,官戶秀才以幹人代,有甲頭。五甲為一隊,隊有隊長,在市鎮者,則為團長。遠村止以保正副統率,……于是縣各結甲申州,惜乎皆為具文,甲隊徒有其籍耳。”由此可知隊(團)、甲就是“監察盜事”的保伍組織,而且“皆為文具”,雖然史籍明載,但其與鄉都保之間并非一事,不可據此認為在泸州形成了相應的管理層級。

總之,盡管地方志書留下的記載五花八門,但就管理層級的編排而言,還是不脫兩層三級的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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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役人

前面主要從名稱與編排這樣兩個不同角度,分别讨論關于基層組織架構的文獻記載問題,此外,有關基層役人殊名異稱的許多記載,也值得關注。

曆代鄉村役人名目不少,有一些為宋人所沿用。如陸遊詩句:“催科醉亭長,聚學老書生。”[33]“亭長”本為秦漢時期鄉村地區負責治安的吏人,但在這裡實際當指負責征催賦稅的大保長。不過詩句詠吟屬于用典,不必深論。當時民間約定俗成的一些别名與俗稱,則多與基層管理制度相聯系,學界此前已有一些讨論。例如所謂“三大戶”,是負責鄉村地區治安的耆長之别稱,并非實指村落間的“三”家大戶。[34]又自唐初被廢棄之後,文獻中雖然也偶見記載有“鄉長”之名,實際則從未複置。宋人偶爾提到的“鄉長”,在不同的語境下所指應該各不相同,在宋初,有可能指實際負責一鄉事務的裡正;到了北宋後期以及南宋,則多半指都保正了。随着鄉都制的通行,民間又常常稱都保正為“裡正”[35]。到元代,裡正竟然真的取代了都保正而成為了一都之長,鄉都制作為鄉村行政的基本架構則一如其舊,隻不過是一都行政頭目的名稱有所更易而已。

不過文獻所載的一些役人俗稱,有時容易幹擾我們對相關制度的理解。此前有學者通過分析宋代鄉村基層催稅役人的一些俗稱,例如稅長、苗長等等,認為這些名稱的出現反映了催稅制度的前後更替,并可與後代的制度建構相聯系,[36]看來就是為俗稱誤導所緻。下文稍作一些梳理。

宋太祖開寶七年(974)頒布新制,“置戶長主納賦”[37],戶長之役每兩年一差。至熙甯年間推行新法,鄉村的催科之制也有更革。熙甯七年(1074)行結甲法,輪差甲頭催稅。同時照搬了青苗斂散中的辦法,甲頭“一稅一替”[38]。紹聖初(1094)複雇役,行戶長制,沿用一稅一替之法不改,催稅鄉役中以每一輪夏、秋稅為一個役期的新制從此确立。與此同時,紹聖以後,基層催稅之制不斷反複,不管是戶長、大保長,甚至保正副或者耆長,總之最終都落實到鄉村中上戶頭上,“向來差役多輕重,戶長之中中産衆”[39]。至于他們以何種名目被差派,有時已經并非問題的關鍵所在。所以,随着一稅一替役期新制的落實,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更看重其具體的服役職責,而非入役名目,于是逐漸形成了一些直接表示其職責的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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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是在甲頭、戶長以及大保長等役名之前加上前綴詞:“催稅”。元豐元年(1078)正月,判司農寺熊本(1026-1091)因為“近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向朝廷建議廢結甲制,複雇戶長。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在此條記事之下自注:“置催稅甲頭在熙甯八年閏四月乙巳”[40]。紹聖元年(1094)複募役法,福州地區有“催稅甲頭五千二百一十一人”[41]。這是催稅甲頭。又建炎四年(1130)八月宋廷同意廣西轉運司的上請,“罷催稅戶長”[42],改行甲頭法。這是催稅戶長。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四月九日據戶部奏劄轉述的臣僚上言,談到各地田産買賣租稅過割不盡之弊,請求“許催稅保長于農隙時,具實申縣,專委丞簿追呼,衆典買戶均攤”,得到宋廷的批準。[43]靖康元年(1126)宋欽宗手诏,也提到了各地分攤逃戶稅賦于其他人戶之弊,以至“一戶既逃,害及鄰保,展轉增加,逃亡相繼”,其中一項就是“取于管稅人,謂之催稅保長”[44]。這是催稅(大)保長。

再簡單一點,幹脆稱這些催稅人為“催頭”。乾道二年宋廷再次差派大保長代替戶長催稅,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就記載為“變戶長為催頭”[45]。

