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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6 14:15:14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條是由民法通則第十二條修改而來,還吸收了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内容。其中将民法通則“十周歲以上”修改為“八周歲以上”,“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吸收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内容。同時,民法典則在第三編合同編中删除了原合同法第四十七的内容,避免重複。

一、本條目的和含義

本條确立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限制行為能力,又稱為不完全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獨立地或者說一定性質的民事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設定民事行為能力制度主要是為了規定自然人不能完全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應如何參與民事交易,以保護未成年人及辨認能力存在缺陷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劃分為兩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本條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最低年齡界限或者說年齡時間節點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如何參與民事交易,及未成年人可以例外地獨立實施哪些民事法律行為。

本條所解決的問題是,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哪些情形下是有效的,在哪些情形下隻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才能産生法律約束力。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規定從十周歲以上降到八周歲以上

年齡是衡量一個人的知識和經驗的标準,自然人達到一定年齡後才能獨立處理自己的事務,且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所産生的後果。但是,如何設定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标準呢?德國、我國台灣地區立法規定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為七歲;俄羅斯、越南等國為六歲。都低于我國對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為十周歲的規定。而我國規定這個十周歲的年齡下限是基于改革開放初期的我國的經濟、文化的現狀,是符合當時的社會實際狀況的。

經過四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社會産生了巨大的變化,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較大的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育的進程加快了。特别是學前教育的大量普及以及多媒體的發展,兒童接觸世界、理解事務的能力大大提高。現在的未成年人的心智與《民法通則》立法之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兒童與青少年的成熟年齡普通提前,認識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

在此情況下,民法典的這次調整,是對未成年人一定程度自主決定自由的尊重,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特點,有利于未成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活動,更好的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

三、民法典是如何限制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介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之間的類型,具有緩沖全有與全無的極端性的規範功能。相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意味着未成年人不是完全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可以有限地獨立實施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即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有限度的,是受法律限制的。

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定在兩種條件下:一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限定條件不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而是對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限制或限定,也就是說這種限制,并不是限定未成年人在多大範圍内享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是限制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哪種性質或者類型的民事法律行為。

(1)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那些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是純粹事實上獲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純獲利益的行為,是指能夠獲得利益但不負法律上的負擔。如無負擔的贈與、無須賦稅的得利等,如果是有負擔的贈與、即使負擔相對于獲贈相當微小,也不屬于純獲法律上的利益。

純獲利益關鍵在于“純”字,所以隻要設定有任何義務,不論是财産義務還是人身義務,也不論其義務大小或義務的内容是作為或不作為,均不算是純獲利益。贈與關系中,贈與人對未成年人的贈與雖不讓未成年人有任何負擔,卻讓未年人的監護人直接或間接承擔,那未成年人的純獲利益就演變成交易了。也不屬于純獲法律上的利益。

(2)“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一種概括、靈活的規定。一律否認未成年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實無必要,也會給生活帶來不便。在我國實際生活中,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民事活動,即所謂有“打醬油”行為,就不能否定其效力與合法性,否則就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不便,反而是對行為自由的不當限制。特别是随着網上購物的興起,年齡很小的兒童也能熟練操作購買、支付等行為,而交易的相對方無法知曉,更不能一概否定上述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因此,賦予未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既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行為自由,也有利于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适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标的數額等方面認定。”這一規定仍有參考價值。

(3)除了上述兩類民事法律行為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途徑參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二是自己實施之後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所謂同意,主要指在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前,表示允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與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追認,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實施之後,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表示認可。當然,事後追認也是一種同意。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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