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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是否有二倍工資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3 17:10:55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有二倍工資?引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其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但雙方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會因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資,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勞動合同到期是否有二倍工資?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有二倍工資(即使曾經簽訂勞動合同)1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有二倍工資

引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其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但雙方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會因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資。

一、案例簡介

張國強與華天邁克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在2016年6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後張國強仍在該公司工作至2016年12月27日離職。張國強要求華天邁克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7日以前的工資和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等。

華天邁克公司則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張國強拒絕簽訂所緻,并提交了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為證。張國強對該證據不予确認,并主張是公司不同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二、争議焦點

張國強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華天邁克公司是否需要向張國強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三、裁判意見

關于張國強主張的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雙方的第一份勞動合同于2016年6月1日到期。華天邁克公司主張,張國強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了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為證。張國強對該證據不予确認,并主張是公司不同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對于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對于用人單位沒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結合以上法律規定,即使該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中是張國強的簽名,也即張國強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因華天邁克公司沒有與張國強終止勞動關系,而是繼續用工,因此,華天邁克公司仍應根據法律規定,向張國強支付2016年7月1日以後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四、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則需要支付二倍工資。超過一年仍未簽訂的,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曾簽訂過勞動合同,是否能以此免除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呢?答案是否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可見,勞動合同在期滿後雙方已經不再有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可見,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終止勞動關系,否則需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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