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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的房子父親可以立遺囑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2 12:44:15

父親身故後,在佛山留下兩處一共600平方米的自建房,歐先生8年後才去處理其産權問題。他這才驚訝地發現,彼時僅有4名法定繼承人的房産,現在竟變成19人有繼承權。

為何會出現如此之多的繼承人?

他們與歐先生父親是什麼關系?

這兩幢房屋産權問題能否解決?

弟弟的房子父親可以立遺囑嗎(父親身故留下兩幢自建房)1

資料圖。

父親去世8年

房屋遺産權屬仍未解決

早在2013年,歐先生父親去世,留下了分别占地200多平方米和300多平方米的兩處農村自建房。由于是夫妻共同财産,該兩處自建房1/2的産權為歐先生父親身故後留下的遺産。

因為歐先生父親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關系,歐先生本人,歐先生的媽媽、妹妹以及當時尚健在的歐先生的奶奶郭女士均享有繼承權。不過,郭女士晚年神志不清,無法作出繼承或者放棄繼承權的的意思表示,房屋的繼承問題便一直沒有處理。

去年9月,郭女士去世。歐先生不久後向相關法律人士咨詢,這才發現問題更複雜了。原來,郭女士與亡夫生前一共生下了六名子女,其中兩人健在,享有郭女士遺産的繼承權;除了歐先生父親外還有三人身故,這三人一共有八名子女,均享有代位繼承權。

盡管上述10人所占的份額已經不多,但也是房屋的所有人之一,他們必須都簽下自願放棄繼承遺産的聲明并作公證後,歐先生才能完成房屋過戶手續。

公證處受理調查

最終确認19人有繼承權

無奈之下,歐先生于去年10月來到華南公證處尋求幫助。公證員吳绮琪接手該案件後,随即對各項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歐先生的街坊鄰裡以及相關當事人,以進一步确認事實無誤。

弟弟的房子父親可以立遺囑嗎(父親身故留下兩幢自建房)2

“我們在詢問歐先生的堂兄妹時,他們一直稱歐先生父親為‘二伯’,但根據歐先生所述,歐先生的父親年紀是六兄妹中最大的。”吳绮琪說,他們這才發現,原來歐先生的爺爺在與郭女士結婚前,還有過一段婚史,并生下了一名女兒,即歐先生他們的“大姑”。

吳绮琪表示,歐先生的大姑一直和郭女士生活,甚至會直接稱呼郭女士為“媽媽”。“雖然她們彼此間沒有血緣關系,但歐先生的大姑與郭女士已經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因此作為繼女她也同樣擁有郭女士遺産的繼承權。”由于歐先生的大姑已身故,她健在三名子女以及已故兒子的三名子女,一共6人又享有對歐先生大姑遺産的繼承權。

歐先生順利将房産過戶

但有人歡喜有人愁

經過如此一一番“鬧騰”,連歐先生、歐先生的媽媽和妹妹在内,對兩處自建房的繼承人已經增加至19人。

由于歐先生的媽媽和妹妹早前已經明确表示放棄繼承權,歐先生還需要逐一對其餘16人進行思想工作,勸說他們放棄繼承權。幸運的是,16名親屬都對放棄該繼承權表示理解。

在這過程中,由于歐先生大姑的一名子女身在中國香港,隻能委托當地律師辦理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并将公證書副本寄回華南公證處。今年1月底,在收到該公證書後,其他17人在公證員見證下統一簽下《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至此,歐先生順利拿到了兩處自建房的全部繼承權,并于近日成功對房産進行過戶。

吳绮琪表示,相比起其他人,歐先生的遭遇還算比較幸運的。在她辦理的另一起繼承權公證中,72歲的老人身故後,兒子何先生前來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吳绮琪經過深入調查後,發現何先生隐瞞了他100多歲的奶奶晚于其父親去世的事實。何先生奶奶去世後,她的子女有的夭折,有的失蹤,有的身故,涉及到的繼承權關系錯綜複雜,公證處隻能拒絕受理該案。

公證處:法定繼承案占九成

建議生前應訂立遺囑

據介紹,由于之前立遺囑的法律意識未普及,因此華南公證處辦理的繼承案件90%以上是法定繼承案,辦理遺囑繼承案比較少。

部分法定繼承案,繼承人數較多(該處辦理過的案件中最多有30個繼承人)且年代久遠的案件,當事人耗費大量的時間及精力咨詢以及跑材料,做通其他繼承人的思想工作,從而心力交瘁。甚至由于年代久遠、登記不清的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獲得充分的證據材料即使公證處主動調查也無法獲得相應證據,最終公證處也無法為其辦理公證。

為了防止身故後可能出現的争端以及子女不必要時間、精力耗費,公證員建議市民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進行财産傳承,有效保證日後财産流轉依照自己的意願進行。

根據法律的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即在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遺囑來執行,而不按法定繼承。所以市民立遺囑将财産留給子女,就完全避免意外情況。需要提醒的是,子女按法定繼承得來的财産,将成為子女與其各自配偶的夫妻共有财産。而父母立遺囑,指定遺産歸子女一方所有,不作為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産,那麼子女通過遺囑繼承的财産就是其個人财産。

以下六種情況

訂立遺囑非常有必要

1、父母健在,希望财富向子女傳承;

2、遺産分配不均等:

3、指定遺産給子女一方所有,不想變成子女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産;

4、為智障子女、未成年子女設定監護人;

5、為他人(如再婚配偶等)設定居住權;

6、以遺囑的形式設立财産信托。

轉自:廣佛頭條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劉藝明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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