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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彙票拒收怎麼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3 10:05:40

商業承兌彙票拒收怎麼弄?自2021年下半年國内某頭部房企暴雷以來,大型房企接二連三的出現債務危機,大量的商業承兌彙票到期被拒付,給房地産整個行業自上而下造成了巨大的債務危機,尤其是對處于行業下遊的材料商而言更是雪上加霜那麼,對于處在商業彙票末端的持票人來講,在票據被拒付後應當如何降低自身風險并采取最佳的救濟途徑,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然就至關重要本文即是在此基礎上,告知持票人商業彙票應及時采取的兩項措施和可供選擇的兩種救濟途徑,即“2 2法則”,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商業承兌彙票拒收怎麼弄?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商業承兌彙票拒收怎麼弄(商業彙票被拒絕承兌後的兩種救濟方式)1

商業承兌彙票拒收怎麼弄

自2021年下半年國内某頭部房企暴雷以來,大型房企接二連三的出現債務危機,大量的商業承兌彙票到期被拒付,給房地産整個行業自上而下造成了巨大的債務危機,尤其是對處于行業下遊的材料商而言更是雪上加霜。那麼,對于處在商業彙票末端的持票人來講,在票據被拒付後應當如何降低自身風險并采取最佳的救濟途徑,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然就至關重要。本文即是在此基礎上,告知持票人商業彙票應及時采取的兩項措施和可供選擇的兩種救濟途徑,即“2 2法則”。

一兩種措施即“提示付款”和“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通過背書取得彙票後,并不意味着坐等收款,不準時提示付款,及時行使追索權和票據權利,将喪失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甚至票據權利。據筆者了解,這種現象在持票人中大量存在,風險極大,應當引起足夠重視。(一)按期提示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未按照欠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可見,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義務,務必在到期日起十日内行使,如果持票人未履行提示付款義務,則依法可能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而僅能向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主張權利。(二)及時行使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持票人在被拒絕承兌或付款後,超過六個月将會喪失追索權、超過兩年将會喪失票據權利。特别提示:電子商業彙票的提示付款和追索業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彙票系統辦理。

二兩種救濟途徑即“票據權利”和“基礎權利”

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因彙票拒付而引起的訴訟案例可知,在商業彙票被拒付後,有超過80%的持票人均選擇通過票據權利主張債權,但也有少數持票人通過基礎法律關系主張債權進行權利救濟,同樣也獲得了支持。那麼筆者對該兩種救濟途徑的優缺點進行分析,以幫助大家在主張權利時作出最佳選擇。(一)行使票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彙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彙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優點:可自由選擇被告根據法律規定,一旦彙票到期被拒付,供持票選擇的被告包括出票人、承兌人、保證人和全部的前手背書人,承擔責任的被告越多,越有利于債權實現。同時,持票人也可以通過放棄對其中一個或者多個主體的追索權,以維護自身的商業合作關系。缺點:時效和管轄如前所述,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時效僅六個月,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也隻有兩年,比一般的訴訟時效要短很多。另外,主張票據權利往往隻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實踐中往往在外地法院,如此勢必影響辦案和回款的效率。(二)依據基礎法律關系主張債權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彙票到期未付有兩種觀點(以最典型的買賣合同為例):第一種意見:買受人收到貨物後,向出賣人背書了10萬元彙票,出賣人接收彙票後向銀行提示付款,視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付款義務。彙票不能承兌後應根據票據權利追索,而不應當再次索要貨款。第二種意見:買受人接受彙票并不等于已經收到貨款,隻有在承兌變現後,才收到了相應貨物的對價,所以彙票不能承兌後,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貨款。通過檢索案例可知,目前可查到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層級以上的觀點均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即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是支付貨物價款,背書彙票是給付貨款的一種形式,但背書彙票并不理所當然的使得買受人獲取貨款。彙票到期拒絕承兌後,出賣人作為持票人對前手被背書人和出票人産生的追索權,是票據權利。該權利與出賣人索要貨款的權利是同時存在的,兩者屬于不同的權源,索要貨款的權利因買賣合同的履行而産生,票據追索權因票據未能得到承兌而産生,兩項權利并存,出賣人可以擇一行使。優點:避免多個訴訟且時效更長依據基礎法律關系訴訟可以一攬子解決全部糾紛,避免了票據糾紛和基礎法律關系等多個糾紛并存的問題。在合同主體資金鍊良好的情況下,選擇基礎法律關系起訴更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并且普通訴訟時效相比票據時效更長,時間更充裕。缺點:被告單一且存在訴訟風險依據基礎法律關系起訴,僅能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債權,承擔責任主體單一。同時,現實中也有少部分法官對彙票到期未付是持第一種意見的,也就是說存在一定的敗訴風險。總之,拿到彙票不等于坐等收錢,持票人一定要及時行使自身權利,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商業彙票到期被拒付的持票人有所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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