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一名合格的打工人,最重要的就是了解各種假期規定和待遇,今天就給大家分享最新最全的15類法定假日的規定和待遇。
(1)法定節假日
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令第644号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延伸問題:婦女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公司可以不放假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号)中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公司安排職工工作,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号)中關于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2)帶薪年休假
依據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依據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确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延伸拓展:
勞動者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包括但不限于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3)婚嫁&喪假
國營企業規定依據:
國家勞動總局、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職工的嶽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漸修改《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增加了婚假&産假的天數,具體可以查看下表:
地區 |
共計婚假天數 |
北京 |
10天 |
上海 |
10天 |
江西省 |
18天 |
安徽省 |
13天 |
遼甯省 |
10天 |
西藏 |
10天 |
江蘇省 |
13天 |
貴州省 |
13天 |
海南省 |
13天 |
陝西省 |
13天 |
吉林省 |
15天 |
福建省 |
15天 |
重慶 |
15天 |
青海省 |
12天15天 |
黑龍江省 |
15天 (參加婚檢享有婚假25天) |
雲南省 |
18天 |
河北省 |
18天 |
内蒙古 |
18天 |
河南省 |
21天 (參加婚檢享有婚假28天) |
新疆 |
23天 |
山西省 |
30天 |
甘肅省 |
30天 |
湖北省 |
3天 |
四川省 |
3天 |
廣東省 |
3天 |
天津 |
10天 |
浙江省 |
3天 |
山東省 |
3天 |
甯夏 |
3天 |
湖南省 |
3天 |
廣西省 |
3天 |
(4)探親假
依據:《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内。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适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享受待遇:
職工享受探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參加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的職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5)産假&陪産假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漸修改《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增加了産假&陪産假的天數,具體可以查看下表:
地區 |
産假 |
陪産假 |
北京 |
158天 |
15天 |
上海 |
158天 |
10天 |
江西省 |
188天 |
30天 |
安徽省 |
158天 |
30天 |
遼甯省 |
158天 |
20天 |
西藏 |
365天 |
30天 |
江蘇省 |
128天 |
15天 |
貴州省 |
158天 |
15天 |
海南省 |
最多190天 |
15天 |
陝西省 |
158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
15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
吉林省 |
158天 |
15天 |
福建省 |
158天-180天 |
15天 |
重慶 |
178天 |
20天 |
青海省 |
188天 |
15天 |
黑龍江省 |
180天 |
15天 |
雲南省 |
150天 |
30天 |
河北省 |
一孩、二孩158天 三孩188天; |
15天 |
内蒙古 |
158天 |
25天 |
河南省 |
拟增至190天 |
30天 |
新疆 |
158天 |
15天 |
山西省 |
158天 |
15天 |
甘肅省 |
180天 |
30天 |
湖北省 |
158天 |
15天 |
四川省 |
158天 |
20天 |
廣東省 |
178天 |
15天 |
天津 |
158天 |
15天 |
浙江省 |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
15天 |
山東省 |
158天 |
15天 |
甯夏 |
158天 |
25天 |
湖南省 |
158天 |
20天 |
廣西省 |
148天 |
25天 |
(6)育兒假
依據:《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印發,明确25條重點任務,其中,在強化家庭監護責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監護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實産假等生育類假期制度和哺乳時間相關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育兒假試點。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漸修改《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增加了育兒假的天數,具體可以查看下表:
地區 |
育兒假 |
北京 |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5個工作日育兒假 |
上海 |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5天育兒假 |
江西省 |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
安徽省 |
孩子6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
遼甯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西藏 |
- |
江蘇省 |
鼓勵男方所在用人單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育兒假 |
貴州省 |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
海南省 |
孩子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時育兒時間(拟增) |
陝西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拟增) |
吉林省 |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增設育兒假 |
福建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重慶 |
在産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後,經單位批準,夫妻中的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孩子一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孩子滿6周歲前每年累計休5-10天育兒假 |
青海省 |
孩子三周歲前,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黑龍江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雲南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拟增) |
河北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内蒙古 |
拟增 |
河南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新疆 |
- |
山西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5天育兒假 |
甘肅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5天育兒假 |
湖北省 |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
四川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廣東省 |
拟增設 |
天津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浙江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山東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拟增) |
甯夏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
湖南省 |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拟增) |
廣西省 |
拟增設 |
(7)産前假&孕期産前檢查假
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令第644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規定: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内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确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産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延伸拓展:
注意,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女職工休産前假的前提是單位批準,不是強制性規定。
(8)哺乳假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9)痛經假
依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1993年由原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5部門聯合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指出, 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确診後,月經期間可适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延伸拓展: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陝西、浙江、江蘇等在内的衆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确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10)病假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保險條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1、病假醫療期: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2、病假工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隻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别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11)醫療期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内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上面這段文字很長,不太好理解,隻是給大家一個政策依據參考,直接看下方表格就OK了!
一表看懂醫療期期限及計算方法▽
(12)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3)公司經營性放假
依據:工資支付條例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産、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14)甲類傳染病假
依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号)
第一條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号)規定:
“對不屬于被依法隔離情形但屬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情形,導緻企業延遲複工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三是對企業未複工或者企業複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标準按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15)獨生子女護理假
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區作出類似的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5-20天的護理時間。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廣西、海南、湖北、黑龍江、淮安、廣州、重慶、四川、河北、山西、河南、甯夏、内蒙古、雲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獨生子女護理假”相關的具體規定。
各地的護理時間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省規定獨生子女護理假每年累計不少于20日,黑龍江省規定獨生子女護理假每年累計20天。
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權益, 四川、黑龍江、甯夏、雲南等地還規定了非獨生子女也可帶薪護理,時長略短于獨生子女,但可達到7-10日。
各省份均規定了 子女帶薪護理需滿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的條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規定較嚴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條件,重慶市還規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且需要二級以上護理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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