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嗎?在現實中,因服務合同終止引發的糾紛并不少見,特别是涉及退費問題上,很多人感慨“交費容易退費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法院判決後但對方絕不返還财物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又一定能要到錢嗎?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詳細解讀,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合同違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在現實中,因服務合同終止引發的糾紛并不少見,特别是涉及退費問題上,很多人感慨“交費容易退費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法院判決後但對方絕不返還财物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又一定能要到錢嗎?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原告:陳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A公司。
2019年9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培訓課程,原告向被告支付148000元。2021年6月22日,原告與被告訂立《終止協議》,協議約定:上述《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于《終止協議》簽署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應向原告退還合同價款108000元;被告應于《終止協議》簽署生效後15個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項支付至原告銀行賬戶。此後被告并未退費。故原告訴至法院。
【浩雲說法】
本案是典型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其中涉及的因合同終止而産生的退款問題在各種服務合同糾紛中也是十分常見的。生活中常見的服務合同包括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等。這類合同是以服務為标準的合同,不同的服務合同區别就在于合同的内容。
原告律師在了解案件詳情後,協助當事人整理了原、被告簽訂的《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收據、銀行流水及《終止協議》等證據。A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參加庭審。法院經審理,認可了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進行答辯和質證的權利,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及質證,視為其放棄答辯及質證的權利,因此法院對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予以确認并依法缺席判決。
在雙方簽訂的《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原、被告經過協商一緻簽訂《終止協議》,解除《VIP藝術咨詢服務合同》,被告允諾将剩餘教育培訓費退還原告。該《終止協議》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後被告未實際退款,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教育培訓費,理由正當。
法院經審理判決,A公司于判決生效後七日内退還陳某教育培訓費108000元。
然而,被告并沒有按期退還陳某教育培訓費,于是,原告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應當返還陳某的教育培訓費及相應利息。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舉證責任及風險告知書,限期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财産線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财産令、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存款、無可供執行對外投資及分支機構、無證券登記信息,無車輛及不動産登記信息。因此,法院将被執行人A公司納入限制消費人員名單中。
經調查,法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财産情況,并将上述查詢和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執行的财産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但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财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複執行。申請恢複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确定内容的義務。
【浩雲小結】
在服務合同糾紛中,雙方經過協商一緻終止合同,且其中一方承諾退還另一方相關費用,那麼《終止協議》就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維權。此外,若一方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若被執行人名下有可執行的财産,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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