此外就是“稅長”與“苗長”了。稅長有廣義與狹義之别。各類催稅人既負責催征賦稅,自然都可以泛稱為稅長。紹興四年(1134)正月,“禦史台檢法官李淪論保正、稅長之弊”[46],他所說的“稅長”既列于保正之後,應該就是指戶長或兼充戶長催稅的大保長。紹熙二年(1191)八月十七日太常少卿張叔椿上言:“夫有鄉則有都,有都則有保。一都二年用保正、副二人,一都十保,一保夏秋二稅用保長二人,二年之間,為稅長者四十人。”[47]這是以稅長代指負責催稅的大保長。這些都是泛稱。此外,唐末五代以來的兩稅法,一般夏稅多征錢币,秋稅則以米麥糧食為主,實際征收雖然多有折變,但夏稅秋苗的習稱一直沿襲不改。熙豐以後一稅一替之制既成,自然也形成了以稅長特指夏稅催稅人,而以苗長特指秋苗催稅人的習稱。這裡的稅長就是狹義指稱了。典型例證來自關于蘇州常熟縣的記載。據嘉熙元年(1237)常熟縣知縣王承議的申狀,為了糾正由于“過割不謹”造成版籍不明的情況,當地規定凡遇人戶典賣田産,都必須上報縣衙,由稱為“機察”的專門負責人下文給相關都保,“置簿打号,發下保正役主。内系起催夏稅以後入狀者,即責付新苗保長;内系起催秋苗以後,即責付新稅保長”,由大保長令買賣雙方取兩家砧基簿與新近排定的經界田籍相比勘,再回報給機察,以此來确保田産買賣過割賦稅的準确無誤。[48]這裡的新苗保長與新稅保長,就是指下一屆役期負責催征秋苗或夏稅的大保長。同年劉宰(1167-1240)為常熟縣所撰的《義役記》中,就稱當地“役之大者曰保正,以式法受政令而賦于下;役之小者曰苗長、稅長,視歲時之宜,督租稅以奉其上”[49]。他所說的苗長、稅長,就是新苗保長與新稅保長的簡稱。

歸納而言,無論是催稅×長,催頭,還是稅長、苗長,都隻不過是人們對鄉村催稅役名的俗稱而已,既不标志由此形成了某種新的催稅制度,它們在存世文獻中出現時間的早晚,也絕非意味着不同制度的前後更替。在現實中,估計到北宋後期,各地應該已經出現上述這些、或者其它與此類似但未能在記載中留下痕迹的不同俗稱了。與此同時,直至南宋後期,盡管關于這些俗稱的記載已相對多見,文獻記述則仍然以官方正式役名為主。至于這些俗稱之于後代的制度建構,更無關聯。

所以,深入了解兩宋時期鄉村管理制度的方方面面,是我們分辨役人稱呼之名與實的前提。

文獻記載反映曆史現象之迂回曲折,是史學研究中的常見現象。鄉裡制度屬于國家管理體系的底層,與民衆的日常生活密切關聯,相比于其它制度,更易受鄉俗影響,從而使得文獻記載呈現尤為複雜的面相。以上所談是筆者近年來的一些膚淺體會,書此以請師友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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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刁培俊:《唐宋時期鄉村控制理念的轉變》,載《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1期,第82-90頁。引文在第84、86頁。

[1]王曾瑜:《涓埃編》,河北大學出版社, 2008,第173頁。

[2]譚景玉:《宋代鄉村組織研究》,山東大學出版社,2010,第57-60頁。參見拙文《中國近古時期“裡”制的演變》,載《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1期,第183-201頁。

[3]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五之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3冊,7798頁。

[4]參見拙文:《宋代鄉制再議》,載《文史》2012年第4期,第121-148頁;以及《中國近古時期“裡”制的演變》。

[5]徐碩:《至元嘉禾志》卷三《鄉裡》。《宋元方志叢刊》第五冊影印道光十九年刻本,中華書局,1990,第4431-4435頁。

[6]王存:《元豐九域志》卷五《嘉興府》,中華書局,1984,上冊,第220頁。

[7]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二《鄉裡》。《宋元方志叢刊》第七冊影印嘉慶二十三年《台州叢書》(乙集)本,中華書局,1990,第7294-7295頁。

[8]葉良佩:《嘉靖太平縣志》卷二《地輿志下·鄉都》。《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第22種影印嘉靖十九年刻本,上海古籍書店,1981-1982,頁4B。

[9]趙彥衛:《雲麓漫鈔》,中華書局,1996,第219-220頁。

[10]參見拙文:《近古鄉村基層催稅單位演變的曆史邏輯》,載《北京大學學報》2020年第6期。

[11]解缙等(編):《永樂大典》卷二二一七第十八頁“泸”字韻引《江陽譜》。中華書局影印本第1冊,1986,第633頁。

[12]同上書第632頁。

[13]沈梅:《嘉靖銅陵縣志》卷一《鄉耆》。《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第35種影印嘉靖四十二年刻本,上海古籍書店,1981-1982,頁5B。

