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發動機保險賠不賠?近日東麗法院審理了一起,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追尾發動機保險賠不賠?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近日
東麗法院審理了一起
原告車主、被告車主
被告車主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三者之間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 情 簡 述
被告王某駕駛小型客車
在某公路與
原告黃某駕駛的小型客車
發生追尾
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黃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車輛被送往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進行維修。原告的車輛損失已經解決完畢,交強險項下車輛損失2000元已經賠付。
另外,事故發生時
原告駕駛車輛系網絡預約出租客運車輛
具有營運性質
被告車輛在保險公司
投保了交強險以及
限額為1000000元的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
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維修期共計79天,造成停運損失。原告向被告索賠,被告主張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則以投保人(被告王某)已收到保險條款,且已經完全理解免除保險人的責任及後果為由,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免責。
争 議 焦 點
本案争議的焦點主要為
保險公司是否應對
原告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在案證據
被告王某投保系通過APP網上進行投保
投保後未收到相應紙質保單
以及保險免責條款
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對投保人(被告王某)
進行告知的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條款予以說明。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作提示或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審查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投保單上被告王某的簽名均為電子簽章,且無确認收到免責條款,了解并自願繼續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公司亦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充分提示,無法證明投保人已經了解免責條款并自願繼續投保。因此,法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免責主張沒有支持。
最終
法院認為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
機動車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内
向原告黃某賠償保險金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
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限額内賠償原告黃某停運損失2054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轉自:東麗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