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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該向業主公示的内容不公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06:13:07

物業該向業主公示的内容不公示(小區物業未及時公示服務報告)1

物業該向業主公示的内容不公示(小區物業未及時公示服務報告)2

“據我所知,物業公司應該每季度提前10天張貼《物業服務季度報告》,向業主報告物業工作,尤其是我們關心的公用設施養護管理情況,但現在,公示欄中物業僅公示了物業費預繳的優惠活動與東西湖區階梯水價的方案。”劉琳質疑小區物業的公示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情況。武漢晚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武漢部分小區的物業服務公示工作有缺失,物業和業主信息存在人為的不對稱。

物業服務情況定期報告早有明文規定

按照武漢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2015年發出的《關于督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情況定期報告制度的通知》,從2015年5月1日起,各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以小區為單位,以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開展物業服務工作的有關情況。同時,在每季度前10日,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填寫《物業服務季度報告》,每年元月10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填寫《物業服務年度報告》,并在小區固定的物業服務公告欄内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該通知有效期2年。

該通知規定, 《物業服務季度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安全防範情況;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情況;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情況等8項内容。《物業服務年度報告》至少應當包括物業服務費以及車輛停泊服務費的收繳情況;公共收益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等5項内容。

“房管部門發出此通知的目的就是為了為暢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溝通渠道,可是物業服務企業卻沒有及時做到。”在劉琳看來,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部分就是因為信息不對稱所緻,通知的目的就在于解決這一矛盾。

昨天(3日)上午,武漢晚報記者來到海林陽光城小區,物業負責人解釋,小區2015年交房,随後都有物業服務年度和季度報告公示出來。“今年開年來物業工作多,公示也多,因此2017年第一季度的《物業服務季度報告》貼出來就慢一些,但我們肯定會很快張貼。”為了證明所言不虛,物業負責人拿出了一張2016年第三季度的季度報告。

有小區還在公示2015年第三季度的物業服務報告

與海林陽光城的情況類似,在漢陽區水岸人家也存在公示不及時的情況。3月28日,記者在該小區物業服務公示欄中看到,公示欄中貼着的《物業服務季度報告》還是2015年第三季度的,對此,物業負責人稱工作疏忽,将張貼新的《物業服務季度公示》,而當天下午,在武昌區漢飛濱江國際小區,物業服務公示欄中也沒有《物業服務季度公示》,工作人員表示以前有張貼,由于2017年第一季度未結束,所以尚未張貼,但公示即将貼出。記者希望查看此前的公示文件時,物業工作人員未提供。

按照通知,武漢市各區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要将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報告制度的情況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并對外公示,對不落實報告制度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要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未公示信息 物業最高可被罰3萬元

采訪中,有業主擔心,《關于督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情況定期報告制度的通知》的有效期将至,日後物業信息公開是否會延續?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的何龍律師表示,根據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的《湖北省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将“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等7項信息在物業區域内顯著位置公示。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内公示有關信息的,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目前,記者已經将采訪情況向房管部門反饋,房管部門将進行調查。

(編輯:李寒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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