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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題:商品網絡鍊接标題故意攀附馳名品牌
本報訊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店在商品鍊接标題中攀附五常大米品牌的案件,判決網店構成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
五常市大米協會在大米等商品上注冊有多個證明商标,其中一個商标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标。2020年,五常市大米協會發現在上海某電商平台搜索五常大米時,靠前的搜索結果中黑龍江省甯安某商務公司經營的網店裡有四款大米商品鍊接标題中存在“五常”“不低于五常”等字樣,但其店鋪中出售的并非五常大米。經向平台投訴,涉案四款商品均被整改或禁售,至整改或禁售之日的銷售金額分别在90萬餘元、44萬餘元、58萬餘元、58萬餘元。
五常市大米協會向楊浦區法院起訴電商平台及網店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網店所經營的大米産品并非五常大米,但其中一件涉案商品的商品标題中卻使用了“五常”字樣,屬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導緻消費者誤認該大米商品為五常大米,構成商标侵權;其餘三件商品标題中使用“不低于五常大米”等字樣,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能夠理解标題的意思是該大米産品品質不低于五常大米,故不屬于商标性使用。但消費者在平台内以“五常”為關鍵詞搜索時所出現的商品鍊接中包含上述商品,客觀上會導緻原本打算購買五常大米的消費者轉而購買該網店的商品,從而搶奪了五常大米經營者的交易機會。網店在其商品鍊接标題中使用“五常”字樣亦反映其存在攀附“五常”相關商标的故意,有違誠信原則及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
據此,法院判決網店賠償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萬元。電商平台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不承擔責任。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張呈 邵陽)
■法官說法■
随着電子商務的發展,網店競争日趨激烈,經營者為增加商品曝光度,往往需要精心設置商品鍊接标題,使其商品或服務能更多地被消費者檢索到,以實現經營獲利。但有的商家抱着攀附名牌的想法,企圖在标題設置上打擦邊球,将他人所有的商标名稱寫入自己的商品标題中,以此增加曝光率。如果因此導緻消費者産生混淆的,構成侵害商标權,如果因此搶奪了商标所有人的交易機會,還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争,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官提醒,網店經營者應誠信經營,依靠自身産品、服務的品質、特色去增加自身的經營競争力。在經營網絡店鋪時,也應注意規範設置商品或服務鍊接标題,避免可能産生的法律糾紛。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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