[14]王溥:《五代會要》卷二五《團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405頁。

[15]北京圖書館金石組編:《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曆代石刻拓本彙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第37冊,204-205頁。

[16]解缙等(編):《永樂大典》卷七八九五第一○頁“汀”字韻引《臨汀志》,中華書局影印本第4冊,1986,第3672頁;又同書卷七八九○第八頁“汀”字韻引《臨汀志》,影印本第4冊,第3619頁。

[17]晁說之:《嵩山文集》卷二○《元符三年應诏封事》,《四部叢刊》續編本,頁26A。

[18]參見拙文《宋代鄉制再議》。

[19]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論差役利害狀》。《朱子全書》第21冊,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952頁。

[20]參見拙文:新舊疊加:中國近古鄉都制度的繼承與演化》,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2期,第5-15頁。

[21]胡抗美、曾翔主編:《書法文獻》(宋代地券卷),青島出版社,2014,第16頁

[22]同上書第25頁。

[23]陳傅良:《陳傅良先生文集》卷二一《轉對論役法劄子》,浙江大學出版社,1999,第289頁。

[24]影印本第5冊,第4432頁。

[25]孫應時等:《重修琴川志》卷二《鄉都》。《宋元方志叢刊》第二冊影印明毛氏汲古閣刻本,中華書局,1990,第1169頁。

[26]楊潛:(紹熙)《雲間志》卷上《鄉裡》。《宋元方志叢刊》第一冊影印嘉慶十九年華亭沈氏古倪園刊本,中華書局,1990,第9頁。

[27]施宿等:《嘉泰會稽志》卷十二《八縣·蕭山縣》,《宋元方志叢刊》第七冊影印嘉慶十三年刻本,中華書局,1990,第6933-6934頁。

[28]司馬光:《司馬光集》卷三八《論衙前劄子》(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第2冊,860頁):“又向者每鄉止有裡正一人。”

[29]張津等:《乾道四明圖經》卷二《鄞縣·鄉》。《宋元方志叢刊》第五冊影印鹹豐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中華書局,1990,第4882頁。

[30]參見拙文《宋代的村》,文載《文史》2019年第1輯,第163-191頁。

[31]俞希魯:《至順鎮江志》卷二《鄉都》,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第20、23頁。

[32]參見拙文《新舊疊加:中國近古鄉都制度的繼承與演化》,文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2期,第5-15頁。

[33]陸遊著,錢仲聯校注:《劍南詩稿校注》卷四一《東村步歸》。上海古籍籍出版社,2005,第5冊,2583頁。

[34]參見王曾瑜:《宋朝的三大戶》,原載《沈陽師範學院學報》1979年第4期,後收入氏著《涓埃編》,河北大學出版社,2008,第475-479頁。

[35]參見拙文《近古鄉村基層催稅單位演變的曆史邏輯》。

[36]朱瑞熙:《宋朝鄉村催稅人的演變——兼論明代糧長的起源》,《河北大學學報》(哲社版)2016年第1期,1-10頁。

[37]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之二五,頁A面引《兩朝國史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第7冊,4321頁。

[38]《長編》卷二五七、熙甯七年十月辛巳日記事,點校本第18冊,6277-6278頁。

[39]劉宰:《漫塘劉先生文前集》卷四《雅去鵲來篇》,《宋集珍本叢刊》第71冊影印明正德刻本,線裝書局,2004,第471頁。

[40]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八七元豐元年正月辛酉日記事,中華書局,1995,第20冊,7015頁。

[41]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四《版籍類五》。《宋元方志叢刊》第八冊影印崇祯十一年刻本,中華書局,第7898頁。

[42]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三六建炎四年八月辛卯日記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第325冊,535頁。

[43]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之六二,點校本第12冊,7469頁。

[44]不署撰人,王智勇箋注《靖康要錄》卷七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條,四川大學出版社,2008,第2冊,第773頁。

[45]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門》,第7冊,7419頁。

[46]熊克:《中興小紀》卷十六紹興四年正月甲戌日記事。《廣雅叢書》本,第1頁B面。

[47]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之二六,點校本第13冊,7875頁。

[48]王承議:《義役省劄》,見錄于《重修琴川志》卷六《鄉役人》,《宋元方志叢刊》第2冊,1266頁。

[49]劉宰:《義役記》,見錄于《重修琴川志》卷六《鄉役人》,《宋元方志叢刊》第2冊,1267頁。

本文原載《唐宋曆史評論》第八輯(社科文獻出版社2021年8月),作者授權本公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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