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狂飙》裡有“攤位費”
現實中光纜鋪設工程有“協調費”
一起來看
津南法院鹹水沽法庭審結的
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17年至2021年,天津某工程公司承攬了津南區部分地區的通訊光纜鋪設工程。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與劉某約定由劉某負責協調該公司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人為阻礙,“協調費”按每米10元結算。期間,工程公司分十餘次向劉某實際支付“協調費”合計20餘萬元。此外,工程公司還向劉某出具了20萬元“協調費”的欠款憑證。
2021年8月,工程公司将劉某訴至津南區法院,立案案由為不當得利糾紛,要求劉某返還工程公司已支付的“協調費”。同年9月,劉某将工程公司另案訴至津南區法院,立案案由為合同糾紛,要求工程公司繼續支付尚欠的20萬元“協調費”。
法院判決
關于工程公司起訴劉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津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作為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相對于自然人更應具有識别一般民事行為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能力。其在從事正常工程項目活動的過程中,對于可能遇到的非法阻礙更應熟知需向相關職權部門依法維權,而其卻通過給付“協調費”的方式推進工程項目開展,這與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不符,與弘揚法治精神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亦違反公序良俗,屬于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無權主張返還,故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關于劉某起訴工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津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所稱其協調内容實際系憑借個人關系打點處理工程公司施工過程中遇到的非法阻礙,既違反了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秩序,也不符合加強公共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的價值導向,由此産生的負面效應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故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兩案判決作出後
工程公司及劉某均不服
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經二審審理均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法官評述
明法于心,守法于行。民事主體按照意思自治原則進行民事活動,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既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以有害于公共秩序的方式、目的實現權利。
當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時未能預見到的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以援引公序良俗原則來保護民事主體權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上述兩案中,工程公司與劉某争議的“協調費”實質系用于協調、處理工程項目開展過程中的非法阻礙,其性質既與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符,亦違反公序良俗,故從雙方角度來講均不受法律保護。
END
來源:鹹水沽法庭 張曉斌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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