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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對樓上擾民的提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08:51:41

物業對樓上擾民的提示(小區内蛙聲嚴重擾民)1

  “聽取蛙聲一片”本是久居城市人們理想中田園牧歌般的美好生活。然而,每天的生活被高分貝蛙聲環繞,有苦難訴的居民們又該如何維權呢?

  事件

  夏天遭遇蛙聲擾民

  昆明市龍江雅苑小區部分居民已在聲聲蛙鳴中生活了3年。一到夏天,26棟周圍就蛙聲一片,斷斷續續的蛙鳴聲平均有60分貝,最高達到92分貝。根據國家《城市區域噪聲标準》的規定,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不得高于55分貝,夜間不得高于45分貝。龍江雅苑的蛙鳴聲,已明顯高于标準值。

  有居民提出,該小區是昆十中的學區房,居住着很多中學生,蛙鳴産生的噪音,對附近居民,尤其是家裡有學生的居民,造成了極大困擾。大家也曾自發購買工具捕蛙,但收效甚微。

  對此,小區物業天昊物業服務公司也并非不作為,在居民們的要求下,物業公司曾指派幾名保安捕蛙,但效果同樣不明顯。除了人工捕蛙,物業人員也想過用藥,但因種種原因無法實施。在人與蛙的“博弈”中,3年過去了,居民們不勝其擾,希望物業公司能徹底将小區裡的蛙趕走,甚至要求填平景觀池,徹底解決蛙聲擾民問題。

  蛙鳴還驚動了社區,盤龍區龍泉街道辦事處盤江社區居民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了解到這一情況後表示,社區不具有執法權,社區工作人員隻能先到小區了解情況,再和物業公司協商解決辦法。

  釋法

  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策

  面對蛙聲擾民,居民如何維權?是否有法可依?雲南雁序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傑認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是文明社會追求的最大價值目标之一,創建并共享優美舒适的人居環境是城市住宅小區全體居民的共同願望及合法權益。

  蛙聲擾民問題從法律層面來看,并非由特定主體的過錯行為引發。在小區物業公司已窮盡一切服務管理手段,而仍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是否采取填埋臨近居民住宅景觀池的辦法解決蛙聲擾民問題,應交由全體業主按照公共建築物業管理使用決策程序。

  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關于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重大事項議決程序,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白傑提出,不同業主的意見很難相同,議決的結果恐難達成一緻。處于不同立場的業主,可能得出享受自然之趣或不堪其擾兩種結論或意見,而該兩種立場均不違法。從法律層面來講,無論議決結果如何,不滿意的少數業主一方均可行使司法救濟權,如訴請撤銷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議決結果等。但司法裁判也隻能在程序正當的基礎上,維護多數人利益,即體現相對公平的法律效果,不可能實現令所有人滿意、消除一切矛盾糾紛的社會效果。

  如果填埋景觀池提議無法獲得多數業主支持,白傑建議,在研究無害化技術手段改變蛙群栖息環境、降低蛙群密度的同時,還可改造景觀池,或對臨近景觀池的居民減免、補貼專項維修資金,加裝隔音設施,在不減損景觀效益或最大限度保障多數業主利益情況下,尋求各方相對滿意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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